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管理制度范文【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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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权力运行流程图准予登记 不予登记 采矿权新立、变更登记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 资料审查 不予不合格 登记 资料审查合格 会审不合格县级发证 上级发证 非煤矿山资源补偿费征收流程图 矿产违法案件办案流程图综 合 类 制 度XX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学习制度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办事能力强的矿产资源管理队伍,更好地依法行政、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学习制度。一、学习内容(一)政治学习:学习马列主义、毛zd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县局规定的相关内容及收看电化教育警示片等。(二) 业务学习: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以及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学习要求(一) 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立终身学习、全员学习的理念,坚持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二) 自觉遵守学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全年累计缺席 5 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三) 根据市局培训学习安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项培训,以增强学习效果。(四) 积极参加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举办“国土大讲堂”活动,认真听取相关行业专家、教授为国土系统干部职工进行的专题授课,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和思想水平。(五) 学习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为辅,原则上集中学习每月安排两次,每次 1—2 小时,年度集中学习讨论和自学不少于 20 次。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安排集中学习或自学。学习组长或副组长要定期 检查自学期间的读习笔记和学习心得。学员要认真坚持自学,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六) 集中学习讨论可安排自由发言,交流学习心得体会,也可按照专题,安排重点发言,大家共同讨论,自由发言与专题发言相结合。根据需要,集中学习可邀请有关领导或专家学者以讲课、辅导或观看影像等形式进行。三、学习检查与考核(一) 学习实行签到制,不得无故迟到、早退、请假。(二) 学习组长对学习情况、学习笔记进行定期检查。(三) 全体所员的学习情况列入年度岗位责任考核。四、 本制度由二〇一四年三月起执行。XX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档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强化矿业权监管,全面提升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人付朝锋。第一条 管理制度文件(起草发出的所有文件)建立发文登记簿,按照时间文号整理。第二条 省、 市、部门机关送来文件(收文)建立收文登记簿,按照时间文号整理。第三条 矿管办矿山企业年检1、 探矿权年检;2、采矿企业年检:建立年检登记簿,按照企业开采矿种分类归档。第四条 储量年报及储量台账(采矿企业储量年报)建立年报登记簿,整理归档。第五条 年度开发利用方案。建立登记簿,整理归档。第六条 新立采矿权登记资料(县政府批准文件、招拍挂资料、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资料)按照程序整理归档资料。第七条 延续登记资料1、探矿权;2、采矿权;按照矿山企业、开采矿种、分类整理归档。第八条 XX县矿权设置方案第九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XX国土资源局业 务 类 制 度矿业权审批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在XX行政区域内设置矿业权必须符合省、市、县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应在鼓励勘查、开采区内设置,原则上不得在限制勘查、开采区内设置。第二条 矿业权的申报、初审或出让应遵循国家对矿业权审批权限的规定,不得超越权限实施。第三条 新设采矿权出让(一) 新设采矿权出让前,需征求同级发改、林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二) 出让方案审批。对决定出让的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拟定具体出让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三) 委托出让。出让方案备案后,由拟出让采矿权的国土资源局委托咸阳市国土资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公开出让。(四) 组织实施。拟由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严格按照《陕西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给矿业权办法(试行)》(陕国土资办发[2008]70 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采矿出让,并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中公示公开。(五) 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出让活动结束后,咸阳市国土资源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的结果在有关场所、媒介公示,同时出让人与竞得的人鉴定《采矿出让合同》。采矿权竞得人应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四条 新设矿业权出让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采矿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采矿权价款应由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准范围内出让的采矿权,确定出让方式、出让程序等相关事宜;负责审查批准公开出让的采矿权评估价款结果并确认出让底价、缴纳方式等。采矿权出让的实施方案应经集体会审通过后实施。第七条 采矿权出让实行审批性备案。第八条 采矿权竞得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清采矿权出让价款,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申领《采矿许可证》。第九条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按《 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及《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执行。XX国土资源局矿业权年检制度为规范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2〕 64 号)等法规及相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旨在对辖区内依法持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采(探)矿权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开发行为进行年度核查,监督管理。第二条 矿业权年检是矿政管理部门的法定工作职责。第三条 矿业权年检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的年检终检工作, 对上级颁发的采( 探) 矿许可证的矿山进行初检。第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矿权人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第五条 采矿权年检内容(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情况;(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存情况。(六)矿山资源储量占用登记、动态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九)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十四)市、县国土资源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有固定格式);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总结,内容包括:( 1)矿山企业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转让情况;( 2) 矿山企业年度生产情况;( 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5) 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缴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存情况。(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 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 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9)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0)是否存在违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包括《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下对照图、采掘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上储量台账;2、各种交费票据及减免证明;3、矿山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有关证明材料;4、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5、工商营业执照;6、材料真实性承诺;7、要求的其它材料。第七条 探矿权年检内容(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实际工作的勘查矿种、勘察阶段、勘察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二) 勘查项目年度资金投入情况,是否按已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是否完成了当年设计的实物工作量,属省整装勘查区的,是否签订了勘查项目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当年探矿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主要勘查成果。特别对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要逐一重点检查探矿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整装勘查合同落实情况。(三) 依法勘查情况。1、有无越界勘查、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以承包、 转包等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的违法违规行为。2、 有无变更勘查单位、引进资金合作勘查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3、 探矿权人是否按时主动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工、停工和结束工作等报告。4、 是否依法按时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5、 有无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行为。6、 受到市、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的,是否已整改到位。7、 有无其他矿产资源勘查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探矿权人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必须按国土资发[2010]180号文中附件 1 的年度报告格式填报,填报数据必须真实)。探矿权人报送 1 份纸质年检资料。(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三)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四) 本年度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五) 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六) 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件。(七) 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矿业权年检应遵循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相关规定。第十条 年检标准:采(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故意逃避或拒绝接受年检的。(二)提交的年检资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三)未依法办理采( 探) 矿许可证变更、延续、转让手续的或采( 探) 矿许可证过期的。(四)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 ( 探)矿权使用费、采 ( 探)矿权价款缴纳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义务的。(五)未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未依法履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手续,未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六)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七)未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的。(八)超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十)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对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十一)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审查书面年检资料而且进行实地核查,或对限期整改的采( 探) 矿权人进行复查后,应在年检材料上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对年检合格的,在采( 探)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县级加注意见上报市局。对年检不合格的,提出处理意见,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 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2〕 64 号) 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注销、吊销采( 探) 矿许可证。第十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局应按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完成年检工作,并按时将年检工作总结、相关统计表及采( 探)矿权人提交的资料一并上报。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实行年检网络申报制,有权主审的国土资源厅,市、县局在采( 探) 矿权人年检资料审查合格后直接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抄送上级部门。国土资源部每年 5 月 31 日后关闭申报网络。第十四条 年检实施机关应当将年检结果向采 ( 探)矿权人通报,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对于注销、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及时通过采矿权管理与配号系统进行更新。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实行XX国土资源局监 管 类 制 度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安全生产检查是落实开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二、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图形式,走过场。三、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岗位工、班组和采矿人负责,并有检查记录。四、矿办对各开采矿山每月组织2-3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查矿各专业部门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情况;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综合管理情况;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五、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前,各开采矿山要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矿办将组织对所有的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六、各矿山企业都要对矿区内和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七、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各矿山企业要及时整改,排除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整改时限;需要矿办协调、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八、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暂时停产、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矿办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方案进行处置。九、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整改要求,抓紧整改。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十、矿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采企业没有及时整改,矿办根据情况进行处罚。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十二、本制度由矿管办负责解释。XX国土资源局领导包抓矿山安全责任制度第一条 完善机制。按照“建立一个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完善监管制度。第二条 抓好落实。采用电话询问、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技术检测等方法对责任矿山实施不间断监督,防止超层、越界、违规开采等问题发生。第三条 严格落实执法巡查全覆盖。把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执法检查中,把执法巡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确保矿山监管不留死角。第四条 制定上报《XX矿山监督责任联系表》、《 2014 年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和《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隐患管控一览表》。第五条 建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台账,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第六条 要求各监管负责人带队在春节前对所监管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第七条 保障全县矿山安全监管“建立一个机制,实现四个覆盖”工作全面启动,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县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组 长:陈利峰 副组长:安云昭 魏随社 王大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云昭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矿管办主任杨轶材同志担任。《XX领导包抓矿山安全责任表》XX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工作方针,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省厅、市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矿产资源管理所负责具体矿产动态巡查工作。第三条 巡查的主要职责是:1、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矿业违法行为;2、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制止,并下发《制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对已形成违法事实又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立案查处;4、对矿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安监部门。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执法信息网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制止,及时解决,对发现的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程序依法查处,确保全县矿产资源有序开发。第五条 各镇、社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制止本辖区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局报告;同时,负责监督本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件。第六条 根据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矿山企业分布情况,实行重点巡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动态巡查制度。第七条 重点巡查和日常巡查应做好巡查记录。对重点矿山企业和重点矿山企业每月巡查不得少于 2次,日常巡查每月不得少于 1 次。对每次巡查的日期、地点、人员、现场情况、下发的文书记录在《矿山安全监管记录薄》上,每月进行汇总。第八条 违法案件举报。在局信访室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接受口头举报的,要详细记录。对举报案件要及时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登记建档。重大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第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逐级上报,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第 47 条之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巡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故意放纵违法行为,甚至暗中支持当事人违法行为,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损失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 47 条之规定给予从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五年四月起执行。XX国土资源局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一、动态监测的目的 适时准确掌握矿山储量动态变化情况,促进矿山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二、动态监测对象与时间安排1、动态监测对象:XX行政区域内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2、各矿山企业做到每年完成一次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工作,上报矿山储量年报,此工作必须在当年 4 月底之前完成。三、动态监测的组织与分工1、县局负责全面指导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地质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监督地质测量工作开展,协调矿权人与矿山地测机构开展工作,监督、检查地质测量工作的开展与质量。2、各矿山企业组织开展本企业矿山地质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四、地质测量机构和审查专家申报与确认公告1、矿山企业具备地测机构条件的,由矿山企业按《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报县局审查后,上报市局、省厅核查认可后公告。2、对没有矿山地测机构的,由具备丙级及以上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也必须备齐相关资料报县局审查后,上报市局、省厅核查认可后予以公告。五、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1、矿山储量动态监测要求大、中型矿山企业应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必须配备地质测量专业人员。矿山储量年报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矿山企业没有测量机构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负责其储量检测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2、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认真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建立矿山查明资源储量、设计资源储量、矿山资源储量变动、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矿石损失统计台账;绘制开采现状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等,准确提供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和资源储量等数据的变化情况。3、各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工作,要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县局要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与矿山年检相结合,在每年对矿山年检中,凡未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者矿山企业储量年报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通过矿山年检。4、各矿山企业在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报后,要积极报送县局,县局在核查矿山企业矿山储量年报相关资料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六、 本制度自二〇一五年五月起执行。XX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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