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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一、新《规则》印发的背景和意义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而在此之前的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规则》的试行稿。实践表明,试行的《规则》在一段时期内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10月,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章赋予各级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责任。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把研究制定《规则》作为2018年的重要任务。2018年11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规则》送审稿。由此可见,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不仅仅是提升法规位阶,也不局限于内容补充完善,而是彰显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严管厚爱和殷切期望,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这也必将极大地激励纪检监察机关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履行党章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二、新《规则》的亮点新《规则》的印发不仅仅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新要求的具体落点,更是对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宝贵经验的凝练总结。总得来看,新《规则》主要有6个亮点:(一)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刚才已经提到,新《规则》是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的,已经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二)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后又规定监督执纪工作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并专章规定领导体制,在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3)专章规定监督检查,强调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新《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即第三章,就是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4)体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推动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新《规则》强调各级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5)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新《规则》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6)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新《规则》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除此之外,由于新《规则》发布在十九大之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实质启动,因此在新《规则》中对一些名词的阐释表述进行了调整,比如:新《规则》对试行稿中有关“纪检”的表述基本都调整为“纪检监察”,纪检监察分设的各个部门也均作出了调整;将试行稿中的“30天”“90天”分别调整为“1个月”“3个月”;将试行稿中的“审查”调整为“审查调查”等。这些细微的调整既展示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时代特色,也体现了更为科学、更加严谨的态度。三、逐章对比解读(一)对第一章——总则的解读《规则》第一章“总则”,是《规则》全篇提纲挈领的部分,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与试行稿中第一章共5条相比,新《规则》调整为4条,具体变化有:1.新《规则》第1条开篇增加“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表述,旗帜鲜明表明了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地位,也充分体现了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2.新《规则》第2条与试行稿第2条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指导思想的表述部分增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两版《规则》发布时间的差异性。此外,在新《规则》中对“纪检机关”“纪检干部”等表述都调整为“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等。3.新《规则》第3条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的4项原则:(1)第1点,增加“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表述,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2)第2点,将试行稿中“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必须”改为“应当”,要求有所变化。(3)第3点,试行稿表述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新《规则》则改为“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严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对比来看,一是执纪的准绳加上了国家法律法规,更体现了法律的约束性;二是增加了对宽大和从严处理的具体规定。(4)第4点,主要是增加了关于“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的阐述,变化不大。4.新《规则》第4条首先是将试行稿第3条第3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作为开头,同时删减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表述,增加了监督执纪过程中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转化”,明确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要求。此外,试行稿中第5条是关于创新组织制度、建立工作机制的内容,调整至新《规则》第二章第11条。(二)对第二章——领导体制的解读新《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细化责任分工。试行稿中,第二章包括第6条至第11条,共6条。新《规则》中,第二章包括第5条至第12条,共8条。具体变化为:5.新《规则》第5条是新增内容,重点是明确了各级纪委归属领导的问题,此外还明确了党委对纪委监委要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6.新《规则》第6条也是新增内容,重点是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突出强调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关键作用。7.新《规则》第7条对应的是试行稿第6条,主要区别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的项目由“受理和审查”变成“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具体内容由“违纪问题”变成“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8.新《规则》第8条与试行稿第7条相比,明确了审查调查的机关和方式。9.新《规则》第9条与试行稿第8条对应,区别主要在于增加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同时还明确了在对管辖事项有争议时应如何处理。10.新《规则》第10条与试行稿第9条的区别主要是,对中央纪委和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进行了明确,同时在对纪检监察机关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上表述的口吻发生了变化,将试行稿中“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应当”删除。11.新《规则》第11条对应试行稿第一章第5条,主要是对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工作机制、部门设置等进行明确,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12.新《规则》第12条将试行稿第10条和第11条合并,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和党风正风监督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明确。(三)对第三章——监督检查的解读新《规则》专设监督管理这一章,重点是围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进行阐述,这也是与试行稿最大的区别之处。新《规则》第三章包括第13条至第19条,共7条。13.新《规则》第13条明确了“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同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14.新《规则》第14条规定了纪委监委报请或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会议,要专题报告党内监督情况、综合分析政治生态状况等。15.新《规则》第15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方式方法手段。16.新《规则》第16条强调了纪检监察机关应畅通举报渠道和平台,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17.新《规则》第17条明确了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5点主要内容,且廉政档案应当动态更新。18.新《规则》第18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工作的要求。19.新《规则》第19条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的处理方式。(四)对第四章——线索处置的解读新《规则》在第四章中对线索处置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试行稿中线索处置是第三章,包括第12条至第17条,共6条。新《规则》线索处置章节,包括第20条至第25条,也是6条。具体变化为:20.新《规则》第20条主要对应试行稿第12条。该条首先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并对信访举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将“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调整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之前,更加体现了对巡视巡察、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21.新《规则》第21条明确了对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对应试行稿第16条,变化虽不大,但将线索处置期限表述中的“30日”改为“1个月”。22.新《规则》第22条对应试行稿第13条,强调了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变化不大。23.新《规则》第23条对应试行稿第14条,主要是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作出了规定,变化不大。24.新《规则》第24条对应试行稿第15条,主要是对召开会议研究问题线索处置情况作出了要求,并明确了要“做到件件有着落。25.新《规则》第25条对应试行稿第17条,主要是对线索处置归档工作进行了明确。(五)对第五章——谈话函询的解读新《规则》第五章对应试行稿第四章。试行稿中,谈话函询包括第18条至第21条,共4条。新《规则》中,谈话函询包括第26条至31条,共6条。具体变化为:26.新《规则》在谈话函询章节新增第26条,强调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27.新《规则》第27条对应试行稿第18条,对谈话函询的程序进行明确,变化的重点在于增加了“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强调了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性。28.新《规则》第28条对应试行稿第19条,主要是明确了谈话的负责人和场所等要求,变化主要在于增加了“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和有关谈话笔录的规定。29.新《规则》第29条对应试行稿第20条,主要是明确了函询的工作要求,变化不大。30.新《规则》第30条对应试行稿第21条,对谈话函询结果处置进行了明确,变化在于:(1)第1点关于“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处置方式,由试行稿中的“予以了结澄清”改为“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2)第3点关于“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和“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等2种情况处置方式的规定更加具体;(3)增加第4点“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明确了对诬告陷害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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