XX市关于做好全市交通物流仓储运输企业复工的实施意见疫情防控 - XX市关于做好全市交通物流仓储运输企业复工的实施意见为有效预防、控制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余联防办发〔202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全市交通物流仓储运输企业复工的相关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复工时间(一)交通物流仓储运输企业原则上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承担应急物资、生活物资、重点生产物资运输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复工,其余企业未经审批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二)申请2020年2月9日24时以后复工的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经属地乡镇(街道)或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