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素材:**县组工业务知识手册【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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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组工业务知识手 册中共**县委组织部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 录组织工作篇第一章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1第二章 党员教育管理………………………………………16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20第四章 党组织换届选举……………………………………25第五章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34第六章 党员电化教育工作…………………………………40第七章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45干部工作篇第八章 干部选拔任用………………………………………52第九章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70第十章 干部信息管理……………………………………82第十一章 公务员管理………………………………………94人才工作篇第十二章 理论篇……………………………………………114第十三章 方法篇……………………………………………118第十四章 实践篇……………………………………………127干部教育和监督管理篇第十五章 干部教育…………………………………………138第十六章 干部监督…………………………………………152 组织工作篇第一章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1.什么是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2.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及产生方式是什么?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条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是如何规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4.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作用和基本任务是什么?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二条5.如何划分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地方党委指导。——参见《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21号)6.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有哪些?(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2)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3)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5)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6)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参见《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21号)7.什么是“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建立“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切实做到述职述党建、评议评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看党建。“三级联述”,要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就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分别向上一级党委进行专项述职。“三级联评”,要求组织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议。“三级联考”,要求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参见《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中组发〔2012〕6号)8.如何加强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要拓宽农村基层干部来源,选拔优秀党员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推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鼓励转业退伍军人到乡、村工作,及时调整软弱涣散农村基层党组织班子,加强乡镇党委书记队伍建设。要选好配强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党组织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农村、社区、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企业董事长。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加大从农村、社区优秀基层干部中考录公务员力度。切实解决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基本报酬和社会保障问题。——参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9〕9号)9.大悟县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要求和重点工程是什么?目标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基层党建工作决策部署,通过三年时间,有计划、有目标地系统谋划基层党建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实现全县各个基层党组织战斗力明显提升。2017年至2019年底,要努力实现六个“全面过硬”目标:—责任全面过硬。各级党组织书记的主体作用发挥充分,三级联动机制健全,党建工作考评办法完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基层党建工作格局。在问责上动真碰硬,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基层党建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组织全面过硬。全县党组织应建尽建、党员应管尽管,党建工作指导员应派尽派,形成设置科学、隶属明确、动态优化、运转有序的基层党组织体系,努力实现党的组织有形覆盖与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党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队伍全面过硬。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全员覆盖、能力素质明显提升、管理监督全面加强,基层干部后备力量更加充足,坚持政治第一,务实重行,担当有为,努力打造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过硬队伍。—服务全面过硬。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重点,明确服务职责和主要任务,更多服务项目下沉,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基层党组织晋位升级、创先争优、联系服务群众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业绩全面过硬。坚持支部引领、主体带动、村企共建、一村一特、文明环保、强村富民,把基层党建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紧密结合,助推精准脱贫、美丽乡村、全域旅游、特色产业、特色文化和农村改革发展。—保障全面过硬。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党组织活动阵地功能完备、管理规范。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可持续增长的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重点工程:(一)建强组织。围绕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优化设置。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加大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集中地建立党组织力度,规范设置党小组,延伸党组织触角。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党员人数,及时调整优化党组织设置,推行“社区大党委”制,健全小区(网格)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和门栋党员中心户。按照规模适度、活动方便,有利于开展党务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原则,合理设置机关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同步健全群团组织。采取单独组建、联合组建、行业联建等方式,实现“两新”组织党组织应建尽建,逐步向车间、班组、项目基地延伸。按照管资本与管党建相统一的原则,调整理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厘清属地管理和系统管理的职责边界。完善中小学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切实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强化整顿。严格按照《大悟县整顿转化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工作指导书》要求,抓住根本性问题,落实县委主体责任、乡镇党委直接责任,县乡党委书记直接抓,采取县乡领导挂点联系、选派第一书记,加强部门帮扶等措施促转化升级,做到不转化不脱钩。健全落实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长效机制,实行滚动整建,动态管理,促进晋位升级、整体提升。不断提高基层保障水平,推动人往基层走、钱往基层投、政策往基层倾斜,切实保障党组织活动阵地、运转经费、工作报酬和服务专项经费等。提升功能。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功能和为民服务功能,加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强化政治功能,重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党员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引导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统筹基层党群组织工作资源配置和使用,加强服务型群团组织建设,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围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衣食住行业教保医等具体问题,通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兴办公益事业等措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代办服务事项,为群众多办好事实事,提升基层党组织活力和凝聚力。(二)建好队伍。围绕全面过硬要求,统筹抓好党员队伍、干部队伍和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建好党员队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建设“四铁”党员队伍的意见,从严从实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支部主题党日为基本载体,用好《党员手册》,严格党员民主评议。扎实开展党组织和党员信息采集工作,确保全覆盖、高质量、用起来。鼓励和帮助党员带头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致富项目,每个村都选树一批党员创业致富带头人。加强党员技能培训,增强脱贫致富的本领。建立有帮带能力的党员与脱贫群众结对帮扶制度。建立老党员、困难党员关怀机制,慎重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建好干部队伍。深化村(社区)干部全职化管理,落实村级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村级干部调整和履职情况备案制度。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后备干部不少于3名,每年至少培养3名入党积极分子。加强乡镇干部队伍管理,落实“岗位在村(社区)、重在服务、责在连心”工作机制,严禁干部“走读”。健全完善一线培养成长机制,采取任职、挂职、驻村、结对帮扶等形式,选派一批干部到脱贫攻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信访维稳、社区服务等一线实践锻炼。建好书记队伍。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加大在农村致富能人党员、转业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回乡创业成功人士中的选拔力度,把具有“双带”能力的党员培养成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抓好第一书记选派、管理、考核工作,发挥好脱贫攻坚“尖兵”作用和党建保障作用。在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党性强、能力优、品行好、作风正的要求,配强机关党组织书记,实行“一岗双责”。在“两新”组织,按照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业务、会管理、善协调的标准,注重把党员出资人(合伙人)、经营骨干培养成党组织书记。大力实施“基层党组织书记素质提升计划”,提升抓党建促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三)规范活动。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属性,做实“五个服务”开展活动,深化党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为民服务活动。严肃组织生活。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和规范支部主题党日,认真开展“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带头讲党课、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落实“一岗双责”,形成上行下效、整体联动的良好效应。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营造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和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强化为民服务。坚持以三个“1+X”综合服务管理体系为总揽,推进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按照“代办服务扩面、窗口服务提速、帮扶服务成网、拓展服务到项”要求,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需求纳入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深化拓展村湾“明灯工程”,关爱“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推行“村干部+党员中心户+贫困户”模式,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成立邻里互助关爱小组,在易地搬迁点开展党员联系帮扶贫困户活动,大力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组织党员志愿者融入社区、服务居民。创新开展“支部联会”活动,落实“三联两帮”要求,切实帮助基层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加强规范管理。全面清理村(社区)工作事项,制定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凡是与村(社区)人民群众利益相关,且确实需要村(社区)协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充分兼顾村(社区)的承接能力,赋予村(社区)相应的工作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认真落实《全县推进基层党建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过程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工作资料齐全详实,文书档案保存完好,查阅方便,做到专人专柜专档,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完善制度。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度。完善基层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个基本”,认真执行“三会一课”“三会一评”等组织生活规范。针对基层党建重点任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健全防止党员失联制度、党代表和党员违纪违法通报和及时处理机制、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要求,建立合格党员标准、组织生活标准、党员教育管理、党员权利保障、领导干部带头学做、严格督导检查等制度,实现每个支部强起来、每名党员不掉队。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模式,健全完善农村“三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四议两公开”、议事恳谈等制度,提高民主化管理程度。全面推广袁湖村“二三四”服务管理模式,推动农村基层党的领导和群众自治有机统一。强化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建立务实管用的监督机制。从严查处侵占和挪用扶贫资金、集体资产以及在资金项目安排上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等违规违纪行为,突出整治“村霸”、宗族恶势力、“微腐败”“蝇贪”等问题,努力形成脱贫攻坚的良好环境。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及市委改进作风抓好落实“六条新规”,坚持纠建并举、堵疏结合,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改进联系群众工作方法,开展“我为精准脱贫办实事”活动,落实领导干部群众工作联系点、基层党建联系点等制度。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五)落实保障。加大基层党建工作人财物投入力度,确保基层党组织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强阵地建设。紧紧围绕“执政阵地、服务平台、精神家园”的目标,提档升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确保“基本功能”,拓展“其他功能”,把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打造成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游客接待服务中心、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各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阵地规范化建设。各类组织机构、办公类牌匾要按照简单、务实、管用的要求进行精简,并统一规格。未经县委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强行要求部门制度在村(社区)上墙。强经济发展。继续推行“组团建、企业包、县整合、乡镇(区)组织、村受益”的发展模式,实现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通过招商引资,引进项目和资金,盘活村级固定资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新机制,推动农业规模经营,形成专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龙头加工型企业或经济合作组织,不断增加集体收入,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以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实现脱贫致富。强力量保障。乡镇除配齐组织委员和组织干事外,至少配齐1名组织员从事党建工作。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明确1名班子成员主抓党务工作,一般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将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按照不低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5‰列支,加大党建指导员选派力度。提升基层干部待遇及村(社区)组织运转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等保障水平。(六)推动发展。坚持“党建+”理念,把党建的成效最终体现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上,促使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落地落实,保证党长期执政、有力执政。党建+脱贫攻坚。积极探索推广“党建带扶贫、扶贫促党建”新模式,坚持把脱贫攻坚与基层党建任务、责任、项目、机制深度融合,抓好基层组织体系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基础保障建设。严格实行“1+N”党建引领脱贫攻坚和“5+4”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驻村工作队“十个一”工作法,充分发挥临时党支部、党小组、扶贫小分队作用,增强扶贫合力。党建+经济建设。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探索把支部建在项目一线、大悟在外商会、招商小分队等,推进产业招商和项目建设。开展党员干部进项目现场、进车间、进企业“三进”活动,帮助解决用工、融资等实际困难。党建+村企共建。以“党建引领、村企共建”为主题,发挥党组织在油茶、花生、板栗、中药材、苗木花卉、光伏发电等产业上的引领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按照公司化模式建立健全乡村实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流转、入股分红、产权制度改革等入手,实现村级集体经济和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党建+美丽乡村。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按照“清洁环境、美化乡村、培育新风、造福群众”的总体目标,建设一个好班子、一支好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示范带动作用,广泛发动群众,围绕乡村旅游产业,精心制定规划,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美丽乡村,推进全域旅游,助推群众脱贫奔小康。党建+乡村治理。重基层打基础、建机制激活力,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各种组织广泛参与,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群众自治良性互动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化村干部全职化管理,党员干部联系服务基层常态化。继续推行“法律六进”、律师进村(社区)、法制宣传校园行、网格化管理、《法制与和谐》电视专栏等做法,探索更多具有推广价值的“微自治”模式。——参见《中共大悟县委关于开展基层党建“整县推进”工作的实施意见》(悟发〔2017〕9号)10.为什么要建设党员群众服务中心?(1)建好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是中央和省委的重大部署。中央和省委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建好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作出了重要部署。**书记同志强调,“继续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等阵地建设,进一步解决基层组织无钱办事、服务功能不强等突出问题”。省委《三年规划》明确提出,坚持以村级党组织为领导、以村干部为骨干、以党员为主体、以办公活动场所为依托,建立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形成融党务、村务、服务、商务于一体的村级综合服务体系。全省各级党委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建好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落实。(2)建好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任务。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是全面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发挥“五个基本”、“七个体系”作用的基本依托,是农村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组织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群众的重要载体,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作用的基本平台。全省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功能的基础性作用,坚持高标准建设、高实效使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夯实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基础。(3)建好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是优化农村公共服务的现实要求。建好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通过建好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充分整合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面向农村基层的服务资源,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是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和民心工程,广大农村群众热切期盼。全省各级党委要从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统筹谋划,整合资源,扎实推进各项建设任务落实,不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凝聚党心民心。(4)建好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迫切需要。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是广大农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新期待,是确保社会正常运转、应对社会矛盾凸显期挑战、完成日益繁重的农村社会管理任务的现实需要。建好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就是要转变农村社会管理理念,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方法,实现由防范、控制型管理向人性化、服务型管理的转变,真正把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更好地体现到农村社会管理工作中,努力让广大党员群众切实感受到服务更到位、管理更有序、社会更和谐。全省各级党委要把建好用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作为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真正把农村社会管理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形成农村社会管理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局面,不断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水平。——参见关于转发《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悟组通(2011)9号)11.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有哪些作用?(1)强化组织领导功能,发挥区域政治中心作用(2)强化引领发展功能,发挥区域经济中心作用(3)强化桥梁纽带功能,发挥区域公共服务中心的作用(4)强化教育培训功能,发挥区域宣传教育中心的作用(5)强化文化娱乐功能,发挥区域党员群众活动中心的作用(6)强化社会管理功能,发挥区域信访维稳中心的作用——参见关于转发《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悟组通(2011)9号)12.推进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什么?按照“新建一批、改扩建一批、划转调剂一批”的要求,扎实推进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力争年内实现每个建制村都有规范的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每个中心都达到“五务合一”的要求,努力使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成为农村政治中心、经济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宣传教育中心、文体活动中心、信访维稳中心,成为党员之家、群众之家特别是青年、妇女、空巢老人、留守儿童之家,成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平台,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样板。——参见关于转发《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悟组通(2011)9号)13.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规范化设置有哪些具体要求?要按照“五务合一”和使党员和群众“生产离不开、生活离不了”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和提档升级,促进基层组织作用更好地发挥。根据农村实际和党员群众需要,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在功能上一般包括产业发展中心(产业协会、产业合作组织等)、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事务中心(各种服务协会)、宣传教育中心、矛盾调处中心、文化中心、活动中心、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帮扶中心、医务中心、购物中心等功能要素。“五务合一”,就是要把上述若干个中心的功能要素,全部整合到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这个平台上来,特别是要把卫生室和农资超市(综合服务社)等涉及党员群众生产生活的功能要素抓紧整合进来。一般可留一间房作为办公用房,其他全部作为服务和活动用房,村干部可在便民服务厅(室)集中办公。——参见关于转发《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五务合一”全覆盖的通知》的通知(悟组通(2011)32号)14.三个“1+x”服务体系建设?(1)打造“1+X”的综合服务平台。结合“一线一点”建设,整合资源和项目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集中力量开展高标准、多功能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确保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达到“五务合一”标准要求。按照“1+X”建设模式,对“一线一点”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提档升级,高标准配置村级组织办公场所、便民服务厅(室)、卫生室、计生服务室、信访说事室、多功能活动室、纪检小组办公室、农家书屋、农村科技网吧、综合服务社、文体广场、远教剧场等,打造“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把金融、通信、社会保障、家政服务等公共服务、市场服务、中介服务纳入平台,为群众提供信息发布、就业帮扶、文体活动、矛盾调处等“一站式”服务。健全村(社区)干部坐班和节假日值班制、首问承诺制、回访评价制、监督问责等制度,切实加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的经常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使基层党组织职能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为群众提供全天候、无障碍、零收费的代办服务。(2)完善“1+X”的组织网络体系。以创新党组织设置为手段,探索把支部建在协会、合作社、龙头企业、特色农业生产基地上,着力构建设置合理、覆盖广泛的基层组织体系。围绕“一线一点”三类新社区建设,及时调整优化党组织设置,大力推行社区“大党委制”,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新格局。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网格管理员、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努力构建经营型、管理型、兴趣型、服务型组织竞相发展的良好态势,形成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组织网络体系。(3)强化“1+X”的工作者队伍。按照“一好双强”标准,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采取内选、外聘、下派等方式,拓宽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来源渠道,选优配强“领头雁”。加强对村(社区)党员干部、中介服务组织、群团组织的教育引导,组织党员干部参与“党员活动日”、“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活动,形成以村(社区)干部为主体,党员为依托,网格管理员、志愿者、群团组织为节点,共同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工作格局。——参见《关于在全县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示范线、示范村(社区)建设中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示范长廊建设的通知》(悟办发〔2013〕13号)15.如何优化村干部队伍结构?(1)明确选任标准。按照政治敏锐有胆识、思想先进有理想、服务群众有威信、发展经济有本领、年富力强有作为的标准选优配强村干部。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新任村干部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新任村干部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村“两委”中必须配备一名女干部,力争每村有1名35岁以下的干部。(2)拓宽选人渠道。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采取内选、外引、下派等多种途径,不断拓宽村干部选拔渠道。即从本村优秀村级后备干部、大学生“村官”、“一村一名大学生”、致富能手、复员退伍军人中选拔村干部;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退养干部职工中选拔村干部;从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中选派优秀干部到村任职。积极探索村村联建、村企联建、村居联建等党组织设置模式,择优选拔村党支部书记。(3)强化职数管理。按照精干高效原则,从严控制村干部职数。人口在1500人以下的村设干部3名;人口在1500—2000人的村设干部4名;人口在2000—3000人的村设干部5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设村干部6名。行政村改革合并的村可适当增加职数。由省、市、县选派的机关党员干部、大学生“村官”在村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副书记或书记(主任)助理的,不占村干部职数。(4)改进选任方式。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研究程序,按照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选用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换届,党组织选举实行“两推一选”,积极试行“公推直选”;村委会选举实行“公推直选”,探索“一票制直选”。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提倡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村党支部书记的任免应报县委组织部备案。(5)培养后备人才。加强村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每个村至少应有3名以上村级后备干部。后备干部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委组织部建立村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各乡镇(区)党(工)委要逐村建立村级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农村实用人才、外出人才和在外本地籍人才库。实行跟踪考察、动态管理。村干部出现缺额时,原则上从优秀村级后备人才中选拔。——参见《中共大悟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悟发〔2014〕15号)16.村(社区)组织办公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村级办公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每村每年不低于2万元。社区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和人员报酬等纳入财政预算,社区工作经费按照2000户居民以下社区不低于6万元/年、2000—3000户社区不低于7万元/年、3000户以上社区不低于8万元/年的标准落实,党员活动经费每名党员每年不低于50元。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工作机制。——参见中共大悟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2017年大悟县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的通知(悟办发〔2013〕34号)17.社区如何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1)公开服务承诺。在职党员对认领的服务岗位、服务事项、完成时限进行承诺,由社区党组织通过公告栏、显示屏、社区网站等平台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报所在单位备案。社区党组织和党员所在单位要及时督促在职党员认真承诺践诺。  (2)开展“聚力圆梦·爱暖民心”活动。以生活困难党员群众、空巢老人、残障人士、留守儿童、下岗工人、外来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等群体为重点,面向社区群众广泛征集具体、实在、易于解决的“小梦想”、“小心愿”、“小困难”,由社区党组织发动在职党员主动对接认领,力所能及地帮助群众达成所愿。各社区可筛选一批有一定难度的群众需求或愿望,组织单位党组织和在职党员集体认领。  (3)实行定点服务。社区党组织可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设立在职党员工作站,组织在职党员利用业余时间轮流到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参加服务,帮助社区党组织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参加社区政策宣传、治安巡逻、困难帮扶、文化娱乐、文明创建等方面的活动。(4)担任“两长四员”。社区党组织可把在职党员编入相应的楼栋党小组,安排担任楼栋党小组长、楼栋长或卫生委员、治安委员、文体委员、楼栋管理员,推荐素质高、热心社区公益活动的党员参加社区大党委、小区业委会。  (5)开展组团服务。统筹系统、单位、在职党员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组建社区治理、法律维权、健康义诊、科普宣传和企业发展咨询、居民就业扶持等专业化服务团队,定期开展巡回服务或定点服务,帮助社区解决自身难以办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团服务可以定期到广场、公园、商业中心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方或跨社区开展,尽可能发挥组团服务的优势。  (6)丰富活动主题。围绕社区中心工作、重点任务和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红色教育、民俗节庆、道德论坛、文明创建以及关心青少年、关爱空巢老人等主题活动,在职党员要积极参与。提倡各单位集中组织开展“服务月”、“服务日”、“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双带”、“党员责任岗”等活动,组织在职党员参加活动。——参见《关于组织全县在职党员开展“进社区、办实事,惠群众、扬新风”活动的实施意见》(悟组通〔2014〕7号)18.村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职责有哪些?(1)推动科学发展。(2)带领农民致富。(3)密切联系群众。(4)维护农村稳定。(5)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参见《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09〕7号)19.建立健全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四项工作机制具体指什么?(1)建立健全选拔培养机制。(2)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监督机制。(3)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4)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参见《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09〕7号)20.如何拓宽村党支部书记选拔渠道?主要从本村优秀现任村干部、致富能手、农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复员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的农民党员中选拔村党支部书记。鼓励优秀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居二线、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回原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本村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也可以从县直部门和乡镇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积极探索村党支部书记跨村任职,采用强村带弱村、大村带小村的办法建立联合党组织,从中择优选拔村党支部书记。提倡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人兼”。——参见《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09〕7号)21.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是什么?(一)长期公开内容:①村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分工情况;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④涉农政策和计划生育、合作医疗、低保、五保、养老保险等政策及其落实情况。长期公开事项应在事项发生15天内进行常年公开。(二)年度公开内容:①经济社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②村民委员会履职评议情况;③村级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④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和经营情况;⑤村组建设规划、宅基地审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土地承包经营调整方案;⑥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承包、经费筹集、组织实施情况;⑦村干部工资报酬情况。(三)季度公开内容:①财务收支详情;②村集体经济债权、债务情况;③各级投入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④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四)即时公开内容:①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②民主选举结果;③村干部离任审计情况;④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扶贫资金、补助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⑤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⑥优抚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的确定;⑦村集体大额资金的使用、支出情况;⑧村民建议及意见反馈。——参见《关于印发<大悟县村级党务、村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悟组通〔2015〕7号)22.村党组织书记“一定三有”是什么?村党组织书记“一定三有”,即:定职责立规范,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参见《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23.机关党组织如何设置?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六条24.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有何规定?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25.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如何配备?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第七章第二十九条26.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有什么具体要求?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以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组建区域性党组织,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建行业性党组织。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站“孵化器”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参见《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27.如何理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企业,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对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不改变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直接联系,重点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对一些社会影响大、党员数量多的大型企业党组织,可改变隶属关系,由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参见《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28.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来源有哪些渠道?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参见《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11号)29.如何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要切实巩固“百日攻坚行动”成果,采取务实举措,完善组织体系,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增强党组织特别是工作基础薄弱的新建党组织内生动力,确保党组织活动能开展、作用能发挥,防止“边建边软”“边建边散”。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提前研究贯彻落实方案,系统谋划加强和改进“两新”组织党建工作举措,分级举办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对“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进行全员轮训,全面提高“两新”组织党组织书记的素质和能力。——参见《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百日巩固行动”的通知》(鄂组办〔2017〕45号)第二章 党员教育管理30.发展党员总体要求是什么?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的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参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31.申请入党的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32.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有哪些?(1)申请入党人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2)党组织派人谈话;(3)党组织初步培训;(4)确定入党积极分子;(5)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6)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7)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8)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9)确定发展对象;(10)确定介绍人;(11)对发展对象讲行政治审查;(12)进行公示;(13)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14)填写《入党志愿书》;(15)支部大会讨论;(16)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谈话;(17)上级党组织审批;(18)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19)举行入党宣誓仪式;(20)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21)预备党员转正申请;(22)预备党员转正公示;(23)召开转正支部会议;(24)上级党组织审查审批;(25)党员档案归档整理。——参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3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及党员的党龄如何计算?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34.党组织如何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参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35.党组织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参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36.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要求有哪些?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参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37.在接收预备党员时如何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参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38.预备党员转正需办理哪些手续?(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2)党小组提出意见。(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4)支委会审查。(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6)报上级党委审批。——参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39.预备党员转正后哪些资料需存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参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40.对私营企业主入党有哪些具体要求?针对私营企业主的特点,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注意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个人历史、政治表现,特别是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同时,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要求: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在接收预备党员前,基层党委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由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基层党委批准。对那些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跨地区跨国经营或其他情况特殊的发展对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限一致。——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41.在什么情况下可劝党员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如何处理?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九条42.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自行脱党?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九条43.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2)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5)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6)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7)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参见《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21号)44.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方法途径有哪些?(1)抓好学习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举行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认真搞好自学。(2)加强实践锻炼。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户、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3)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4)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参见《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21号)45.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参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意见》(中办发〔2013〕4号)46.如何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求填写的栏目内容应当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党员去向须明确去何单位党组织,不能用“贵处”两字代替。党员年龄应填实足年龄。党员的性别、民族及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都应予以明确。党费已交纳时间和介绍信有效期应使用大写数字填写。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原则上一人一份介绍信。属于多名党员集体从一个单位党组织同时转移到另一个单位党组织的,可在介绍信姓名栏中填写“XXX等X名”,并另附党员名单,名单应包括党员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是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党费交纳情况等内容。47.组织关系介绍信中的回执联怎么处理?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一般应于一个月内将回执联邮寄或传真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负责邮寄或传真给党员原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委,不搞层层回执,邮寄或传真回执联的费用可从本级党组织留存的党费中开支。48.什么是“两学一做”?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的是“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49.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主要内容?规范开展活动。深入开展学习。完成“三会一评”工作。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50.什么是党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5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52.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有哪些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按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时限原则上应同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一致。53.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5)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54.什么是党代表会议?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55.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有哪些规定?党章规定,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一般来说,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要少于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做法,代表会议的代表主要由三个方面的人员组成:(1)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2)不是上述委员会成员的同级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主要负责人;(3)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前面两个方面的人员可不经选举,由党的委员会确定为党代表会议代表即可。各条战线的优秀党员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会议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党代表会议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并分配给所属党组织,可以采取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等方式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所属党委(工委)推选产生。推选的办法是:由所属党委(工委)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推荐,所属党委(工委)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人选并进行考察,报召开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审查,由所属党委全体委员会议或工委扩大会议表决通过,报召开会议的党委批准。在优秀党员代表中,少数民族党员、妇女党员要有适当的比例。56.什么是党员大会?党员大会是指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57.党员大会的时限有哪些规定?党员大会的时限党章没有作规定,一般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必须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换届选举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一年。58.进行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的职权有哪些?(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3)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59.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有哪些?(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60.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如何确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参见《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中发〔1994〕3号)6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构成有哪些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具体来讲,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70%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20%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应占8%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2%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0%。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50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县(旗、市)、自治县和省辖市的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占60%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占20%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一般应占18%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代表一般应占2%左右。妇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0%。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62.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有哪些规定?(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2)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参见《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中发〔1994〕3号)63.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有何规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参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中发〔1994〕3号)64.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数有什么规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参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中发〔1994〕3号)65.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如何设置?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的设置,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与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不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十人左右。成员必须由党代表大会代表中有比较丰富的党的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一至二名,一般由党委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由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的工作的同志组成。66.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有哪些?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1)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2)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3)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67.党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一般包括哪些内容?(1)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2)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定;(3)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报上级党委审批;(4)印发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组织指导代表选举单位做好代表选举工作,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5)做好换届人事安排工作,组织好会议应选举人员的推荐、提名和酝酿、考察工作;(6)提出大会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建议名单;(7)起草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8)做好党代表大会选举的准备工作;(9)做好党代表大会的宣传报道工作;(10)做好党代表大会的会务准备和安全保卫工作。68.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什么?按照习惯做法,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都要先召开预备会议,决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和大会秘书长名单;通过党代表大会议程。通过其他需要确认的事项。69.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程序有哪些?(1)清点到会人数。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在确认到会代表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开会。(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党的基层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没有这项议程,只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3)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和秘书长名单。(4)通过大会议程。70.党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与产生办法有哪些规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一般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组成。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大会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第四章 党组织换届选举7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任期,委员和候补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党龄有哪些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参见《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72.确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应坚持什么原则?(1)必须经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2)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搞荣誉性、照顾性安排。(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7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及确定原则有哪些?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名。党员超过七名、不足五十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三至五名,最多不超过七名。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九名,最多不超过十一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一名。74.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及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有什么规定?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7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是什么?(1)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2)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3)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4)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5)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参见《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76.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有哪些?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般是:(1)党的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应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2)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3)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4)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是:(1)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委员)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支部或党小组酝酿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4)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77.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有什么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至2人。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78.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是什么?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1)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2)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3)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1)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批。(2)新选出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3)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79.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按照规定,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分别由新一届党委和纪委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五点:(1)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书记、副书记必须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2)选举必须严格按照党章、有关选举条例和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3)选举前应充分酝酿,做好工作,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志。(4)纪委一次全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5)如果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常委选举时落选,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80.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程序有哪些?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选举过程中违反党章的现象发生,保证大会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一般程序是:(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代表人数。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大会选举办法。(3)通过大会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总计票人)名单。(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执行主席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也可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行投票。(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81.党员大会选举的程序有哪些?(1)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2)通过选举办法。(3)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4)宣布下届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5)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6)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7)监、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9)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进行预选的,由监票人向大会主持人报告;进行正式选举的,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并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82.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有哪些?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是党的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议的程序一般是:(1)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和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2)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3)党的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关于新一届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还应就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预备人选名单作出说明)。(4)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5)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6)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7)填写选票,投票。(8)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9)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10)监票人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11)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其常务委员会委员也应由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12)通过党的委员会的有关决议。(13)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讲话。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于书记、副书记尚未产生,根据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由大会主席团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选举结束后,通过有关决议或新当选的书记讲话时,会议由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8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要议程有哪些?(1)清点实到会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2)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3)党的委员会负责人作关于新一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还应就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作出说明。(4)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5)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6)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7)填写选票,投票。(8)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9)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10)监票人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并提交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11)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12)当选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讲话。84.召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参加选举的人数有什么要求?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参见《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六条85.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参加选举的人数有什么要求?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参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86.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哪些党员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87.召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对参加选举的人数有什么要求?召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比照执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参加会议,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88.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对参加选举的人数有哪些要求?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89.监票人的设置原则、主要职责和产生办法有哪些规定?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都必须设监票人。监票人数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对选举过程实施监督的原则,根据参加选举的人数或代表团(组)数量确定。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1)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2)投票时监督投票。(3)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4)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5)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1)党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2)党员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3)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90.总监票人的设置原则、主要职责和产生办法有哪些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在监票人员设置较多的情况下,为加强对监票人员的组织协调,一般可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设副总监票人一名。总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监督选举的全过程。(2)负责对监票人员进行职责分工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工作。(3)负责审核参加选举的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对有争议的选票作出鉴别或裁决。(4)审查选举结果并签字,向主席团报告预选结果和向大会报告正式选举结果。党代表大会选举的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表决通过或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党员大会选举的总监票人,由党的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提交党员大会表决通过。91.计票人的设置原则、主要职责和产生办法有哪些规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必须设计票人负责计票工作。计票人的主要职责是:(1)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2)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计票人由党代表大会秘书长或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应选择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计票工作的同志担任。92.选票上候选人姓名的排列原则是什么?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93.当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有哪些要求?当选的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当选的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94.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选举的基本方式有哪些?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9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选举的基本方式有哪些?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一般应分别选举,先选举委员,再选举候补委员。委员候选人落选后,可以作候补委员候选人。也可以实行委员、候补委员一并选举,在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先取足委员,再取足候补委员。96.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选举的基本方式有哪些?党的地方和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97.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选举的基本方式有哪些?党的地方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常务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一般不搞预选。98.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原则上应由候补委员以在换届选举中所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递补。(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出现缺额,一般不补选。(3)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不补选。(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的,应召开党代表会议进行选举。其调整和增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同级党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99.差额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的原则有哪些?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执行上述规定应掌握以下几点:(1)只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2)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3)在特殊情况下,主席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完全按得票多少来确定正式候选人,但必须是在不违背选举人意志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切实做好选举人和有关被选举人的思想工作。100.确定当选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委员会的选举,当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委员会的选举,当选人获得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2)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正式选举,确定当选人一律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对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是第一次选举的补充。因为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了应到(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已经取得当选资格,只是由于应选名额所限,才进行重新投票的,所以,不必再要求得赞成票必须超过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只以得票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3)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101.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可不增补。(2)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10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增补委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的,可参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做法。10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可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第五章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104.党员如何缴纳党费?按照《党费收缴规定》要求,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参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105.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参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106.党费收缴标准?(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3)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6)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悟组通〔2017〕18号)107.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规定,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参见《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2008年第52期)108.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见《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2008年第52期)109.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参见《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2008年第52期)110.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5000元×1%);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参见《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2008年第52期)111.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参见《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2008年第52期)112.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参见《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回答》(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2008年第52期)113.学生党员如何交纳党费?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参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114.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以及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对由于经济困难本人提出申请,或因患病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参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115.党组织能否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有些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觉得有的党员交纳党费数额不大,就采取自己出钱或用公款集中支付的办法替党员垫交党费,或者图省事让财务人员在核发工资时集中扣缴党员党费,这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党费收缴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参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116.基层党组织收缴党费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在收缴下级党组织或党员的党费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数额。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不能图省事、嫌麻烦,笼而统之。(2)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3)手续必须完备。党小组长、组织委员和专兼职党费管理人员等党费收缴人员,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要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存档,以备查询;收缴党费要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117.党组织可否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应由支部书记负责收取。有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如非中共党员的财会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当予以纠正。118.如何正确理解“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党费使用原则?关于党费使用的“十六字”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注意统筹安排。各级党组织在使用党费时,要对《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五项使用范围”进行统筹考虑,既不要顾此失彼,也不搞绝对平均。要增强使用党费的计划性,使有限的党费发挥最大的效能。(2)力求收支平衡。一个地区、单位的党员队伍的规模和职业构成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决定了党费收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对每年能收缴多少党费要做到胸中有数,安排全年的党费使用计划应当以本地区、本单位党费实际收缴和留存的党费为依据,做到量入为出、大体平衡。(3)应当有适当结余。由于有的党费开支往往是无法预知的,所以使用党费应当留有余地,不能全部花光。比如,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有一定的党费结余,以备用于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这是党费使用和管理的一条基本要求。另外,使用党费还应做到公开透明。119.怎样正确把握党费的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受益。(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费。(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章、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物品的费用。(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缮基层党组织因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120.如何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是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党费的重要措施。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121.如何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1)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2)报告材料的起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内容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既要肯定工作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122.党支部多长时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定期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既能提高党员交纳党费的积极性,还能及早发现、消除党费收缴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差错和问题。党支部应当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会议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张贴上墙,接受党员监督。123.检查党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检查党费工作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抓住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党费管理的主要环节,达到通过检查强化监督管理的目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党费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党费管理制度的审查,可以明确党费检查的重点,发现党费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而为发现党费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节约时间。(2)会计出纳工作。通过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审查,确定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还能发现是否存在少报、瞒报、漏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的情况。(3)财产、物资的保管情况。通过检查党费购置的党内资产的保管情况,保证财实相符,防止明开购货支出、实际套取现金的问题,避免党费流失。第六章 党员电化教育工作124.党员电化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是什么?指导思想是:“党员电化教育必须坚持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提高党员素质和加强基层党组强建设服务”。工作方针是:“提高质量,加强管理,面向基层,讲求实效。”——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电化教育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8号)125.党员电化教育的特点和作用有哪些?特点有四条:(1)具有鲜明的党性。(2)具有综合性。(3)具有灌输性。(4)具有先进性。作用主要有六条:(1)能够比较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声音。(2)适应人们的心理特点,增强党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3)纪实性电教片能传播双重信息,使党员电化教育具有独特的可信性。(4)突破传统的时空限制,扩大党员教育的覆盖面。(5)党员电教教材能复制和重复使用,可弥补基层党员教育师资的不足。(6)引导舆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电化教育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8号)126.党员电化教育制片、供片和播放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明确各级电教机构在制片、供片和播放方面的工作职责,严格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确立工作规范,使党员电化教育的每个环节有秩序地运行。(2)加强协作,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各级电教部门的协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制作电教片,保证供片渠道的畅通。(3)多出精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提高电教片的质量,制作一批具有时代特色、针对性强、党员喜闻乐见的电教片。(4)落实播放,各级电教机构都要把播放收看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计划性,结合实际搞好分类指导,使党员真正受到教育,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电化教育制片、供片和播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厅字〔1996〕43号)127.党员电教机构在制片、供片和播放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1)中央组织部根据党员教育的总体要求,提出党员电化教育大纲和年度制片规划,对各省(区、市)电教机构的制片计划进行协调,组织制作和提供全国通用党员教育录像教材,审查在全国范围内交流的党员电教片,指导各地搞好播放工作。(2)省一级党员电教机构,根据全国党员电化教育大纲和制片规划,制订本省(区、市)的党员电化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制作全省通用党员教育录像教材,搞好全国和全省通用教材的复制、发行;审查全省范围内交流的党员电教片,指导各地(市)搞好播放收看工作。各省(区、市)的年度制片计划要报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电教中心备案。(3)地(市)一级党员电教机构,根据省(区、市)党员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制订本地(市)的电化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制作有地方特色的党员教育录像教材,做好全国、全省和地方特色教材的供片工作,提出播放收看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认真加以落实。(4)县一级党员电教机构,要落实全国、全省通用教材和地方特色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重点是检查基层党组织的播放收看工作,并注意收集和反馈信息。有条件的也可制作适合本地情况的党员电教片。——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电化教育制片、供片和播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厅字〔1996〕43号)128.如何制作高质量党员教育录像教材?(1)制作党员教育录像教材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鲜明的政治观点。努力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2)制作党员教育录像教材选材要严,标准要高,制作要精,经费要省。力求达到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技术水准的统一。(3)制作党员教育录像教材要及时回答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针对性、时效性、实用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4)制作党员教育录像教材,要以政论片、重大典型专题片为主,也可根据需要制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和实用科技知识的电教片以及党建工作业务片。为了制作出质量较高的党员教育录像教材,中央组织部将指定部分有较强制片能力的省(区、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作为制片基地。承担全国重大题材电教片的制作任务,中央组织部组织局负责加强指导和协调。——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电化教育制片、供片和播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厅字〔1996〕43号)129.如何筹措党员电化教育经费?筹措党员电化教育经费,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组通字〔1994〕5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地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在企事业管理费中列支。县以上各级党委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党费用于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电化教育制片、供片和播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厅字〔1996〕43号)130.怎么管理党员电化教育经费?党员电化教育经费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有关法规和制度。——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电化教育制片、供片和播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厅字〔1996〕43号)131.怎样设计一部党员电教片的结构?党员电教片的结构设计,是对电教片的内容进行组织,并根据内容寻找表现主题思想的最佳形式。电教片结构的基本形式,一般包括顺叙式、倒叙式、插叙式、分叙式等。(1)顺叙式是指以时间先后顺序、逻辑顺序来叙述事物发生、发展进程,它具有流畅、易懂、层次清楚的特点,但也容易平铺直叙。(2)倒叙式是先摆出结果再讲由来和过程。这种形式能产生悬念,吸引观众,但运用时要考虑到观众的理解能力。(3)插叙式是对不同时间顺序的事件作不同程度的混合。这种叙述方式,人称变化自由,有曲折起伏的感觉。运用时要注意把时间的转折交待清楚。(4)分叙式是把同一时间发生的事件、内容或有并列关系的事件平行叙述。这种方法容易造成气氛,产生对比、呼应的效果。在设计电教片的结构时,要根据内容、特点,选用易于表达内容的结构形式。不管哪种结构都要重视电教片的开头和结尾。电教片的开头不论是用开门见山,点明主题,还是用渲染、铺垫的方法,都应迅速吸引观众,紧扣观众心弦。结尾要努力达到“结尾如撞钟,余音不绝”的境界,促人感叹,引人深思。132.怎样办好党建电视频道节目?为扩大党员教育覆盖面,增强党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可在电视台开办党建电视频道或专栏节目。党建专栏节目的对象,主要是广大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节目应贯彻中央有关党建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事迹,回答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建方面的有关问题。各级组织部门应与电视台密切合作,采取多种形式把党建节目办好。——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电化教育制片、供片和播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厅字〔1996〕43号)133.党员教育“三上”(上互联网、上电视、上手机)有哪些要求?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贴近基层实际、根据广大党员的需求办网、办报、办电视节目,努力把它们办成党员欢迎、组织满意、群众爱看的共产党员的学习平台、交流平台、服务平台、表彰平台,及时传达中央精神、及时反映基层经验、及时回应党员关切。(1)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对党员教育“三上”做出整体规划、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2)要确保省级平台都实现“三上”,已经实现的,要拓宽领域、强化功能、完善服务;尚未实现的,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3)指导市县办好党员教育培训网站、手机信息系统、电视栏目(频道),不断提高党员教育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参见《关于充分利用共产党员网共产党员电视栏目共产党员手机报开展党员教育的通知》(组通字〔2012〕32号)134.如何抓好电教播放和收看工作的落实?(1)电教播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社区(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制定月计划,审定周安排。指定电教播放员,负责制定每周播放安排及落实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电教设备设施管理,严格执行政治纪律,严禁播放反动、黄色或有不健康内容的音像制品。(2)社区(村)电教播放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一是菜单播放。根据播放目录有选择地从互联网上下载或在线播放。可组织发动基层党员干部群众提供优质片源参加播放活动。二是日常播放。利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围绕群众相对集中的时间段进行播放。每天可结合电教播放站点、一站式服务大厅、道德讲堂等专门场地组织室内定点播放,或者配合群众室外活动,利用户外电子播放设施组织播放。三是集中播放。在重大主题活动日、纪念日和节假日,集中组织辖区党员干部群众,配合其它活动开展党员电教播放活动,并要求党员按规定签到。(3)电教播放员根据月度工作计划制定每周播出安排,每周五通过公告栏、网上办公系统、手机短信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下周节目预告。播放前,电教播放员要提前准备电教片资料,清点收看人数,对播放节目进行熟悉、讲解、提示和宣传;播放中,要认真组织收看,及时解决出现问题;播放后,要对播放工作进行小结,并做好播放记录,集中播放后还要在党员中组织讨论,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4)电教播放员每周要认真填写播放情况登记表,由县、乡镇(区)分级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每季度根据各区上报情况汇总分析,提出指导目录更新意见。(5)社区(村)党员电教播放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指标,纳入党建责任制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各乡镇(区)党工委,建立党员电教播放员激励保障制度,严格执行考评制度,并按规定给予适当津补贴。135.电教机房管理工作有哪些要求?(1)机房必须由从事教材制作的专业人员维护管理。(2)机房管理人员要增强防火、防盗意识,定期检查灭火设施和防护装置,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日常和节假日期间的防火防盗工作。机房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机房管理人员要做好机房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机房除尘、除湿。中心每半年对机房的设备、器材进行一次清理、保养和检修,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设备损坏或遗失,机房管理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4)机房设备和器材的更新或升级、贵重配件的报损更换以及大宗耗材的购置,要列出计划,经分管部长同意,报部长办公会通过后集中添置。(5)编辑制作人员使用机房,不得擅自拆改线路和挪动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拆改移动的,必须征得设备管理人员同意,用完后立即复原。(6)非本中心业务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机房设备。136.对电教机房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1)树立高度的防火、防盗、防病毒等安全意识,具备基本的应急操作技能。(2)熟悉机房内各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基本的维护方法。(3)及时了解设备运行状况,并排除故障。(4)机房内各种设备统一集中管理,并归类造册,能及时地提供教育教学使用。(5)按时备份重要的软件系统或数据,定期做好卫生工作,外出时做好内务安排工作。(6)机房内各项物品原则上不外借,遇特殊情况,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做好外借登记后方可外借。(7)不得擅自接纳他人进入机房,不得擅自把软件等资料外借;机房使用者因教学需要使用外来磁盘等时,必须先确认无病毒及其他问题后方可带入使用。(8)计算机发生故障时,机房管理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非管理人员不准私自拆卸计算机零件和对计算机较大故障进行处理。(9)机房使用结束后,提醒使用者按规定程序关机,值班人员要对所有计算机的电源进行细致的检查,该关的要切断电源,并检查门窗是否关好。(10)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暂行规定》。使用互联网时,要做好信息安全和系统安全工作,倡导文明用网、健康用网和节约用网的良好风尚。137.党员电教设备使用管理有什么要求?(1)建立设备、器材登记制度,各种设备、器材均按名称、型号、数量、价格、启用时间等入帐。电教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要认真办理好移交手续。(2)电教设备必须专人负责,不得随意外借,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播放和翻录黄色、淫秽及不健康的录像,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者和播放点领导的责任。(3)电教设备使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工作结束后,及时切断电源,以防触电和损坏电器设备的事故发生。(4)要按规定对设备、器材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得带故障强行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器材或改变机器的性能和用途。第七章 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138.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目标任务是什么?党员干部作用充分发挥,干部能力不断增强,群众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基层组织得到加强。主要任务是:(1)建立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平台。(2)建设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3)开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多种媒体教学资源。(4)建立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骨干队伍。(5)建立科学规范的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机制。——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7〕18号)139.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指导原则是什么?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建管结合,学用结合。以人为本,务求实效。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7〕18号)140.远程教育站点场地选择的标准有哪些?(1)位置安全可靠,尽可能安排在村(社区)公共活动场所;(2)站点应具备防潮、防尘条件,并有必要的防火、防盗等设施;(3)站点温度、湿度及卫生等条件符合设备运行要求;(4)供电基本正常(停电现象频率较高的地区,终端接收站点应配置不间断电源);(5)当电压波动范围超出176~253伏时,终端接收站点应配置稳压电源。141.远程教育终端站点的设备有哪些?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电视机(投影仪)、调制解调器、机顶盒、遥控器、音箱、网线(光纤)和电线接头等。142.远程教育站点的联网目前是如何实现的?目前,远程教育站点联网,可通过电话线、普通宽带、光纤宽带、无线接入等方案实现,统一接入省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平台。143.远程教育系统的总体结构和层次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远程教育系统由前端播出平台、终端接收站点、辅助教学网络、中心资源库、信息管理系统五部分组成。远程教育系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从系统层次结构上看,它的层次结构由基础设施层、资源层和应用层三部分组成。基础设施层包括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互联网、有线电视网、局域网、服务器系统、终端接收站点的各类接收设备等,它们构成远程教育“天地网合一”的教学平台。资源层主要由各类素材库、课件库、习题库、案例库等资源库组成。资源层中的各类资源,分别存放在中心资源库和省级资源库中。应用层是远程教育业务逻辑应用系统的集合。包括远程教育的教学支付平台、资源支撑平台、中心门户网站和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远程教育工作中的教学、教务、资源制作与管理、教学评估、信息管理等业务要求。144.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主要功能有哪些?(1)接收、播放和回放省级远教平台节目。(2)支持互联网接入。(3)人机界面友好,简单、易用。(4)具有良好的系统恢复功能。(5)支持多种设备配置,满足不同的使用要求。(6)有条件的站点可通过计算机上网,点播省级远程教育视频网站节目。145.远程教育站点设备管理有那些要求?(1)终端设备只限于党员干部群众开展远程教育活动使用,不准许外借、私用或挪作它用。(2)管理员要做好设备登记、建档工作,妥善保管计算机、电视机、机顶盒、ADSL等设备,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技术要求操作保养,防止设备损坏。(3)每次使用前要仔细检测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维修。(4)使用期间,管理员要对设备进行全程监管,指导参加学习的党员干部群众正确使用设备。(5)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雷击、防破坏和安全用电等工作。每次使用毕,要清点整理设备器材,及时断电、落锁。特别是在雷雨天气,要及时关掉所有设备电源,确保设备安全。(6)如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失的,除予以经济赔偿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146.远程教育站点的管理有哪些要求?(1)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计算操作技能,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合格再上岗。(2)有必要的防火、防潮、防盗、防尘等设施,具备必要的计算机维修、保养工具和软件。(3)管理人员要做好远程教育资源接收、下载、存储和保管工作,并编制目录,做好资源管理工作。(4)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与办公和教学无关的软件。严禁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查杀毒的光盘、软盘、移动磁盘等外存储设备,以防病毒侵入。(5)严禁访问非法网站,严防非法信号攻击,对非法信息要立即清除,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传播、扩散。(6)机房(站点)内的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挪动或挪作他用;严禁使用刻录机刻录制作非教育教学性的资源。(7)有条件的地方要定期升级杀毒软件。(8)配备有投影仪的站点,关闭投影机时应先使用遥控器关机,等3—5分钟后,待投影机内灯泡冷却并且风机停止运转后,再切断投影机电源。(9)对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照价赔偿。(10)离开机房时,要按次序关闭软件、系统、设备电源、电灯,要关好门窗,窗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11)保持机房内清洁卫生,清扫防尘。147.远程教育站点的收听收看工作有哪些要求?(1)现代远程教育是新时期对党员干部群众进行教育的一种先进手段,每个党员干部群众都要积极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2)按照教学计划安排做好教学预告,认真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开展收听收看活动。各终端站点每天都要向党员干部群众开放,乡镇(区)、村(社区)党组织每月组织集中收听收看不少于2次,党员每周收听收看学习不少于1小时。(3)及时记载收听收看情况,包括时间、方式、内容、参加人员、座谈交流、信息反馈及设备使用情况等,并整理归档。(4)经常征求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掌握学习需求。(5)乡镇(区)、村(社区)党组织要经常组织学习讨论,鼓励党员干部撰写心得体会,总结实践经验,相互沟通交流,提高远程教育的质量和效果。(6)要定期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对参加学习情况、利用所学知识发展生产情况、帮带群众致富情况等进行评议,公布评议结果,并作为党员干部评先的一项重要依据。(7)注重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做到学习和生产两不误、两促进。148.远程教育站点教学评估工作有哪些要求(1)围绕推进终端站点教学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使用率,促进功能作用发挥,对乡镇(区)、村(社区)终端站点教学组织管理和教学效果进行全面评估。(2)评估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教学组织、教学服务、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主要包括:领导重视程度、站点运行经费情况、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节目预告、学习情况、教学互动、讨论记录、教学辅导、教学需求、信息反馈等情况;站点设施利用、设备完好率和技术故障排除等情况;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的提高情况,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对现代远程教育欢迎、满意的程度,现代远程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站点辐射作用的发挥情况等。(3)坚持真实客观、科学合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自查与抽查、问卷与座谈、统计与测评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方式进行评估。(4)不定期抽查评估由县委组织部随机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由各乡镇(区)村终端站点自查、县委组织部抽查、市委组织部复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评估不合格站点要求限期整改。149.远程教育站点管理员应具备什么条件?(1)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热爱远程教育工作,有奉献精神和一定的组织能力;(3)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4)一般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乡镇管理员原则具备大专以上学历);(5)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6)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150.远程教育站点管理员分为哪几类?(1)乡镇(区)终端接收站点管理员(2)村(社区)终端接收站点管理员151.远程教育站点管理员的职责任务有哪些?乡镇(区)终端接收站点管理员职责任务:(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乡镇远程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抓好本乡镇远程教育网络管理和设备安全维护工作;(3)搞好村终端接收站点管理员的选拔、管理和考核工作;(4)做好远程教育宣传引导工作,定时发布节目预报;(5)指导村终端接收站点贯彻执行好教学管理、设备管理、信息反馈等制度,及时进行督促检查;(6)指导村终端接收站点开展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辅导,帮助党员干部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7)认真做好学习、应用中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8)注意培养、发现学用典型,做好引导和指导工作;(9)督促落实村终端接收站点管理员岗位工作津贴到位情况;(10)承担上级远程教育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村(社区)终端接收站点管理员职责任务:(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根据上级远程教育部门的安排,负责做好本终端接收站点远程教育的组织学习、管理服务等工作;(2)负责组织实施上级远程教育部门安排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3)加强终端接收站点规范化建设,确保设备运行安全规范,长期发挥教育培训作用;(4)做好远程教育设备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备失盗;(5)完成上级下达的点播、培训任务,做好课件的下载、存储、播放,组织党员干部群众学习培训;(6)做好收听收看的记录整理工作,负责收集、汇报党员干部群众接受培训情况以及教学内容的应用情况,按时上报教学情况统计报表;(7)遇到非法信号干扰和攻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不准传播扩散,并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8)完成上级远程教育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152.远程教育站点管理员的岗位有哪些要求?远程教育站点管理员由村干部兼任,每名村干部都要熟练的播放远程教育IPTV。由村支部指定一名村干部担任管理员,上报乡镇党委和县委远程办备案。153.远程教育站点管理员怎么样考核管理?根据县委远程办每月下发的《全县电信模式IPTV终端站点开机率通报》情况,按照大悟县村干部管理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站点管理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落实奖惩。154.远程教育站点管理员的考核管理有哪些要求?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管理员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随意更换。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的,须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并备案。155.什么是教学资源和教学资源库?教学资源,概括地说,是指支持教学活动的各种资源,包括书籍、广播、电视、音像、光盘、网络等各种媒体。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库主要由中心资源库和省级资源库两级组成,统一管理,分布存储。中心资源库负责为全国用户提供教学资源,是教学资源的内容中心,主要是向前端播出平台提供各种符合播出要求的IP数据节目、电视节目和语音节目。省级资源库负责为本省的用户提供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承担本地特色资源的收集、整理、加工、制作、服务和管理,并上传到中心资源库,对外提供服务。各地每年都要根据中心资源库和省级资源库的统一规划,制作、上传一定数量的教学资源。156.远程教育的教学内容有哪些?根据党员干部学习和工作的需要,通过IPTV专用网络,以IP数据节目、电视节目、语音节目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传送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先进实用技术、市场信息、科普知识、卫生保健、文化体育、典型经验、影视戏曲等方面。157.远程教育教学的形式有哪些?远程教育教学内容的形式包括计算机多媒体课件、动态视频教材、音频信息及音频教材、图片文字信息等形式。158.远程教育教学内容的获取途径有哪些?远程教育实行IPTV专网、互联网视频点播和光盘播放三位一体的教学方式,党员干部可以通过IP数据广播、电视节目、语音广播、现代远程教育专用网络、教学光盘以及互联网等方式获取教学内容。159.辅助教学网络是什么?它的网络由哪几部分构成?辅助教学网络主要依托于互联网和有线电视网,通过建在中央党校的中心网站、省级网站、辅助教学电视栏目等方式,实现辅助教学功能。中心网站是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门户网站,具有在线学习、信息发布、站点导航等功能。辅助教学网络主要由中心网站、省级网站、有线电视网等构成。160.资源库系统由哪几部分组成?中心资源库的作用是什么?资源库系统由中心资源库和省级资源库组成。中心资源库是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内容的中心,主要向前端播出平台提供各种符合播出要求的IP数据广播节目、电视广播节目和语音广播节目。同时,为辅助教学中心网站提供辅助教学资源。161.远程教育教学内容的特点突出表现在哪几个方面?(1)适用性;(2)先进性;(3)可选择性。162.远程教育教学节目种类与媒体形式有哪些?教学节目种类分文字课本、电视节目、语音节目和计算机课件等。教学媒体形式分印刷教材、录音带、录像带、光盘(CD、VCD、DVD)、网络教学课件,以及随技术发展出现的适应移动学习的媒体等。163.远程教育的教学资源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远程教育的教学资源建设应当坚持规范性、合作性、分布性、开放性、经济性、质量性等基本原则,急与优先、征集与整合开发并举,尽快形成资源规模。164.远程教育的教学资源开发有哪些要求?(1)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重点、统筹协调、注重质量、确保安全的原则,突出本地特色,注重体现科学发展观,注重结合“两型社会”建设,注重典型引路,注重体现现代都市农业发展,注重以人为本、以农为本,体现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实效性,加强教学资源开发。(2)教学资源的主要内容分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典型经验;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市场信息;先进适用技术与技能培训;卫生保健、人口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文化体育、素质教育等五大类12个方面。(3)教学资源主要包括电视视频节目、计算机课件、图文资料。(4)遵循体系内运作为主、市场运作为辅的原则,采取“部门办模块”方式,通过共建共享、组织制作、有偿开发、购买交流等途径进行开发。 干部工作篇第八章 干部选拔任用1.干部选拔任用有哪些基本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 第一章第二条2.干部选拔任用有哪些基本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有六项,即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3.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哪些资格?(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 第二章第八条4.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有何规定?(1)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2)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3)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4)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5)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6)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7)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中发〔2006〕9号)5.领导班子分析研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政治表现。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维护党的领导和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以及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情况。(2)履职尽责。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年度工作项目调研认证决策、有力有效推进落实、履职成效考评情况,以及履职过程中体现出的精神状态、工作思路、能力水平、工作作风等情况。(3)整体结构。重点分析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职级、职责分工和班子成员的年龄、性别、党派、学历、专业等情况,以及落实干部任职回避、任期制度、交流制度等情况,同时分析领导成员个人基本情况。(4)运行状况。重点分析领导班子落实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团结协作、工作运转、行政效能等情况。(5)优化方向。重点分析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优化配备的方向。——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通〔2016〕77号)6.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德。重点分析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理想信念、大局观念,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以及个人品德等情况。(2)能。重点分析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谋划工作、推动发展、锐意改革、开拓创新、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组织协调、推进落实的能力,以及履行“一岗双责”、抓班子带队伍等情况。(3)勤。重点分析领导干部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敬业精神,以及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等情况。(4)绩。重点分析领导干部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社会效益、突出贡献等情况。(5)廉。重点分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以及生活作风等情况。——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通〔2016〕77号)7.民主推荐应该经过哪些程序?(1)制定工作方案;(2)进行个别谈话评价和推荐;(3)进行会议推荐;(4)综合分析推荐情况;(5)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办法>的通知》 (鄂组通〔2016〕79号) 8.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价的人员有哪些?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个别谈话评价、会议推荐一般由由下列人员参加:(1)党委成员;(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3)纪委领导成员;(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5)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6)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新任市(州)、县(市、区)委书记人选应当在上一级党委全委会上进行民主推荐。新提拔任职的还需要到其所在地方或者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需要进行二次会议推荐的,由下列人员参加:(1)党委成员;(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4)纪委副书记;(5)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个别谈话评价和推荐、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本部门领导成员;(2)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参加二次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参会早上列范围确定。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本条所列范围确定。——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办法>的通知》 (鄂组通〔2016〕79号) 9.如何确定考察对象人选?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情况、干部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将被推荐人选的民主推荐情况与动议分析情况、履职尽责管理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差额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对民主推荐情况与分析研判情况一致,政治坚定、群众公认度、岗位匹配度较高的,可以等额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2)廉政及相关情况审查。按照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干部监督特别档案必看的要求,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廉政等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3)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由拟任职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实际工作中,具体程序可以根据需要合理把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意见比较集中的,可以进行等额考察。对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未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应当在考察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6〕80号)10.干部考察工作的主要程序有哪些?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沟通考察工作方案;(3)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公示考察对象思想工作总结;(4)开展深入考察;(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6)反馈考察情况;(7)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并汇报考察情况。——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6〕80号)11.干部考察有哪些主要方法?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经济责任审计、听取意见、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12.考察预告包括哪些内容?1、考察对象、考察内容、考察方式和考察座谈的范围以及考察工作的起止时间;2、考察组考察期间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3、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参见《关于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的暂行办法》(孝组发〔2001〕3号)13.干部考察材料的撰写有何要求?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抓住考察对象的行为特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以及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情况。对主要缺点和不足的表述应当具体实在,可以举例说明。考察材料还应当反映考察对象廉政及有关情况审查等方面的结论意见。考察材料经考察组集体研究确定后,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署名。——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6〕80号)14.哪些情况下需要开展干部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应当到原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着重对其政治品德、履职尽责、干事创业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民主评价和谈话核实。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到考察对象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对配偶、子女等亲属有不良反映的,应当视情况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6〕80号)15.党政领导干部拟任免人选如何进行酝酿和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对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地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决定呈报前,一般由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对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一般在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和有关领导中酝酿。党政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参见《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酝酿办法(试行)》1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有何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第六章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17.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领导干部人选有哪些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第八章18.党政领导职务任职时间如何计算?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3)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 第七章第四十四条19.拟破格提拔干部人选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提任非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能破格。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必须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近三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票率均在60%以上的。(2)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同职级干部中实绩特别突出,负责的工作或本人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3)在条件艰苦、工作基础差的地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特别突出,得到群众公认的。(4)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处理中,表现出特别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领导班子结构有特殊要求或有特殊任职资格要求的。(2)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的。(3)部门、行业紧缺或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4)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所急需的。(5)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参见《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试行办法》(鄂组通〔2006〕25号)20.拟破格提拔干部人选应具备哪些任职资格?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第二章第九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必须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近三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票率均在60%以上的。(2)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同职级干部中实绩特别突出,负责的工作或本人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表彰的。(3)在条件艰苦、工作基础差的地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特别突出,得到群众公认的。(4)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处理中,表现出特别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领导班子结构有特殊要求或有特殊任职资格要求的。(2)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的。(3)部门、行业紧缺或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4)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所急需的。(5)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除应当分别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任职资格要求:(1)破格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由下一级领导职务破格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应在下一级领导职位上任满一年。由下级领导职务越一级提拔担任上级领导职务的,应在下级领导职位上任满四年。(3)破格提拔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当在四十岁以下;破格提拔担任市(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当在四十五岁以下。(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5)民主推荐得票达半数以上且位居前列。破格提拔应从严掌握。破格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连续破格提拔。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只能越一级提拔。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破格提拔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向省委组织部报送专题报告,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才能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破格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参见《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试行办法》(鄂组通〔2006〕25号)破格提拔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必须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近三年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票率均在60%以上的,或至少有一年为优秀等次。(2)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同职级干部中实绩特别突出,负责的工作或本人受到本级地方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的。(3)在条件艰苦、工作基础差的地区(单位)做出较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公认的。(4)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处理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并做出较大贡献的。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领导班子结构有特殊要求或有特殊任职资格要求的。(2)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的。(3)部门、行业紧缺或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4)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所急需的。(5)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破格提拔担任乡(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任职资格要求:(1)破格提拔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一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县市区拟破格提拔对象,其基层工作经历不包括在县市区直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拟提拔到乡镇(街道、场)担任副乡级领导职务的,无需基层工作经历。(2)由副乡(科)级破格提拔担任正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在副乡(科)级职务职位上任满一年。破格提拔担任副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应有两年以上工龄。由科员超级提拔担任正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在科员职位上任满四年。(3)破格提拔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当在三十岁以下。(4)民主推荐得票达半数以上且位居前列。选拔任用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另有资格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破格提拔应从严掌握。破格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连续破格提拔。超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只能越一级提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能破格提拔:(1)拟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2)大专以下文化程序的(不包括大专);(3)年度考核曾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或未定等次的。(4)曾受过党政法纪处理、问责处理(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确认存在违纪问题,但又明文免予纪律处分的)、“一票否决”的。(5)其他不宜破格提拔的情形。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破格提拔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向市委组织部报送专题书面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提交讨论研究决定。属越级提拔干部的,应当在工作启动之前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破格提拔对象应当备案管理的,仍应按规定实行备案管理。报告内容包括提拔干部的原由,拟提拔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考察材料、职数配备、符合破格条件的情形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中含有破格提拔资格、条件情形的,应当事先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报告内容包括竞争性选拔工作方案、拟破格的职位职级、拟破格的资格和条例、破格的理由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所产生的拟提拔对象,按照规定报批。破格提拔审批事项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破格提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参见《孝感市乡(科)级领导干部破格提拔试行办法》(孝组发〔2011〕4号)2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哪些?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2)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第七章第四十二条22.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如何考核? 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1〕2号)23.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后如何转正?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1〕2号)24.领导干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如何安排?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1〕2号)25.领导干部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如何安排?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1〕2号)26.后备干部队伍的调整和补充有什么要求?坚持定期集中补充调整和平时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坚持每5年进行1次集中补充调整,根据干部条件和考察情况重新确定后备干部名单,并形成制度。省部级后备干部的集中补充调整,要利用换届或调整后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有利时机,分别于2009年、2014年前后、2019年前后完成。坚持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干部考核考察情况,对后备干部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实现后备干部队伍有进有出,始终保持合理数量。——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2020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中发〔2009〕5号)27.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干部任免进行表决的范围是什么?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执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28.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的程序有哪些?全委会的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2)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3)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4)无记名投票表决。(5)宣布表决结果。——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29.全委会闭会期间,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如何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1)根据党委意见,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2)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3)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4)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党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5)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党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3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对于提名人数有什么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3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哪些领导干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十条3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有何要求?(1)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2)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上述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一条33.政协的人事安排应遵循哪些原则?(1)贯彻大团结、大联合精神,统筹兼顾,平等协商,全面安排,考虑左右比例,注意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除着重安排政治代表性人物外,要兼顾党内外、海内外、各条战线、民族地区、年龄性别、历史情况等。(2)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注意选拔和安排现代化建设中有突出贡献、有代表性的各方面专门人才,特别要重视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和经济界的代表人物。适当吸收一些爱国、敬业、守法、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实业型、生产型的私营企业主、工商个体户。(3)切实搞好对非中共人士的安排,包括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应着重安排政治上的代表性,对现代化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和对台湾有影响的非中共人士;其次是注意安排非中共上层代表人物和德才兼备、有突出贡献的非中共知识分子。(4)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特点,在政协委员中,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其他非中共人士所占比例不能少于委员总数的60%,主席、副主席中应占多数。(5)注意委员素质。在广泛性、代表性的基础上,注意委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文化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6)注意安排党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为副职领导干部)为委员。省政协主席、省委统战部长和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可任全国政协委员(各级地方政协也照此办理)。这些同志离开本职后,应主动辞去委员职务。(7)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上一级政协委员和下一级政协委员之间,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外,一般不交叉兼职。(8)妇女委员应占委员总数的10%以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少数民族委员应占委员总数的10%以上。(9)切实履行民主程序。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党内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提名,党外的由同级党委统战部提名,经考察,由政协主席会议协商讨论,报党委审定,最后由政协常委会议协商决定。必须广泛听取委员所在单位意见,克服某一个人介绍或说一句话就定一名委员的做法。34.工会地方组织换届的人事安排有哪些规定?《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参见《中国工会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35.妇联地方组织换届的人事安排有哪些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参见《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七章第三十二条36.工商联地方组织换届的人事安排有哪些规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同时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同时从常务委员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不设秘书长的地方设主任秘书或秘书。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顾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退下来的全国工商联党外主要领导人担任,任期不超过两届。顾问由退下来的全国工商联中共党员副主席担任,一般只任一届。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需要设荣誉职务,并参照全国工商联的办法执行。设秘书长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参见《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37.残联地方组织换届的人事安排有哪些规定?残联地方组织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残联的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各级党委为主,上一级残联协助。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应在任免前先征求上一级残联的意见。——参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38.侨联地方组织换届的人事安排有哪些规定?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在地方代表大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时,其任期相应缩短或者延长。地方各级侨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负责召集。地方各级侨联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应当由归侨、侨眷担任,其候选人名单需征求上级侨联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级侨联备案。地方侨联经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成员实行届别任期制;如在任期内变动,应当提交本届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上一级侨联组织的意见。——参见《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章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39.公开选拔适用的范围有哪些?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他人选。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40.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4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适用于哪些范围?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执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42.党政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要实行任职回避?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第十一章第五十五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43.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如何提出?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44.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如何实施?当领导干部因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中的一种需任职回避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在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45.干部交流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员?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第十章第五十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1)因工作需要交流的。(2)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3)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4)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5)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46.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干部交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47.干部交流的范围和方式有哪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48.干部任期制适用的范围有哪些?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49.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是多久?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50.党政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任满一个任期?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19号)51.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有哪些种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发〔2014〕3号)第十一章第五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52.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适用的范围有哪些?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执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53.党政领导干部因公辞职有哪些规定?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54.什么是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55.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有哪些程序?(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2)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4)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56.党政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辞去领导职务?(1)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2)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3)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57.党政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辞去公职?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2)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3)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4)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5)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6)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58.党政领导干部在什么情形下应该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3)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4)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5)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7)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9)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59.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程序有哪些?(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2)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4)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60.什么是责令辞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61.党政领导干部责令辞职的程序有哪些?(1)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2)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62.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的其他相关事宜有哪些?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63.对辞职、免职和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领导干部的任用有何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9号)64.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的条件有哪些?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1)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2)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3)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4)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1)年龄超过50周岁的。(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4)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5)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6)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7)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65.军转干部安置地点有哪些规定?(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②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③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④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战因公致残的。(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66.关于军转干部职务安排有何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1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国转联字3号,对团职转业干部的安排做了如下规定:(1)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县(处)级职务(正、副职):①服现役满23年以上的;②达到或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③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服现役满20年的;④服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2)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4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安排副县(处)级或正科级职务:①服现役满21年以上的;②达到或超过服现役最高年龄(45岁)的;③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以上,并服现役满20年的;④服现役满20年且在担任团级领导职务期间,立过一、二、三等功的;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被大军区或军兵种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个人;在执行作战或戒严任务中表现突出,晋升职务、军衔的。(3)对现任非领导职务满4年,服现役分别满23年和21年以上的正、副团级转业干部,在任团职期间立过一、二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或担任过2年以上团级领导职务的,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安排职务。(4)上述意见不适用于在担任现职期间,受到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或犯有政治性错误的团级转业干部。——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国转联字3号〕67.援疆、援藏干部和人才在新疆、西藏援助工作时间是多长?援疆、援藏干部和人才在新疆、西藏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新疆、西藏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任县委书记的,在西藏工作时间为5年;专业技术干部和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一般为一年半左右。——参见《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组通字〔2011〕6号)和《对口支援西藏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组通字〔2011〕58号)第十章 干部信息管理68.干部档案的内容和分类有哪些?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第一类:履历材料;第二类:自传材料;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第七类:奖励材料;第八类:处分材料;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参见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69.如何确定干部档案管理范围?(1)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2)干部退(离)休以后,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3)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4)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5)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6)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7)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8)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参见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70.如何收集、鉴别档案材料和材料归档?(1)属于归档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2)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3)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A4纸型规格的办公用纸(长297毫米,宽210毫米),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参见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71.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要求是什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履行移交手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归档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归档材料一般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归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参见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72.如何提供和利用档案?(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2)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3)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4)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6)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参见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73.如何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参见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74.如何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参见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75.干部任免审批表如何填写?(1)《干部任免审批表》要逐项填写不遗漏。所填写内容要准确无误。(2)纸张要求:一律使用A4纸型规格的办公用纸(长297毫米,宽210毫米)。(3) “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4) “出生年月(岁)”栏中填写出生年月和年龄。年龄是计算到当月的实足年龄;换届时,提名候选人的年龄应按召开换届会议的时间计算。(5) “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维吾尔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维”等。(6) “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7) “出生地”栏中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8)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9) “入党时间”栏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需在“入党时间”栏内注明民主党派名称或注明无党派,如“民建”、“九三”、“无党派”等,不填写加入民主党派的时间;加入多个民主党派的,须如实填写,如“民建、民盟”。是民主党派成员又是中共党员的,在填写党派名称的同时,还要填写加入中共的时间。(10)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填写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72.05”。(11) “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12) “照片”栏中打印彩色照片。(13) “专业技术职务”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14) “熟悉专业有何专长”栏中填写干部所熟悉的工作业务及专长。(15) “学历学位”栏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填写的具体要求是:“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能随意填写“相当××学力”。“全日制教育”栏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职教育”栏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填写与学历相对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通过在职学习获得的,填入“在职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在研究生、大学或大专学历前加“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1970—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填写“大学普通班”学历。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应予注明,如:大学结业、研究生肄业等。高中及以下学历,应如实填写相应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以同等学力攻读并获得学位的,按获得的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如果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且分别为其最高学历、学位,则这两种情况均填写。如,通过在职学习,先获得研究生学历(没有学位),后又以同等学力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硕士,则在“在职教育”栏中填写“研究生经济学硕士”(在一栏中分两行填写),“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对要将两个毕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以上学历、学位中,涉及国民教育学历、学位,需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高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涉及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其培养规格、学习年限、学业成绩或学分,比照我国高等教育相应层次的培养要求,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涉及党校学历需有党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个人档案的相关材料。(16) “现任职务”栏中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如:“××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兼任的较低职务可省略(如××部副部长兼任的机关党委书记职务可省略);××省委常委,××部党组成员兼任的主要职务须填写(如××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部党组成员、人事教育司司长)。本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民主党派中央常委、副主席,应填写在实际职务之前(如××届中央委员,××省委副书记、省长;民建中央副主席、××省主委,××大学副校长)。(17) “拟任职务”、“拟免职务”栏中应填写拟任或拟免的中央管理的职务,一律使用全称或规范的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班子换届时,拟任职务栏中应填写全称,如:“提名为中共××省第×届委员会副书记候选人”、“提名为××省副省长候选人”、“提名为××省第×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提名为政协××省第×届委员会副主席候选人”。不再提名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拟免职务栏中填写“退休”或“离职休养”。省、自治区、直辖市届中调整或办理中央管理干部日常任免时,拟任职务、拟免职务栏中应填写比较规范的简称,如:“××省委副书记”、“××省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协副主席”。免职并同时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应在拟免的职务后面填写“,退休”或“,离职休养”。(18)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化大革命”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党内职务以中央和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人大、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或选举的时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内批准的时间合并填写。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经历,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分段填写。县(市)前面均应冠以省(区、市)名,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受迫害或下放劳动等情况应单写一段。参加过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在本简历段后注明;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简历段的,应在该经历结束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行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写比较规范的简称。凡担任过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委员的,需在简历的最后隔行另段填写。(19) “奖惩情况”栏,填写受市州、厅级以上的奖励和记功;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受过奖励处分的,该栏目要填写“无”。(20) “年度考核结果”栏中填写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没有年度考核结果的,应采取写实的办法注明。(21) “任免理由”栏应填写此次任免的具体理由,如工作需要、任职年龄到限、任届期满、不胜任本职工作需作调整、因身体健康原因本人请求辞去××职务等等。(22)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有关情况。亲属中现任或曾担任过副省、部级(军队副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称谓的写法要规范:配偶为妻子、丈夫,子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父母为父亲、母亲。干部的配偶及子女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填写。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要填写填表时的真实情况。(23) “呈报单位”栏中应填写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并加盖印章,填表日期应与呈报请示的时间一致。干部任免审批表要用标准的格式,注明填表人,一律打印或铅印。——参见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76.干部档案检查验收实行“单项否决”指哪几项?(1)干部档案卷内有涂改造假。(2)干部档案卷内装错材料。(3)干部档案卷内缺少1997年以来副处级以上职务变动《干部任免审批表》。——参见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6〕5号)76.干部档案审核有关项目标准是什么?姓名:档案中姓名用字前后不一致或与干部户籍和身份证用字不一致的,应与干部本人沟通,由干部本人提出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确认,应做到档案中姓名用字与户籍和身份证上的用字保持一致。出生年月:依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实际工作中,由于早期的户籍档案难以调查核实,原则上就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干部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最早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自传材料、学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材料为原始依据。不能凭本人的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户籍复印件,更改或证明干部的出生年月。凡干部本人提出自已在档案材料上填写的出生年月是阴历,要求按阳历换算的,应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年月是否注明了阴阳历为准,如果注明了“阴历”二字,方可进行阴阳历换算。凡复退军人或转业干部以入伍时改大年龄为由要求再改小的,以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凡是档案中出生年月已经发生变更的,必须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材料及有关依据材料。民族:是少数民族的,必须有县以上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证明。档案中民族成份发生变更的,须有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规定,应由本人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籍贯:指祖籍所在地,即祖父的长期居住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市辖区只填写到市。要以本人早期填写的履历表、自传、学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等材料为准,地名已变更的要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参加工作时间:一般分为知青、招工、入伍、录用、毕业分配等情形。属知青的,应以知青登记表或档案中早期填写的履历表、自传、学生登记表、入团入党志愿书明确记载的下放经历为依据。属招工的,应以新工人登记表审批时间为依据。属参军入伍的,应以入伍登记表或入伍时间的批注为依据。属录用公务员或选调生的,应以录用审批表审批时间为依据。属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应以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表或报到派遣证中记载的报到时间为依据。属毕业后先在社会上就业后考上公务员的,按照省人社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工作时间应以档案托管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的时间为准。凡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已经发生变更的,必须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材料及有关依据材料。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的,必须有入党志愿书。无入党志愿书的,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能认可其党员身份。是民主党派的,必须有入会通知书或加入民主党派的证明材料。入党时间:1969年4月1日至1977年8月11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1977年8月12日至1982年9月5日,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年度考核:须以年度考核表或年度考核等次证明为依据。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必须以档案中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为依据。没有审批表的,档案中须有评审部门下达的确认其任职资格的文件。如果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必须经过原件审核,并由复制人签名,复制单位盖章,方可确认其任职资格。学历学位:全日制教育是指:由国家制定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学籍,以全脱产的方式学习;学习期间档案工资关系等均已转入培养院校,毕业时国家统一发给毕业证书并参加工作派遣的正规教育。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干部脱产参加干部专修科学习的,根据中组部规定,应视同全日制教育。其他学历学位教育均为在职教育。无论是全日制教育还是在职教育,学历学位材料都必须齐全完整,一般应有从入学(报考登记表)到毕业(毕业生登记表、学位申请评定表,学业成绩表)的全过程材料,自考的一般仅有自考登记表。2004年以来新取得的在职学历学位,应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档案中必须有《干部学历学位呈报审批表》,各地教育部门无依据认定的学历学位不能认可。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定材料。严禁仅仅凭本人持有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认定干部的学历学位。2001年以来取得的学历,也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查询,查询结果必须由经办人签名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科研学术水平情况:是两院院士的,应当有当选院士的通知;是博导的,应由遴选博导简况表;是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应有相关评选材料。职业资格:取得各种职业资格的,应有职业资格考核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是公务员的,应有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表。培训情况:应以档案中培训登记表或教育培训部门出具的有关培训证明为依据。工作简历:学习或培训经历应以学习材料(如毕业证书)或培训材料记载的起止时间为准。每一个任职经历都必须有相应的任职审批材料,任职时间应以审批时注明的时间为依据。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代表、民主党派代表,需要在简历中的,必须要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奖励情况:表彰奖励以审批表、文件为依据,证书复印件必须进行审核确认。违纪违法信息须以处分决定和判决书为依据。健康状况:身体残疾的,应有工伤致残诊断书或确定残疾等级的材料。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应以本人最新填写的干部履历表和干部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表为依据,称谓、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单位及职务应准确、具体、真实。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已和自已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有两个(含两个)子女以上的,必须核实具体情况,如原本只能生育一个子女的,查是否有再生育子女审批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已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已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已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是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涂改造假:指不用正当的方式涂改档案内容,或将虚假材料装入个人档案,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重点审核档案中早期形成的各类材料中关键信息和审批时间是否被涂改,学历学位材料、职称材料、任职材料是否真实。判定假材料可以从纸张、笔迹、印章、表格制式等方面入手。手续完备:是指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办理完毕”是以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审批印章、填写审批时间为衡量标准。整理规范:是指干部档案材料是否经过规范整理,是否做到分类准确、排列有序、加工合理、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参见湖北省委组织部《省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项目释义》、孝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市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孝组文〔2011〕44号)77.市管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干部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信息是否准确、整理是否规范。——参见孝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市管干部档案信息管理审核、移交、维护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孝组文〔2015〕6号)78.干部任前公示信息审核有何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干部任前公示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准确。审核的重点是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等信息。尤其要注意审核干部的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身份、政治面貌和学历学位等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齐全,工作经历是否真实完整,干部信息认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发现干部信息有疑义的,要立即进行查核,在未核准前,一律不得公示、任职;经查核没有问题但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公众质疑的,公示时应作必要说明。对审核不严,造成公示信息不准确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参见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审核干部任前公示信息的通知》(组厅字〔2012〕36号)79.填写、审核干部出生日期的依据是什么?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发文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参见中央组织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80.如何确定民族成份?(1)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3)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4)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成份。(5)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参见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民委(政)字〔1990〕217号)81.哪些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国家承认的学历?下面30所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国家承认的学历:中国逻辑与语言函授大学中国农村智力开发函授学院北京自修大学光明中医函授大学北京人文函授大学光明中药函授学院北京经济函授大学当代文学函授中心北京社会函授大学外国文学函授中心中国社会学函授大学鲁迅文学院函授部振兴中医刊授学院北京齐白石艺术函授学院心理学函授大学中国书画函授大学中国交通运输函授学院中国世界语刊授学校北京财贸金融函授学院北京市速记培训中心中国行政函授大学中国农村致富技术刊授大学中国食品函授大学新闻智力开发中心函授部中国广告函授学院北京国际科技经济管理交流培训现代管理大学(函授)机械工程师进修大学财贸经济刊授联合大学中国函授音乐学院——参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成人教育局〔88〕成教字第017号复函的通知》82.如何认定“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的学历?对于一九七〇—一九七六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时规定“普通班暂为二至三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参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〇—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83.《专业证书》是否承认学历?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规定精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需要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的参考依据,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其文化程度填写为:大专专业证书。——参见国家教育部、人事部《关于成人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88〕教高三字006号)84.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否算研究生学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志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参见《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85.全日制教育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全日制教育认定的标准为四点:(1)由国家制定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学籍;(2)以全脱产方式学习;(3)学习期间档案工资关系均已转入培养院校;(4)毕业时国家统一发给毕业证书并参加工作派遣的正规教育。——参见湖北省委组织部《省管干部任前考察档案审核项目释义》86.在职学历学位如何鉴别?需具备四个要素:(1)招生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审定。(2)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经省级招生办审批录取。(3)学生入学取得学籍。(4)学完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参见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培训讲稿》87.学历学位证书认定的查核方法有哪些?(1)查学校名录,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分历史阶段分别列举了国内所有高校的名录,可进行初步查核。(2)查证书式样,普通高等教育自1994年到2000年,成人高等教育自1993年到2000年使用的学历证书均为教育部统一印制。(3)网上查询,自1991年至今毕业的学历可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ehsi.com.cn)上查询。(4)直接向发证学校查证。——参见中央组织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培训讲稿》88.干部学历学位归档材料有哪些?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学历问题的有关答复意见,参加国民教育的学历、学位归档材料一般有:在职大学本(专)科:报考大学本(专)科登记表;大学本(专)科学籍登记表;学业成绩记载表;大学本(专)科毕业生登记表;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在职硕士研究生: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学业成绩记载表;硕士毕业生登记表;在职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硕士课程成绩登记表;硕士学位申请表;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学科综合水平(部分规定学科)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在职博士研究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人员按招生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硕士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政审表;博士研究生学籍登记表;学业成绩记载表;博士毕业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学位申请书;博士课程成绩登记表;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获得其他学历、学位的,须有教育部门规定的相关材料。各级党校的学历、学位归档材料,按上述有关材料要求统一规范。2004年以后入学的干部,还应将《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备案表》归档。——参见湖北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县处级以上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鄂组通〔2003〕50号)第十一章 公务员管理89.公务员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十一条90.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有哪些?(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91.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有哪些?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3)各级行政机关;(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5)各级审判机关;(6)各级检察机关;(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①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③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④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①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③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①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②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②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③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④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⑤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⑥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⑦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⑧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92.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履行公职。(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93.公务员登记工作有哪些程序?(1)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2)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3)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94.公务员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有何规定?(1)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2)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3)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4)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95.公务员登记的对象和条件有哪些规定?(1)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96.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内容有哪些?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说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97.公务员登记需呈报的材料?(1)所在单位(地方)申请公务员登记的请示报告1份;(2)《公务员登记编制、职数情况审核表》(要求编制部门盖章)1份;(3)《公务员登记表》(A4纸张,粘贴一寸彩照)2份;(4)《公务员登记名册一览表》(附电子版)1份;(5)申请登记人员编制卡原件及复印件;(6)进人或干部身份材料:①新录用的公务员,须报录用文件复印件;②军转干部,须报安置的文件或行政介绍信复印件;③通过调任、转任、公开选拔、选举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干部,须报任职文件和干部任免审批表复印件。④录(聘)干、分配通知(派遣证)等证明其为干部身份的文件材料。公务员登记呈报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98.对乡镇机关选任制领导人员是否予以登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已卸任不在机关任公务员职务的,不予登记。——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99.对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按照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确定的意见,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各地各部门不得借公务员登记工作开新口子,不准搞新的离岗退养。——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00.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是否予以登记?对由组织安排从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因其已不在公务员职位,不予登记。——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01.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予以登记?对经批准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机关,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其他情况的,不予登记。对予以登记的,登记表中“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填写机关内所任职务,同时注明兼任职务。——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02.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参加登记?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被安排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在事业单位,不参加登记。——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03.对新录用公务员中原是机关工作人员的是否进行登记?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这部分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进行登记。——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04.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是否予以登记?按照中发〔2006〕9号文件规定,在机关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不列入公务员范围,不予登记。——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05.如何界定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了凡进必考。各地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4号),在已开展清理违规进人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违规进人的政策界限。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据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简称组厅字[2006]16号,下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全省“违规进人”的时间界限定这2003年10月。对2003年10月以后,未经“凡进必考”进入机关的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一律不予登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并采取措施逐步清退。 对1998年至2003年10月期间,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手续进入机关时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也要进行清理,结合公务员登记认定身份。对这批人员,已进行公务员过渡的审核公务员过渡表;由市(州)组织人事部门考试录用的审核公务员录用审批表;经组织人事部门调入机关的审核干部调动表和国家公务员(干部)身分审批手续;军转干部审核转业审批表;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审核毕业生分配登记表。凡审核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份认定条件、程序、审批权限和纪律规定的,应列入违规进人的范围。 ——参见《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鄂组通[2006]48号)106.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不再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在其编制所在机关或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按人大常委、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职务登记,职务层次按原任职务填写。——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07.对因工作需要“高职低配”的人员,职务层次如何填写?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由上一级职务转任下一级职务的,其职务层次按照转任前在党政机关所任较高职务填写。——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08.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人员如何填写职务和职务层次?现任职务同时填写非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职务层次按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层次填写。——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09.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机关中正在援藏援疆的人员,在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派出机关未免去其职务的,现任职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和在藏在疆所任职务(注明“援藏”或“援疆”)登记,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10.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哪里登记?按什么职务登记?机关中正在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其行政关系所在机关登记。现任职务和职务层次按派出机关所任职务登记。——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11.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什么职务登记?机关接收的军转干部按转业后确定的现任职务进行登记。没有确定职务的,待职务确定后再填写。——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6〕16号)112.2000年以来,直接安排在七类机关的军转干部,未使用国家行政编制人员是否予以登记?根据中央精神,对于2006年以来(含2006年),直接安置在七类机关的军转干部,未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经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在职在岗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备注栏中注明“2XXX年军转干部”。——参见《湖北省公务员登记若干常见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鄂组通[2006]68号)113. 公务员不予登记的对象有哪些?(1)2003年10月以后,未经“凡进必考”进入机关的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3)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114、干部调配中的哪些情况要遵守回避制度?调配干部时,凡属夫妻关系或与夫妻双方有近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三代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甥、侄)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的,不得在同一单位安排工作。——参见《湖北省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八条115.如何对选调生进行培养管理?坚持选调生到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接触基层农村工作,了解国情民情,取得最基本的基层工作和群众工作经验。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明确培养锻炼方向,制定培养锻炼计划,落实培养锻炼指施。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基层锻炼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选调生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强化作风养成和责任担当,增强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省委组织部每年对新招录的选调生进行1次岗前培训。每年举办1至2期往届选调生培训班。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将选调生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定期举办选调生专题培训班。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每3年应当选送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1次。加强实践锻炼。 通过墩苗打磨、岗位历练、挂职锻炼、艰苦磨砺等形式,优化成长路径,促进选调生在实践中砥砺品质、增长才干。(一)墩苗打磨。有意识有计划地安排选调生到基层一线和直接面向群众的岗位工作,促进选调生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中接地气、受教育、转作风。(二)岗位历练。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坚持递进式培养,安排选调生到吃劲的岗位和矛盾多、任务重、困难大的岗位进行历练,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多接触具体事情和问题,经受扎实锻炼。(三)挂职锻炼。对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选调生,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和企业挂职、跟班学习,拓宽视野,提高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四)艰苦磨砺。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专项活动、重点工程建设、信访督查、援藏援疆等急难险重任务,在实践锤炼中不断提升解决问题、担当作为、推动落实的能力。搞好传帮带。按照“一对一”原则,选调生所在单位选派思想好、作风正、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作为责任人,在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进行传帮带,通过“压担子”、定目标、提要求,帮助其熟悉情况、增强本领、锤炼作风。严格选调生日常管理制度。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帮助选调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和鼓励选调生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干事创业。加强选调生考察考核。坚持定期分析研判,考察考核结果与培养使用挂钩。选调生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根据考察情况转正定级,考察不合格的,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取消录用资格。选调生工作满2年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不适应党政管理工作的,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关爱选调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及时了解选调生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选调生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条件,鼓励选调生放手工作,勇于作为。选调生在基层实际工作时间满2年后,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以参加上级机关的遴选考试。选调生参加其他机关公务员招录或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应事前征得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同意。选调生每人每年只能参加1次遴选、招录招聘考试。实行选调生调动备案审批制度。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省内跨市(州)调动或调往省外的,由调出单位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内跨市(州)调动的,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前,调入单位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应当与调出单位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建立选调生动态管理制度。对于工作满10年的,或年龄满40周岁的,或所任职务层次在副处级以上的,保留选调生身份,不再进行重点跟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一)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二)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或群众反映较差的;(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自动离职、辞职的;(五)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六)其它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第二十五条 完善定期推荐优秀选调生制度。各地各单位每年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选调生进行考核推荐,分层分类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选调生名单,提出培养和使用建议。优秀选调生名单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重点掌握,每年调整一次。建立健全选调生信息库。各地各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记录选调生培养、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市(州)党委组织部每年底应当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选调生情况统计表及相关信息资料。——参见《新时代湖北省选调生管理办法》116.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对象与条件是什么?(1)依法履行公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参见《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鄂组通〔2007〕66号)117、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予登记的对象有哪些?(1)目前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2001年8月14日以后的违规录(聘)干、“以工代干”人员;进入事业单位时明确从事工勤工作的人员;(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3)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参见《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鄂组通〔2007〕66号) 118.公务员职位是如何分类的?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19.公务员职务及级别是如何设置的?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1)国家级正职:一级。(2)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3)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4)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5)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6)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7)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8)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9)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10)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1)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2)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3)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4)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5)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6)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7)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8)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120.有哪些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可以沿用?(1)各级地方党委沿用“组织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同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专员(监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3)在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非领导职务名称。(4)审计署机关的业务司、各派出审计局和各特派员办事处的业务处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不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其职数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统筹解决。审计署机关的综合司、局以及特派员办事处的综合处、室仍使用统一的非领导职务名称。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不得使用“审计员”非领导职务名称。——参见《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沿用部分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通知》的通知(组厅字〔2007〕5号)121.公务员如何确定职务和级别?职务确定: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本人学历、资历等,结合职位要求确定职务。晋升、降低职务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拟任职务任职条件等确定职务。级别确定: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务员,任现职每满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再晋升一个级别。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其级别按照初任职务及本人学历、资历等确定。公开选拔或者调任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职务及工作年限等,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122.新录用公务员如何任职定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20号)123.公务员职位类别有哪几种?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124.公务员考核结果如何使用?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125.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如何参加年度考核?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参见《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鄂考核〔2012〕1号)126.考核年度内有职务变动的领导干部如何参加年度考核?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在评定等次时一般定为称职;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凡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党委或组织部文件为准),可参加当年年度考核。6月30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参见《湖北省市(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鄂考核〔2012〕1号)127.新录用、调任或转任、挂职锻炼、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有何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128.对请病、事假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有何规定?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的通知》(中组发〔2007〕2号)129.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有何规定?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130.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比例有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数的50%。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131.具有哪些情形的公务员应予任职?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4)转任、挂职锻炼的;(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132.具有哪些情况的公务员应予免职?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2)降低职务的;(3)转任的;(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6)退休的;(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133.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134.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有哪些?(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办理。——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7号)135.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应按哪些程序进行?(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参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136.哪些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参见《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国人部发〔2007〕134号)137.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有哪些种类?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138.奖励的权限和程序分别是什么?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3)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139.公务员调任必须具备哪些资格条件?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因工作特殊需要,第(3)、(4)、(5)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140.哪几种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调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141.公务员调任的审批权限、试用期限有何规定?审批权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试用期限: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142.公务员调任的程序有哪些?(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143.提前退休的规定有哪些?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人才工作篇第十二章 理论篇1.什么是人才?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能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人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2.什么是人才资本?人才资本是指体现在人才本身和社会经济效益上,以人才的数量、质量和知识水平、创新能力特别是创造性劳动成果及对人类较大贡献所表现出来的价值。人才资本具有以下特征:(1)人才资本需要持续投资形成,创造性教育、终身学习、持续开发是人才资本的显著特征;(2)人才资本具有潜在的创新能力和突出的创造性成果,能够不断释放创新活力;(3)人才资本不仅能创造高于一般人力资本的自身价值,而且能促使物质资本和其他投入要素的收益递增,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3.什么是人才结构?人才结构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人才的各种属性构成、所占比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通常分为素质结构、社会结构等。人才素质结构主要指人才自身拥有的各种属性的构成状况,如年龄结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职级结构和能级结构等。人才社会结构主要指人才的各种社会属性的构成状况,通常包括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以及城乡之间的分布状况。4.什么是人才贡献率?人才贡献率即人才资本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人才资本作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投入要素,通过其自身形成的递增收益和产生的外部溢出效应,从而对经济增长所作出的贡献份额。5.什么是人才综合竞争力?人才综合竞争力是反映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人才队伍建设状况,是评估人才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对于检测人才战略实施进程和引导人才工作方向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人才综合竞争力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人才状况和人才效能两大因素,由人才的规模、质量、结构、比例、投入产出、创新能力、使用效益和环境等多个评价指标组成。6.什么是党政人才?党政人才是指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已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工作人员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已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7.什么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党群工作者。出资人代表包括出资人任命或推荐任职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党群工作者主要包括企业从事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老干部、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人员。8.什么是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没有专业技术职称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9.什么是高技能人才?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或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具有精湛专业技能、关键环节发挥作用、能够解决生产操作难题的人员,包括取得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工职业资格及相应职级的人员。10.什么是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得到群众认可的农村劳动者,包括生产型人员、经营型人员、技能带动型人员、科技服务型人员、社会服务型人员。11.什么是社会工作人才?社会工作人才是指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系统的职业培训或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12.什么是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是指富有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的精神、在所从事科技领域中具有精湛学术造诣或掌握核心技术、在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主要包括:创造重大科技成就的一流科学家;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的领军人物和核心骨干;利用科技创新催生具有强大竞争力产业的创业者等。13.什么是社会事业名人?社会事业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领导的社会建设和社会服务事业,是与行政部门和企业(包括金融机构)行为相并列的活动。具体而言,社会事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包括教育事业、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科技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社区建设、旅游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等10个方面。社会事业名人是指在上述领域作出较大贡献的知名人士。14.为什么说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是科学人才观的逻辑起点和立论基础。这一核心观念强调人才资源是国家发展的战略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推动力量。人类社会发展依赖于四大类资源,即:自然资源、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但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源,其中最宝贵的是人力资源中的人才资源,它是其他资源的开发主体,是可持续发展和可再生资源,是开发价值最高、潜力最大的资源。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口、环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依靠消耗自然资源、物质资源的传统发展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人类社会已处在向依靠科技革命和人才创新实现发展的新经济时代,人力资源已替代自然资源、物质资源、成为最重要的战略性资源。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科学理念,就是要把人才资源放在优先开发的战略地位,大力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用好人才,把人才资源优势转化为科学发展优势,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15.什么是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2003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人才强国战略与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国家战略,并写进了党章。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加快建设人才强国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强调要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了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活力。实践充分证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重大举措,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证。16.什么是党管人才?所谓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管宏观主要是坚持人才发展的正确方向,加强科学理论指导,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始终把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作为根本任务加以推进;管政策是指统筹重大人才政策制定,有针对性地解决人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革人才工作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制度环境;管协调是指通过加强各方面的统筹协调,形成推进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合力;管服务是指关心爱护人才,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实现价值提供良好服务。17.什么是科学的人才观?科学的人才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人才发展工作中的集中体现和具体运用,是近年来我国人才发展创新实践的科学总结,是人才工作科学化的行动指南。科学的人才观包括10个方面的理念:人才是最活跃的先进生产力;人才是科学发展第一资源;人才工作要为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服务;人才优先发展是科学发展的有效路径;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社会理念;以用为本是人才发展的重要方针;人才投资是效益最大的投资;高端引领是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重点;遵循系统培养的人才开发规律;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18.人才发展以用为本的内涵是什么?人才发展以用为本,是人才发展理论的重大创新,是总结国内外人才资源开发经验,对我国当前人才发展实际的规律性认识,是人才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方针。坚持以用为本,就是要把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作用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来培养人才、引进人才,推进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创新,解决人才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19.什么是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人才优先发展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科学发展第一资源的作用,在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中把人才发展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要确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就要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20.为什么说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是改革创新?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人才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科学人才观的重要理念,也是人才工作充满生机活力的根本保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才发展,就是要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制度障碍,解放思想、解放人才、解放科技生产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促使人才创新智慧和创造活力竞相迸发,促使各类人才大量涌现。21.当前我国人才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当前我国人才发展的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是: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匮乏、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不强、人才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消除、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不足等。22.我国未来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是什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是: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服务发展、人才优先,明确了人才发展的战略方向,就是要把为科学发展服务作为人才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才优先发展引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以用为本、创新机制,明确了当前人才发展的战略重点,就是要以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为主线,创新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人才、解放科技生产力。高端引领、整体开发,明确了人才发展的战略思路,就是要突出高端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23.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造就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突出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重视培养领军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统筹抓好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队伍建设。24.党的十九大对人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是什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加快建设人才强国。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以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用才的胆识、容才的雅量、聚才的良方,把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人民的伟大奋斗中来,鼓励引导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第十三章 方法篇25.如何把握创新党管人才工作的要求?创新党管人才工作,主要从创新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和创新党管人才服务机构两个方面来把握:(1)创新党管人才工作格局。要主动适应时代变化,集中精力抓规划指导,抓重点项目,充分体现宏观管理和综合服务。在人才工作管理上要大胆创新,将人才工作和干部工作、经济工作、文教卫工作、社会工作有机结合,实现多轮驱动。要通过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督查考核奖惩等方法,实现责任传递,压力传导。(2)创新党管人才服务机制。建立项目化的人才服务机制,开展人才交流会、人才政策咨询、引进人才情况通报和参观考察等人才服务项目,努力为人才提供“零距离”服务;建立经常化的沟通联系机制,建立主要领导联系专家和有关部门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做好人才跟踪服务工作,开设名家讲坛、开展献计献策等活动,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平台;通过各种人才服务机构积极扩展人才服务内容,做好档案管理、职称服务、养老保险、政策咨询、职业培训等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人才服务体系。26.如何构建开放的人才工作体系?构建开放的人才工作体系,是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适应人才在全球范围内加快流动的新趋势,建立人才国际化的工作体系。构建开放的人才工作体系,就是要树立与人才国际化相适应的新观念,按照国际通行的人才资源规则和惯例,在全球范围内开发和配置人才资源,全面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把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来。27.如何完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强化党委、政府推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不断完善统分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1)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发挥党委(党组)在人才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着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保证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2)优化人才工作运行机制。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凡是涉及人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大活动等,提交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抓人才工作的职责,形成整体合力;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对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人才项目,由牵头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健全督促落实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3)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制定人才工作目标和措施。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培养措施、评价标准和激励办法。引导各类用人主体在总结运用人才工作传统经验的同时,不断推进人才工作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及时总结推广人才工作的新鲜经验。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开展人才工作。28.如何完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坚持以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注重在实践中发现、培养、造就人才,将学校教育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合作相衔接,构建人人都能成才、人人得到发展的人才培养开发机制。29.如何完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根据不同领域人才成长规律和自身特点,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拓宽评价渠道,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在实践和群众中识别、发现人才,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人才评价发现机制。30.如何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改革各类人才选拨使用方式,加大人才比较择优力度,科学合理使用人才,促进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努力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31.如何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把党管人才与市场配置人才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健全人才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才资源高效配置。32.如何完善人才激励保障机制?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积极完善人才分配、激励、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保障机制。(1)完善物质激励保障制度。建立产权激励制度,探索知识、技术、管理、节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激励办法。统筹协调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稳步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健全国有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推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重点向创新创业人才倾斜。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探索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内生动力。研究制定人才补充保险办法,支持用人单位为各类人才建立补充养老、医疗保险。扩大对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才的社会保障覆盖面。(2)健全精神激励制度。在各领域、各层次开展人才表彰工作,建立定期表彰制度,规范表彰项目,更好地激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33.如何建立党委、政府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是通过制度规范、目标引导、考核推动等多方面举措,促使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切实抓好人才工作的制度保证。建立党委、政府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1)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把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及成员单位列为考核对象,分类制定考核指标。对党委、政府以及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考核,根据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和党政领导班子任期工作目标,重点考核人才工作宏观指导、政策引导、统筹协调、营造环境等方面。对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年度任务、落实人才规划、推进重大项目等方面的情况,明确界定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形成较为完整的权责体系。(2)完善考核办法。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可采取定量与定性、自我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既要看人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也要从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个长远大局出发,考核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情况。(3)运用考核结果。要把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权重,将考核评价结果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诫勉挂钩。对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人才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34.如何形成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人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完善人才工作运行机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规范人才工作各项重大决策出台的程序和规则,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每项决策的出台都要经过深入调研、广纳民言、严格审议等程序。在政策审议方面,凡是重大人才工作政策,都必须提交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或党委审议,避免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保证决策的严肃性和一致性。(2)建立健全高效的协调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的作用,善于通过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建立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例会制度、人才工作联络员制度、人才信息交流制度,以及重大工作进展通报制度,加强党委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和协作,研究解决问题。(3)建立健全有力的督促落实机制。建立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分解和任务报告制度,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和工作部门,提出明确的质量和实践要求。建立重点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对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关于人才工作重大决策的实施情况、重大政策的落实情况、重要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35.如何做好党委联系专家工作?做好党委联系专家工作,要遵循党管人才原则,以为党聚才为目标,按照掌握名单、建立联系、发挥作用、搞好服务的要求,不断增强党在广大专家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把广大专家团结、集聚到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中。要积极发挥专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激励专家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专家发扬甘为人梯、提携后学的优良传统,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举荐人才;建立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通过专家服务团、专家论坛等形式,提供咨询论证和智力服务。36.如何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人才投入是赢得未来的战略性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也是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建设人才强国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一是加强政府投入,扩大投入规模;二是优化政府投入结构,增补投入“短板”;三是整合资源,提高投入的效益;四是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投入;五是建立人才投入考评制度,提高人才投入管理工作水平,确保人才投入机制与人才培养、吸引、选拔使用、激励机制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为人才队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和政策保障。37.引进人才的途径有哪些?(1)通过各类人才工程、人才计划,给予优惠政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2)可以采取兼职或参与课题研究、技术攻关与开发、技术咨询及领办、创办企业等多种形式,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家人才。(3)可以采取调入、聘用、借用的方法,引进人才帮助工作。38.如何发挥重大人才工程的引领带动作用?实施重大人才工程是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的战略途径,也是引领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力抓手。发挥重大人才工程的引导带动作用,一要着眼盘活存量人才资源,发挥党委政府对人才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各类人才资源,既要高度重视高精尖人才,也要着力提升一般性人才,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二要着眼适应发展方式转变以及统筹城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人才结构调整的需要,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的紧缺专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为重要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调兵遣将,推动人才向基层和一线流动,强化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三要着眼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打造一批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立一批人才制度改革的“试验区”和“先行区”,以此带动面上改革,逐步消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壁垒和政策障碍,努力形成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机制环境;四要着眼原有工作基础与现有人才项目的衔接,着力在项目的整合、优化、提升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性;五要着眼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保证重大人才工程所需资金的优先投入,在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社会和个人投资重大人才工程,努力形成多元投入机制。39.如何通过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已经成为当代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的新模式,对于建设宏大的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一是充分利用多种产学研合作形式,培养创新型人才和创新团队;二是改变封闭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行开放式的培养模式;三是依托重大工程和项目,在创新实践中集聚和培养一流的人才;四是实行财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中的重要作用。40.如何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人才创业,不仅是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战略的重大举措,而且是坚持人才发展以用为本、推动人才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本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实施扶持人才创业政策,要着力从创业融资、创业服务、技术支撑、激励保障等方面入手,完善政策和服务措施,支持人才特别是科技人才创办、领办和协办企业。41.如何形成国家、单位、社会相结合的人才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国家、社会和单位相结合的人才保障体系,是保障人才合法权益,消除人才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待遇调整,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出台跨制度、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流动性问题。二是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通过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三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42.如何加强和改进人才公共服务?完善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对于加强和改进人才公共服务的供给,满足人才就业与发展中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十分必要。一是推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改革,建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管办分离、政事分开、事企分开,逐步实现公共服务与市场经营业务的完全分开,建立人才流动的公共服务网络,提供公益性、保障性的公共人事服务,承担包括人事档案管理、人才信用体系建设、人才培训、人事代理等业务。二是加强公共服务体系法治建设。通过加强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工作,确立人才公共服务的运行规则,明确人才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和开展各类人才公共服务的资质条件,统一人才公共服务标准,为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三是加快人才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以城市为核心、覆盖城乡的人才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加强人才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建立人才公共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四是建立社会化的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人事档案管理的社会化,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档案录入、查询、阅档和接转管理等服务,促进人才合理流动。43.如何建立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重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人才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功能,积极培育专业化的人才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人才市场管理队伍,建立专业化服务网络,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信息畅通、功能完善的全国性人才市场网络;二是推进人才市场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网上人才服务业务,加强人才市场网站建设,及时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鼓励人才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利益分享机制,不断推动人才信息共享;三是引导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向产业化发展,发挥各类人才机构的优势,支持中介机构的发展,逐步形成人才市场规模化运作、集约化扩张、一体化服务、产业化发展的格局;四是加快推进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国际化,建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人才开发模式,借鉴国外“猎头”方法,改进我国招聘高级人才的方法。44.什么是人才市场服务对象?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45.什么是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才市场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46.什么是人才市场管理?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47.怎样加强非公有制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加快非公有制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意义重大。重点应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统筹协调,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类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纳入整个人才工作体系,摆上重要位置;二是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完善人才政策,消除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成长、引进和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三是健全法律法规,加大人才流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力度,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大培训力度,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培训纳入总体计划中,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五是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48.如何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大举措。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清晰划分和科学界定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范畴,明确各级各类重大决策的规范程序;二是明确专家或专家咨询机构职责要求,专家或专家咨询机构围绕国家或地区经济、科技、文化、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三是加强重大决策专家咨询队伍建设,选拔一批德才素质好、参政意识强、知识水平高的专家担负决策咨询工作。49.如何建立人才培养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控机制?我国要实现由人才大国向人才强国的历史转变,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进人才培养宏观调控,建立人才培养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动态调控机制,保障人才供需的总量和结构平衡,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人才需求信息监测机制。加快推进全国人才信息库建设,完善人才资源开发运行监测体系和人才统计指标体系,对现有人才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统计,全面掌握人才存量、人口结构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信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判断,从总量、结构等方面对人才需求进行科学预测。(2)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在培养人才方面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三方的各自优势,实现人才培养的资源共享和成果互惠。建立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制定有利于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的政策,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及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3)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参与的人才培养工作联动机制,负责整理和发布信息、协调相关政策、决策重大事项等工作。联动工作机制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并对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方向提出政策建议,实现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和政策联动,提高人才培养结构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适应性和契合度。50.如何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人才工作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推进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人才信息网络和数据库,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着力建立完善人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按照人才工作分工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明确人才信息化建设管理职责,健全人才信息化建设运行机制,整合人才信息资源,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跨层级的人才信息化建设协作;二是加强人才信息网络和各类人才信息数据库建设,积极建设各类人才信息宏观决策系统、人才业务管理系统,人才管理关联单位工作平台,危机预警管理系统和内部办公管理系统;三是加快推进人才电子政务建设,构筑互动、高效、便捷的人才资源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和人才公共服务平台。51.如何建立健全人才资源统计制度?建立健全人才资源统计制度,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人才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国家人才资源统计指标体系由国家人才发展主要指标、人才队伍建设指标、重点领域人才资源指标和国家人才发展监测与评价主要指标四部分构成;二是完善人才资源统计调查方法,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采取全面统计、抽样调查、数据测算等方法进行统计;三是实施人才资源统计信息定期发布,通过定期发布人才资源统计信息,及时进行人才资源供需预测,引导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与分布,促进人才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动态调整、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四是明确人才资源统计工作责任分工,国家人力资源统计工作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协调,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具体实施;五是加强人才资源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能。52.如何加强人才理论研究?人才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是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人才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决策支持的重要任务。加强人才理论研究,重点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才理论研究,突出人才理论研究的实践性,在服务工作实践、接受实践检验、汲取实践营养中不断推进人才思想和理论的创新;二是重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借助“外脑”,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三是大力加强人才学科和人才理论体系建设,深入研究当前人才工作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四是着力推进人才理论研究队伍和结构建设,关注和扶持人才研究机构的发展,重视发挥人才研究机构的作用,团结和凝聚一大批人才理论研究专门人才。53.如何加强人才工作法制建设?推进人才发展、建设人才强国越来越重视人才工作法制化建设。加强人才工作法制建设,要坚持党管人才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完善市场机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法制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重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发展的需要,制定新的人才法律法规,要加快制定人才促进法,作为我国人才法律法规的基本法,通过该法律明确人才立法的各项原则,为其他人才立法提供方向指引和原则依据;二是提高人才立法层次,完善人才法律法规,根据分类指导原则,按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使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不同特点,制定符合各支人才队伍建设规律的法律法规;三是提高法律法规的开放性和竞争性,处理好与国际接轨和坚持中国特色的关系,使我国的人才法律法规适应国际人才竞争的发展趋势。第十四章 实践篇54.什么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简称“千人计划”),主要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到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在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研开发、创业机制,集聚一批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参考《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55.什么是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2012年9月,经中央批准,中组部、人社部等11个部委联合推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简称“国家特支计划”,亦称“万人计划”),计划用10年时间,面向国内分批次遴选1万名左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给予特殊支持。“国家特支计划”是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千人计划”并行、面向国内高层次人才的重点支持计划,按照高端引领、梯次配置的思路,重点支持三个层次、七类人才。第一个层次是“杰出人才”,计划支持100名处于世界科技前沿领域、科学研究有重大发现、具有成长为世界级科学家潜力的人才。第二个层次是“领军人才”,计划支持8000名国家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和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等类别。第三个层次是“青年拔尖人才”,计划支持2000名35周岁以下、具有特别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科研工作有重要创新前景的青年人才。——参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56.什么是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为积极应对国际科技竞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批世界水平的科学家,在我国具有相对优势的科研领域设立100个科学家工作室;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重点支持和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着眼于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每年重点扶持1000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依托一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若干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建设300个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参考《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实施方案》57.什么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着眼于提高我国企业现代会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到2020年,培养一批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的企业家;培养1万名精通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58.什么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围绕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洋、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现代交通运输、农业科技、社会工作等重点领域,开展大规模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每年培训10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到2020年,累计培训1000万名左右。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现有施教机构,建设一批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参考《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实施方案》59.什么是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强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12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100万名高级技师。——参考《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60.什么是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着眼于解决基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才匮乏问题,培养锻炼后备人才,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就业。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用5年实践,先期选派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到2020年,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目标。统筹各类大学生到基层服务创业计划。通过政府购买工作岗位、实施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服务、就业和自主创业。——参考《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实施方案》61.什么是“国际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国际组织人才培养计划”指培养一批兼备国际视野与中国情怀、通晓国际规则、拥有出色的外语及专业技能和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服务于国家人才战略需求。专业化的国际组织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任职能力包括:(1)政治素质强,通晓中国国情;(2)外语水平高;(3)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学习能力,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4)熟悉国际事务,深谙国际组织游戏规则;(5)具有国际组织领导人才综合素质;(6)在国际组织中展现个人魅力,争当国际活动家和国际政治家。——参考《“国际组织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62.什么是湖北省“百人计划”?“百人计划”是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重大人才计划,从2009年开始,计划用5到10年的时间,从海外引进200名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其中创业人才不低于50%,为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参考《湖北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63.什么是湖北省“双百计划”?湖北省委组织部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引进、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增强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从2011年开始,在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设立100个“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鼓励、引导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担任“湖北省自主创新岗位”特聘人选,组建100个“湖北省自主创新团队”(含重点产业创新团队),促进企业研发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参考《湖北省自主创新“双百计划”实施办法(试行)》64.什么是“湖北省选聘科技人才担任企业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项目“?我省面向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选聘100名科技人才,到市、县重点产业领域中具有较好科技创新基础的企业担任重点产业创新团队带头人,引导和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向产业一线集聚,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好,团队效应显著、科研成果丰富的创新团队。65.什么是“孝感英才”评选活动?为加大全市各类人才培养开发力度,引导人才向基层和生产一线流动,促进全市人才工作协调发展,为推进“五个跨越”、建设“五个城市”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评选出新一批孝感市优秀企业家、有突出贡献专家、首席技师、农村拔尖实用人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合称“孝感英才”。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有:(一)优秀企业家:市经信委(牵头单位)、市工商联、市建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二)突出贡献专家:市人社局(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局、市科协;(三)首席技师:人社局(牵头单位)、市总工会;(四)农村拔尖实用人才:农办(牵头单位),农业局、人社局。(五)优秀社会工作人才:民政局(牵头单位)。——参考中共孝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孝感英才”评选工作方案>的通知》孝人才〔2014〕2 号66.什么是孝感市“明星创客”评选活动?为在全市上下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明星创客”评选活动。评选活动的“创客”是指,具备一定创新意识或创新成果,并正在从事创业实践活动的企业创办人。同时,所创办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孝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创办企业应为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微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生产及服务等方面的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三)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四)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五)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67.什么是大悟县“253”人才工程评选活动?大悟县“253”人才工程评选是指:从2013年开始,每两年在全县工业、农业、教育、卫生和宣传文化五个领域各类人才中分别推荐评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农业产业化领军人才”、“大悟名师”、“大悟名医”和“大悟文化名家”各三名。68.什么是大悟县有突出贡献的“科技拔尖人才”评选?大悟县有突出贡献的“科技拔尖人才”评选,是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在全县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组织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中,评选出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30名科技拔尖人才,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科技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对获奖者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县政府科技专项津贴。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并且实行动态化管理,不搞终身制,按照实际业绩适时调整。69.大悟县“人才公寓”的基本情况?为解决我县高级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工作环境,大悟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在城区建设50套人才公寓,每套公寓建筑面积50平米,网络、通讯设施齐全,交房后拎包即可入住。申请入住人员范围为:(一)县委、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两院”院士、中央“千人计划”、“长江学者”、“湖北省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二)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的“博士服务团”成员;(三)县委、县政府统一引进的机关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四)孝感市“招硕引博”对象;(五)其它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人员。建成的公寓为国有资产,不对外销售,不转让,作为在悟工作的单身人才临时过渡性住房。70.什么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1998—2007年合作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从2008年开始,该计划由教育部单独组织实施。该计划旨在延揽大批海内外中青年学界精英,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带动国家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领先水平,大力提升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包括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长江学者成就奖三个项目。——参考《“长江学者”计划实施办法》71.什么是楚天学者计划?楚天学者计划是指湖北省高等学校为了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支持高等学校聘任楚天学者。“楚天学者计划”由楚天学者、楚天学者讲坛和楚天学者成就奖三个项目组成。——参考《“楚天学者计划”实施办法》72.什么是湖北省编钟奖?湖北省编钟奖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设立的奖项,用以奖励在湖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参考《湖北省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73.什么是院士专家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指由政府推动,以企事业单位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研发机构为依托,联合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旨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参考《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74.什么是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是指按照规定条件,评审出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和后勤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批准其在某些学科内招收国内外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它不是在设立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内另外成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或学术组织实体。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实际含义是指具备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我国建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有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2)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科技工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3)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科技后勤条件良好;(4)单位领导充分重视。申请设立流动站的单位要认真填写《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全国博管会办公室组织学科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流动站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在与设站单位的分工合作下,完成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培养工作。“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博士是最高学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授予其他任何名义上的学位称号,因此,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同时,“博士后”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建设的意见》75.什么是湖北博士服务团?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鄂发〔2010〕24号)和《关于实行人才工作重心下移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的意见》(鄂办发〔2011〕20号),引导优秀中青年人才向基层和艰苦地区柔性流动,在为基层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的同时,锻炼培养一批高素质人才队伍,2011年8月,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启动实施了“博士服务团”服务基层计划,首批从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选派100名优秀年轻博士,主要派往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和十堰市、神农架林区相关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服务锻炼。目前已经选派到第五批。——参考《博士服务团管理办法》76.什么是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是湖北地区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生产型事业单位,围绕生产发展中的问题,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合作导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博士后人员,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的“产学研”一体化的特定形式,是发展高新技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参考《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77.什么是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人才特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是指:实施人才强国、人才强市战略,贯彻落实人才发展规划、实现人才优先发展的“试验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园区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其典型的代表是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等。二是区域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其典型代表是上海、深圳、无锡等地。三是专业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具有明显的产业和学科特征,一般被称作人才高地或人才基地等。四是专项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以专项内容突破为重点,兼有一定的地理特征,旨在作为试点,探索新办法、新经验。——参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78.国家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有哪些待遇和政策?(1)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批准之月起,在本人职务工资标准内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少数贡献特别突出的经报人事部批准可晋升两个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享受其他津贴,也不影响以后正常增加工资(不含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所在地保健医疗照顾,地方和部门应有计划地安排他们进行疗养休假和身体检查;(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按本地高级知识分子的标准优先安排住房;(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因公、因病需要用车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提供方便或报销出租车费;(5)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如专家要求解决,应尽快予以办理;(6)应尽量保持专家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和连续,对使用不当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专家社会兼职要适度;对专家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给予支持与照顾;对专家参加国内外有价值的对口学术或考察活动,应尽可能给予支持。——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79.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范围有哪些?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工农业生产、科技管理等领域的,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被选拔人员的年龄严格控制在55周岁(含55岁)以下。——参考《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80.国家对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有哪些优惠政策?根据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规定,银行、保险、证券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要以能创造经济效益和单位有承受能力为原则,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办法,严格审批,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可聘任或委任其担任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的领导职务,及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以上均不包括中央管理的干部)。回国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确属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急需的,申报立项后由国家提供科研配套经费。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经一定时间任职并放弃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可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二至三个职务工资档次,以后晋升工资,应与国内其他人员一样按政策执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每月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银行、保险、证券业津贴由用人单位确定。国有大型企业的工资和津贴,由用人单位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其合法收入纳税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对回国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租住或购买。其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家庭生活基础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随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的家属(含外籍配偶)在国内就业,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子女在国内上初中、小学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报考高中、大学的,可酌情给予照顾。——参考《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81.享受优惠政策的留学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享受优惠政策的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学成后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留权及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参考《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82.什么是高级专家?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参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3.高级专家离退休有什么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其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参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4.高级专家离退休的待遇有哪些?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1)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2)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第(1)项规定提高退休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门或单位的聘请,担任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顾问,也可以直接承担业务工作。聘请离休退休高级专家应签订聘请合同,聘请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参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85.对应聘来华工作的专家和高级技工的生活待遇有哪些规定?对应聘来华工作的专家和高级技工的生活待遇,原则上使他们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其本人在国外的水平,并要按照其来华后的实际贡献进行必要调整,对起关键作用的急用人才,可用重金聘请。其具体办法,由外国专家局商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审批。对于以引进国外智力为主,辅以进口少量关键技术设备自主开发的技术改造、科技攻关项目和推广应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项目,各级计划、经济、科技部门应在资金、物资、关键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其前期概算中,应考虑列入引进国外智力费用。执行国家和地方引进国外智力计划项目(包括未列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计划的部门和地方项目)所需经费,由聘用单位或派出培训单位按原经费渠道负责开支;某些国家建设急需的引进项目,其引进国外人才和派出培训经费不足或全部承担有困难的,可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申请无偿或有偿资助。工商银行对执行引智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开发出的成果的推广应用,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支持,所需贷款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引进智力办与工商银行分行协商解决。执行国家和地方引智计划项目所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可根据政策享受优惠政策,或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及奖励。科技人员参加国务院引进智力办或部委、省市引进智力办批准的引进国外人才重点项目计划完成的科技成果,根据其实际水平和作用大小,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成果登记、奖励等方面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在企业中,允许外国专家采取技术入股的形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在其投人生产并见效益后,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利润分成。——参考《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86.来华定居的专家由哪些部门负责?来华定居的专家,其审批、工作安排、生活接待、经费开支、对外联系等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引进人才计划,由国务院各综合部委组织编制,经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协调后,报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批准;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项目需引进人才的,其计划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编制、审批;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求引进的,由各单位提出计划,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聘请人才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的人才,从有关项目费用中开支。其他人才,企业单位聘请的,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有外事费的,在外事费中开支,无外事费的,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参考《关于鼓励引进国外智力的暂行规定》87.什么是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在我国相关城市,为了柔性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为他们办理的在本市的居住、工作、创业的合法证件,高层次人才可不转变国籍、户籍而享受市民待遇。——参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88.什么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的凭证,或者说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参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89.什么是湖北省双创战略团队?双创战略团队包括科技创新战略团队和自主创业战略团队,主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战略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自主创业战略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湖北创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布局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具有较好市场前景,能引领和带动我省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团队。一般每个科技创新战略团队省委组织部给予30万元(A类50万元)经费支持,每个自主创业战略团队给予50万元(A类100万元)经费支持。——参考《关于开展2018年湖北省双创战略团队申报工作的通知》90.什么是“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从2018年起连续5年,在全市范围内培养3000名左右回得去、留得住、用得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够示范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农村实用人才。主要招收户籍在农村的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等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重点推荐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后备干部、入党积极分子、村级产业发展带头人等符合条件的对象。学历层次为大学专科,学制3年,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参学对象必须与所在乡镇签订毕业回村服务合同,原则上在村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参考《孝感市“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实施方案》 干部教育和监督管理篇第十五章 干部教育1.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性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二条2.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确保全覆盖。(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四条3.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署。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4.公务员培训的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五条(中组发〔2008〕17号)5.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坚持服务大局、以人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和推进改革,突出干部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培训需求导向,真正做到科学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干部成长缺什么就补什么,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为干部成长服务。(二)坚持改革创新、竞争择优。在继承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改革促动力释放,以创新促活力增强,以竞争促资源盘活,以择优促质量提升,实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三)坚持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认真研究解决干部教育培训中学用脱节、学风不正问题,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形成推动培训机构联系实际办学、教师联系实际教学、学员联系实际真学的机制。(四)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将提高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作为谋划、推进和评价改革的基本要求,贯穿于改革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实现干部教育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相统一。——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第5条(中办发〔2010〕18号)6.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与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要求相符合,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衔接,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一)形成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渠道作用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网络培训广泛运用,开放竞争、优势互补、充满活力的办学体制。(二)形成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规范有序、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三)形成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规律,培训理念、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的教育培训模式。(四)形成适应科学发展新要求、广大干部新期待,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并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的师资选聘、培养、评价机制。(五)形成促进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指导与服务相结合,职责明确、制度健全、保障有力、效能显著的宏观管理体制。——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第6条(中办发〔2010〕18号)7.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什么?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三条8.干部教育培训的种类有哪些?(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七)其他培训。——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四条9.什么是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中组发〔2008〕17号)10.什么是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中组发〔2008〕17号)11.什么是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中组发〔2008〕17号)12.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境内培训与境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改革纲要》指出,干部教育培训应着眼于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不断完善理论教育、知识教育、党性教育体系。致力于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教育的同时,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国情和形势教育;致力于提高干部的知识素养和实践能力,广泛开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所需的各种知识的教育培训,重点抓好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所需知识的教育培训;致力于提高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大力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重点开展忠于党和人民、尽职尽责工作、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拒腐防变的教育。——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第18条(中办发〔2010〕18号)13.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有哪些?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推广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小班教学,突出按干部类别开展培训。改进讲授式教学,推广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倡导异地培训、挂职培训、分段式培训,探索完善干部免职脱岗培训、后备干部个性化定制培训制度。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学校的合作培训模式。上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干部的特殊培训需求,主动送教上门。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多读书、读好书,不断改进干部在职自学。——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第19条(中办发〔2010〕18号)14.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和要求是什么?开展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实行全员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县(市、区、旗)直属部门机关干部、乡镇(街道)干部、县域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负责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等,重点抓好县(市、区、旗)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县乡两级后备干部、县域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等对象的教育培训。要合理确定教育培训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县(市、区、旗)直属部门机关干部、乡镇(街道)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的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00学时或12天,其他干部一般不少于40学时或5天,目前,我县不得少于50学时。——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3号)15.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是什么?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zd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基层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坚定性。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情形势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增强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创造性地落实中央和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切实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帮助基层干部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社会管理培训,帮助基层干部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加强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加强道德品行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基层党员干部,还要抓好以党史党风党纪为重点的党性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的意识、提高做好党务工作的能力。——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33号)16.我国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有何要求?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或者550学时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做出规划,统筹安排。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五条17.我省对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如何计算学时?(一)脱产培训。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体班学习,以及组织部门组织,或经组织部门批准、备案的各类专题研讨班、出国(境)培训班学习培训,每个学习日计8个学时,按培训机构考核确定的干部实际参加学习日进行计算。(二)自主选学。省级自主选学的主要形式为:1.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学习。按照每门课件设置的学时标准计算。一门课程重复学习的,只计一次。2.湖北干部讲堂学习。每参加1次计3个学时。3.全省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菜单式选学。参照脱产培训计时。(三)在职学习。包括各地、各单位组织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干部讲堂、在线学习等学习培训,其学时计算标准由各地、各单位确定。——参见《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办法(试行)》18.我省对干部培训学时如何考核?我省对干部培训学时实行五年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干部参加脱产培训实行五年考核,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每五年内应当参加一次主体班学习。干部参加自主选学和在职学习实行年度考核。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干部参加自主选学和在职学习。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和不达标,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参加自主选学和在职学习学时年度考核达到70学时为达标,低于70学时为不达标。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五年内通过脱产培训、自主选学和在职学习累计所获学时未达到550学时为不达标。——参见《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办法(试行)》19.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的实施主体是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改革纲要》进一步强调,对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重点班次,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委托或会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向干部所在单位反馈。——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第14条(中办发〔2010〕18号)20.对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如何处理?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中组发〔2008〕17号)21.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分哪些等次?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述学、评学、考学相结合,自我总结、培训机构考核与各派训单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定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9至70分为合格,69至60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学习期间累计缺课时间超过总学时十分之一且没有按规定补训的;2.学习期间违反培训纪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3.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学习弄虚作假的。——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发〔2010〕2号)22.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的程序是什么?(一)学员自我总结。参训干部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对本人在培训期间的理论学习、党性锻炼、学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填入《干部培训登记表》。(二)党支部(班委会)考核鉴定。由小组评议,经党支部(班委会)讨论通过,对每一位参训干部在培训期间的主要表现作出评价并填入《干部培训登记表》。(三)培训机构审定考核意见。培训机构根据《学员考核量化评分表》所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据原始记录对每一位参训干部进行全面考核,学习结束前,培训机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参训干部本人并公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参训干部可在三日内向培训机构申请复核。培训机构将最终评定结果填入《干部培训登记表》。(四)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参训干部除按以上办法进行考核外,还要由各派训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到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时,培训机构学员管理部门对考核对象的理论学习、学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介绍。考核人员对考核对象在培训期间的表现作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发〔2010〕2号)23.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如何实施?参训干部考核工作由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牵头,培训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派训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一)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参训干部考核工作履行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负责将考核结果向各派训单位进行通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学员考核工作。按照以人为本、从严治校的要求,明确各相关处(科)室、相关人员的职责。做好平时的基础工作,确保学员培训原始材料的真实完整。充分发挥班委会(党支部)的作用,调动学员参与考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考核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考核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干部培训机构要争取派训单位的支持配合,跟踪了解干部培训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及时将学员学用结合的情况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三)各派训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学员考核工作。要为参训干部集中精力参加学习培训创造条件,在培训期间不安排学员工作任务,包括参加会议、出国(境)考察等。参训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两天以上的,由派训单位向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派训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培训考核结果及时记入干部档案和干部教育信息库,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考核情况,并向学员所在单位通报学员参加学习培训考核结果。——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发〔2010〕2号)24.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结果如何运用?(一)培训机构对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对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员颁发荣誉证书;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员,不发结业证书,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安排补训。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15天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干部培训登记表》送(寄)至相关单位和部门,将考核结果向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各派训单位通报。(二)各派训单位要把干部在培训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参训干部培训期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学习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把干部在学习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用考察的内容和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促进干部培训与干部使用更好地结合。——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发〔2010〕2号)25.激励约束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有哪些规定?《干部教育条例》规定,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改革纲要》指出,完善干部学习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干部培训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干部学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干部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将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二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第15条(中办发〔2010〕18号)26.干部参加教育培训违规违纪应给予怎样的处理处分?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等次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六条27.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时必须遵守的培训纪律有哪些?(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二)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三)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四)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五)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六)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七)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八)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参见《中组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13〕8号)28.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是什么?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29.选聘兼职教师和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哪些要求?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30.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有哪些类型?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部门和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承担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和境外培训机构承担干部培训项目。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促进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提升教学质量。——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31.首批全国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有哪些?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浙江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和中山大学等十三所高校。——参见《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和规范高校干部培训基地的意见〉》中组发〔2009〕9号)32.我县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基地有哪些?我县干部教育培训现场教学基地有:以白果树湾新四军第五师司令部旧址、中原突围纪念馆为特色的红色革命教育基地,以高铁经济新区为特色的经济发展现场感受基地,以县公安局看守所为特色的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基地,以三里镇柏园村为特色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现场探索基地。33. 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有哪些要求?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34.什么是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实行干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十条35.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改革纲要》指出,严格执行干部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运用理论和知识、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等情况。——参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第14条(中办发〔2010〕18号)36.什么是两个网上学习系统?两个网上学习系统指“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和“孝感市干部理论知识学习测试平台”上的相关学习。为充分发挥网上学习平台的促学作用,建立干部网上学习、测试新常态,孝感市先后印发了《孝感市干部理论知识学习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孝感市关于贯彻〈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办法》。——参见《关于印发两个网上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孝干教[2015]1号)37.“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的参学对象都有哪些?“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的参学对象为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副处级为55周岁)的市县乡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干部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干部(不含专技岗位干部)。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其他干部自愿参学,也纳入考核管理范围。——参见《关于印发两个网上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孝干教[2015]1号)38. “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对参学人员如何考核?对参学人员实行参学率、达标率双项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参学情况,年终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对参学率、达标率低于60%的地方和单位,约谈主要负责人。 ——参见《关于印发两个网上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孝干教[2015]1号)39. “湖北省干部在线学习中心”的学习结果如何运用?1.党建考核依据。县市区和市直“三区”参学人员参学率低于90%、达标率低于80%的,市直单位参学人员参学率、达标率低于90%的,单位当年党建目标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2.年度考核依据。应学未学或学时不达标的,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参见《关于印发两个网上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孝干教[2015]1号)40.“孝感市干部理论知识学习测试平台”学习测试对象有哪些?“孝感市干部理论知识学习测试平台”学习测试对象为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市县乡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干部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干部(不含专技岗位干部)。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41. 如何在“孝感市干部理论知识学习测试平台”进行学习测试?(一)自学自测:每年元至11月,学习测试对象在网上开展日常自学自则,完成100题且正确率达90%为合格。 (二)集中抽测:每年12月,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或指定部分测试对象进行封闭测试,题量为100题,从本人年度自测试题中自动抽取,正确率达80%为合格。 (三)补测:集中抽测对象因故没有参加测试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安排1次补测。 (四)合格标准。年度内仅参加自学自测的,自测成绩合格则年度学习测试合格;参加集中抽测的,自测和抽测两项成绩均合格则年度学习测试合格。——参见《关于印发两个网上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孝干教[2015]1号)42. “孝感市干部理论知识学习测试”结果如何运用?(一)党建考核依据。县市区和市直“三区”参学人员测试合格率低于80%的,市直单位参学人员测试合格率低于90%的,单位当年党建目标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二)年度考核依据。应测未测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个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三)提拔任用依据。应测未测或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个人下年度不得列为提拔、重用对象。 ——参见《关于印发两个网上学习管理办法的通知》(孝干教[2015]1号) 第十六章 干部监督1.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1)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从政规定、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等方面的情况。(2)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重点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8号)2.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1)负责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2)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对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研究提出有关干部监督的法规、制度。(4)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督促下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查核处理。(5)受理对领导干部和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6)配合纪检、审计机关的有关机构负责巡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8号)3.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1)坚持不懈地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2)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3)加强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4)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5)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参见《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5〕8号)4.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有哪些?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信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参见《干部监督信息沟通办法》(组通字〔2010〕29号)5.什么是“三责联交”?(一)经济责任交接事项。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末本地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尚未完成的投资、工程项目的相关书面资料。(二)干部人事责任交接事项。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本单位党委管理的干部调整任用和人员调配情况、县委组织部反馈的监督检查情况。(三)编制管理责任交接事项。离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本单位(系统)职数使用及管理情况,在编人员的增减变化情况。 ——参见《大悟县党政领导干部离任“三责联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13〕3号)如何规范领导干部出国证件管理?(一)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要继续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要及时督促因公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7日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督促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三)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了解掌握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四)加强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干部监督信息报送制度,凡发现有领导干部外逃或涉嫌外逃的,要在4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7.对那些领导干部出国(境)从严把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8.出国(境)证件管理对象及范围?出国(境)证件管理重点对象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普通护照(因私);因公赴港澳台通行证、来往港澳台通行证(因私);因公应邀赴港澳台通行证(Y签注)、其他类型的赴港澳台通行证。 ——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6〕75号)9.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有哪些规定?(1)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2)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3)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4)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5)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10.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方面有哪些规定?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参见《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同一社团兼职的现职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两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现职人员兼任。社团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组通〔2009〕33号)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兼任职务。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和以企业会员为主的社会团体(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兼任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在社会团体理事会(新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组)讨论通过后,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外),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其中,中央管理干部由省委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原因,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报批报告需详细说明退(离)休领导干部原任职务、是否兼任其它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职理由、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是否取酬等情况。其他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报批报告内容参照省管干部执行。经批准兼职的人选,按照有关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后,须报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和备案后才能任职。社会团体在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涉及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的,必须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之前30日办理兼职审批手续。未办审批手续的,不能作为候选人参与选举,否则相关选举事项无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手续。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应每年底将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纪检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如实报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在职领导干部到龄退休后,应在一个月之内报告并辞去所兼职务,确需兼职的,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程序。——参见《湖北省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鄂组通[2014]73号)11.规范核定领导职数有那些规定?规范核定领导职数主要包括领导职务名称、领导职务层次、领导职务数量。领导职务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并配备相应干部。各及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领导职务数量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的规定确定。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应当与其机构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12.按职数配备干部的“五严禁”内容是什么?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低职高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设置“顾问”“资政”等领导职务名称配备干部;严禁出台“土政策”,用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比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正副厅局级干部”“正副县处级干部”或“正副乡科级干部”等名义变相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配备干部。——参见《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13.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参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1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组织人事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参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2015〕12号)15.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主体有哪些?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参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16.哪些领导干部应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1)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2)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3)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参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17.领导干部应于何时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发生涉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应报告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18.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汇总综合和查阅是如何规定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参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19.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的适用对象有哪些?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1)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2)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3)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参见《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20.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应于何时报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参见《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21.受处理处分决定怎样执行?受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受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受处理处分决定机关应当在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向受处理处分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理处分决定等有关文书材料。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处分对象的具体身份,抄送或者函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督促协调执行到位。受处理处分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自觉按照相关规定确保处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8〕19号)22.干部受处理处分后的工资及养老保险待遇有那些规定?干部受到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从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工资待遇。干部受到政务处分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有关规定执行。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出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工资待遇根据降低职务层次的具体情形,相应作出调整。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按照《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受处分处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操作办法》(鄂人社发〔2017〕36号)有关规定执行。干部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当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8〕19号)23.受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评先和年度考核规定?干部受到处理处分的,应当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各类先进的资格。公务员因被问责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而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受到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降职以外其他组织处理的,根据处理情形和其对待处理的态度综合考虑确定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见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纪处分但未开除公职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不谢评语、补定等次。干部同时受到两种以上处理处分的,按重处理处分确定考核等次。——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8〕19号)24. 受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任职管理规定?干部受诫勉处理后,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受组织处理后,影响期内任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引咎辞职或者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以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降职处理的,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两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但因其已作降职处理,不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重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干部受党纪处分后,影响期内任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受党内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如果对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1 2月3 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如果对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1 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含一个)以上职务层次,受处分期间没有表俱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降低二个(含二个)以上职务层次,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期间不得提拔或进进一步使用。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公务员受政务处分后,影响期内任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半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记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半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降级处分的,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且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二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立案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结案后,根据处理处分情形,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受降职处理、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相同或者以上职务层次的任职时间不得累计为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干部同时受到两种及以上处理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或者处理处分较重的规定执行,不重复计算影响期或者降低职务层次。——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8〕19号)25.任职试用期内受处理处分的任职怎样管理?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诫勉处理、党内警告处分或者警告、记过政务处分的,在处理处分情形和原因不影响其继续履行试用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如处理处分影响期在试用期内,可以不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后按规定进行考核,慎重研究是否正式任职;如处理处分影响期超出试用期,试用期可延长至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待影响期满后按规定进行考核,慎重研究是否正式任职。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者记大过政务处分的,一般应当终止试用期,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免职、降职处理,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降级及以上政务处分的,试用期相应终止'按相关处理处分决定安排工作。 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处理处分,试用期满考核前因其他问题再次受到处理处分的,应当终止试用期,按试任前职级或者相关处理处分决定安排工作。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被立案调查的,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进行试用期满考核并正式任职。对不宜继续试用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终止试用期,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待作出处理决定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8〕19号)26.干部因被问责受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的重新任用是怎样规定的?干部因被问责受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的重新任用,是指干部因被问责引咎辞职或者受到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以及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影响期满后的首次重新任用。——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8〕19号)27.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哪些?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9号)28.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章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2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哪几种?(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30.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是多长?(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31.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应当如何确定其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3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为多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33.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哪些?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参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中办发〔2009〕25号)34.怎样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对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参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按照**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既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松劲,又理直气壮地为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探索建立分析研判机制,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深入核实、综合分析、客观认定。对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先行先试等工作中,因情况复杂、风险难以把控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损失,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主动检查整改、未谋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不追究或从轻、减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给予干部容错后,不影响其评先表优和选拔任用。制定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回访教育、严格管理,影响期满后依规使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参见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35.如何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根据干部选拔任用的特点和要求,把严格的监督措施嵌入推荐、考察、公示、决定等关键环节,做到同步监督、环环把关,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时性、有效性,严把选人用人关,这是做好正风肃纪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参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干部监督工作》(2013年3月15日 张纪南同志在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36.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2003年6月19日 中办发【2003】17号)37.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强化任前把关,“凡提五必”内容是什么?“凡提五必”是指前移审核关口,严格审查把关,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坚持干部档案必审,突出审起点、审节点、审交点、审疑点,重点审查“三龄两历一身份”情况;坚持个人有关事项必核,哭出核报告内容是否准确、事项是否合规,重点甄别漏报瞒报、违规违纪等问题;坚持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突出听线索反映、听疑点问题、听查核情况,重点听取是否影响提拔任用论性意见;坚持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必查,突出查问题是否属实、查责任是否关联,查人选是否过硬,重点研判拟任人选的查核结论;坚持干部监督特别档案必看,突出看问题性质、看责任情形、看结论意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影响任用的情况。强化审核结果运用,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对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参见《关于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组通〔2017〕32号)3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哪些环节实施全程纪实、节点把关?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为主线,突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责任主体和重要情况,充分发挥纪实的约束作用、监督的把关实效、追责的惩戒功能。——参见《关于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组通〔2017〕32号)39.领导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主要审核那些内容?档案材料收集是否齐全。主要审核档案中履历、考察、考核、学历职称、教育培训、政治面貌、奖惩、工资待遇、职务变动等材料是否齐全,成套材料有无缺页,对无法查补的材料是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出具情况说明并登记归档。 档案材料内容是否真实。主要审核档案材料有无篡改、伪造的情况,个人经历的起点、节点、交点是否符合干部一般成长规律,是否存在疑点。档案材料记载是否客观。入党(入团)材料、重大政治活动的思想工作小结以及年度考核的工作小结等材料反映的信息是否客观。档案材料信息是否准确。主要审核档案材料填写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是否准确,以及专审后填写的信息与档案专审的结论是否一致。档案材料整理是否规范。主要审核材料的形成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分类是否准确,编排是否有序,目录是否清楚。 ——参见《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通〔2016〕85号)40.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主要查核那些内容?(一)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是否一致;(二)是否属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三)家庭财产是否明显超过正常收入;(四)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通〔2017〕37号)41.领导干部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的主要查核那些内容?领导干部“凡提必查”主要查核对拟任人选的以下信访举报:(一)反映拟任人选不符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的;(二)反映拟任人选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例》等干部工作政策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三)反映拟任人选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问题的;(四)反映拟任人选的选拔任用过程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工作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五)反映拟任人选或者选拔任用工作存在其他问题的。——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组通〔2017〕38号)42.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凡提必听”的主要听取那些内容?领导干部“凡提必听”主要听取以下内容:(1)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洁情况(党外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受理及查核情况;(3)领导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况;(4)对领导干部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意见建议;(5)其他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的情况。——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凡提必听”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4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情形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2)越级提拔干部的;(3)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4)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5)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第(4)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4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1)破格提拔干部的;(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3)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4)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5)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6)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2)项所称“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一般按超过60人掌握。第(3)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若干意见》(鄂组通〔2011〕7号)45.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有何纪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不准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补报;不准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不准违反上级批复意见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若干意见》(鄂组通〔2011〕7号)46.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在时间上有哪些要求?组织部门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应在有关考察对象人选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在进行考察的同时进行。纪检监察机关收到组织部门听取意见函后,应及时函复,在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会议酝酿或组织部门办公会酝酿前完成。特殊情况,个别处理。——参见《中管干部任职前中央组织部听取中央纪委意见和中央纪委回复中央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组通字〔2008〕34号)、《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鄂组通〔2009〕57号)47.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的回复意见如何处理?组织部门一般要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必要时,应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参见《中管干部任职前中央组织部听取中央纪委意见和中央纪委回复中央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组通字〔2008〕34号)、《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鄂组通〔2009〕57号)48.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回复意见如何处理?组织部门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参见《中管干部任职前中央组织部听取中央纪委意见和中央纪委回复中央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组通字〔2008〕34号)、《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鄂组通〔2009〕57号)49.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对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的回复意见如何处理?组织部门在呈报党委(党组)讨论有关干部的情况说明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目前其党风廉政方面的反映不影响任用(或对其任用不持异议)”。——参见《中管干部任职前中央组织部听取中央纪委意见和中央纪委回复中央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组通字〔2008〕34号)、《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鄂组通〔2009〕57号)50.干部任职前组织部门未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未如实回复掌握情况的,应追究哪些人员责任?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51.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原则性规定?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8号)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也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参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组厅字〔2005〕9号)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党政领导职务,或平级调整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包括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实施意见适用于选拔任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组发〔2001〕4号)52.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时间有何规定?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8号)53.经全委会票决通过的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是否还需要进行公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精神,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票决通过后,属于提拔任职或者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应当进行公示;属于其他情况的,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公示。全委会票决通过的人选,经公示有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报全委会成员。——参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组厅字〔2005〕9号)54.党政领导干部在什么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8号)选拔任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须向社会公示;选拔任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在其所在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异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参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组发〔2001〕4号)55.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有哪些?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担任正职和应依法任命的副职以及其它特殊岗位,公示拟任职级、不公示拟任职务)。——参见中共孝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县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市直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的实施细则》《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待岗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孝组发〔2001〕3号)56.对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如何进行调查处理?公示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都要登记建档,由组织部门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组织上已经掌握的,不再重复调查;没有掌握的,要分类处理。对署有真实单位、姓名或当面反映的,要逐一进行分析,迅速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对匿名或假名信件、电话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认真调查核实,没有具体线索、无从调查核实的,可不做调查。调查核实的情况,包括调查核实确定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或并不存在的,都应向举报人、干部本人和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增加透明度,避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在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之前,可由公示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具体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应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在公示时间截止后,群众继续反映的问题,按信访正常程序办理。57.对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期间举报查核结果如何处理?对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分类进行处理。(1)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不存在的,或与事实不符的,或查无实据的,按有关程序履行任职手续。(2)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任用的,按有关程序履行任职手续,并在任职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反映公示对象的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查有实据,影响任用的,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委组织部办公会复议后不予任用。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掌握处理结论。(4)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组发〔2001〕4号)凡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间,群众无异议,或有反映但无实据,或核查后没有影响任职问题的,按照市委常委会原研究的移交发文任命;经核实确有足够影响提拔使用的问题,撤销原任用意见;反映的问题较大尚未核实清楚的,或有与拟任职务(职级)不相适宜的情况的,暂缓任命;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在公示时间截止后,群众继续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按照信访正常程序办理。——参见中共孝感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县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市直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的实施细则》《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待岗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孝组发〔2001〕3号)58.“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参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59.“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应在何时进行?“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参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市(州)、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代表地方党委常委会,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全委(扩大)会上,以单独报告的形式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其他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代表党组(党委),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干部大会上进行专题报告。——参见《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若干意见》(鄂组通〔2011〕7号)60.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会议,参加的人员有哪些?(1)全委会成员;(2)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3)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4)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5)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6)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市(州)、县(市、区)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除《“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范围外,应吸收本级党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一定比例的未担任领导职务的“两代表一委员”参加。党政工作部门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为本单位全体干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应包括:(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本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负责人;(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参见《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若干意见》(鄂组通〔2011〕7号)61.“一报告两评议”中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是哪些?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1)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2)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3)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4)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5)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6)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参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市(州)、县(市、区)党委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除《“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范围外,还应包括提拔担任人、财、物管理和执纪执法等重要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商当地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拔任用的其他干部的测评可以在全委(扩大)会上进行,也可在干部所在单位进行。党政工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党组(党委)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和从其他领导岗位调整担任同级人、财、物管理和执纪执法等重要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参见《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若干意见》(鄂组通〔2011〕7号)62.如何运用“一报告两评议”的民主评议结果?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参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70%、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抽查对象,派出检查组或结合巡视工作,对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新选拔任用干部在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30%的,本级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处理。——参见《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若干意见》(鄂组通〔2011〕7号)63.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也要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参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号)6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主要追究哪些主体的责任?(1)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2)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3)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4)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5)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19号)6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如何追究责任?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出现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出现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9号)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领导干部问责和进行职务调整情形是怎样规定?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考察核实。(二)提出调整建议。(三)组织决定。(四)谈话。(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2号)66.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反映哪些方面问题的举报?“12380”举报电话主要受理反映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以及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举报。——参见《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2005〕12号)67.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的举报办理方式有哪些?(1)反映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选人用人问题的,由干部监督机构办理,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办理。(2)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一般由有关干部工作机构办理,或者与干部监督机构共同办理。(3)反映组织工作其他业务方面问题的,由组织部门有关工作机构办理。(4)反映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转纪检监察机关。(5)反映紧急情况或者重要情况的,及时向领导报告。(6)内容空泛、重复、线索不清,或者组织已经掌握的举报件,一般留存备查。——参见《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组厅字〔2005〕12号)68.对组织部门实名举报的反馈有哪些要求?实名举报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情况或作出处理的,应在一个月内(从接访日算起,下同)向举报人反馈;对于需要核实的问题,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反馈;对于需要转交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则应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告知举报件办理的去向。对于不能如期反馈的问题,要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通报办理进程。——参见《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实名举报工作的试行意见》(鄂组发〔2004〕3号)69.干部出生日期可以更改吗?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70.两项法规是什么?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简称两项法规)2017年4月30日前在职或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正科级(或相当于正科级)以上干部,均应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下干部是否填报,由各地单位自行决定。各级党委(党组)把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参见《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孝组文〔2017〕11号)71.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的内容是什么?(一)档案材料收集是否齐全。主要审核档案中履历、考察考核、学历职称、教育培训、政治面貌、奖惩、工资待遇、职务变动等材料是否齐全,成套材料有无缺页,对无法查补的材料是否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出具情况说明并登记归档。(二)档案材料内容是否真实。主要审核档案材料有无篡改、伪造的情况,个人经历的起点、节点、交点是否符合干部一般成长规律,是否存在疑点。(三)档案材料记载是否客观。入党(入团)材料、重大政治活动的思想工作小结以及年度考核的工作小结等材料反映的信息是否客观。(四)档案材料信息是否准确。主要审核档案材料填写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信息是否准确,以及专审后填写的信息与档案专审的结论是否一致。(五)档案材料整理是否规范。主要审核材料的形成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分类是否准确,编排是否有序,目录是否清楚。72.什么是“三龄二历一身份”,应该从那几个方面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是指: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和干部身份。应从以下4个方面审核。审起点,对审核对象的出生时间,就读小学、中学、大学的时间,获得干部身份的时间等起点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审节点,对审核对象的地域变化、工作岗位变化、职务职级变化、身份变化等节点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审交点,对审核对象的学校变化、学历变化、经历变化等交点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审疑点,对审核对象不同于一般干部正常成长规律的问题要作为疑点进行认真审核。——参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实施办法(试行)》(鄂组通[2016] 85号)73.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的核查内容是什么?(一)填报情况与查核结果是否一致。(二)是否属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三)家庭财产是否明显超过正常收入。(四)是否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参考《湖北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实施办法》(鄂组通[2017] 37号)74.湖北省领导干部信访举报“凡提必查”查什么?(一)反映拟任人选不符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的;(二)反映拟任人选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工作政策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三)反映拟任人选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问题的;(四)反映拟任人选的选拔任用过程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干部工作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五)反映拟任人选或者选拔任用工作存在其他问题的。——参考《湖北省领导干部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实施办法》(鄂组通[2017] 38号)75.湖北省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凡提必听”听什么?(一)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洁情况(党外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二)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受理及查核情况。(三)领导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情况。(四)对领导干部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意见建议。(五)其他需要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的情况。——参考《湖北省领导干部廉洁情况“凡提必听”实施办法》(鄂组通[2018] 76.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对于年度考核的影响?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照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查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查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但未开出公职的,当年年度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参考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孝组文[2018] 31号)77.公务员受政务处分对于年度考核的影响?(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参考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孝组文[2018] 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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