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纪检监察制度汇编(31篇制度汇总)【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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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纪检监察制度汇编(31篇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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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03-09xx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10-19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20-30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31-35深化“两个责任”落实 推行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36-39深化“两个责任”落实、建立监督执纪问责“十项制度”工作机制……………………………………………………40-43xx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评定规则……………………………………………………44-46区委常委会党务公开制度………………………………47-52关于对警示训诫、约谈教育进行分级实施的意见…53-59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60-74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属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75-79xx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80-84xx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试行办法………85-93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的通知………94-96xx市xx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97-100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调整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1-110xx市xx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111-122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123-132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133-15420xx-20xx年区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155-161xx市xx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162-164xx市xx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165-167xx市xx区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168-175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176-184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185-189xx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190-194xx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195-201xx市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02-209xx区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210-213xx区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214-221xx区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222-229xx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和规定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强化内控措施,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第三条 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坚持依纪依法、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第二章   监督责任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部署,明确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筹谋划推动实施墓督促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检监察一部监督机构,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约防范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第六条 纪委书记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做好表率,重点对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在主管或分管范围内对纪检监察干部切实负起教育管理监督的领导责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和党委巡视(巡察)机构负责人责任,负责抓好本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纪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第八条 纪律审查专案组和专项工作组组长对成员负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在纪律审查等工作中严明纪律要求,加强队伍管理,切实对审查办案全过程实施监管,防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的发生,发现问题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同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按照上级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或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等日常工作。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交、信息沟通、会商研判等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没有条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明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监督方式第十二条 线索处置。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规范处置。(一)归口管理。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归口办理,实施台账管理,专人负责、统一进出。凡上级机关转交、领导批办、巡视(巡察)机构和执法机关通报或移交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管理、党风政风监督、纪律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应及时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办理。(二)分级负责。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分级负责。反映县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三)报告备案。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备案、督办制度。省级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定期将反映本级及以下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备案;立案案件、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直接调查处理的、有关重大网络舆情及处置情况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报告,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口头报告并及时报送书面材料;对重要问题线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跟踪督办。(四)规范处置。对问题线索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建立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定期“回头看”,防止漏压线索。第十三条 纪律审查。适应深化纪检监察系统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改革要求,聚焦干部监督主责主业。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问题,从严查处。紧盯“关键少数”,重点查处不收手、不收敛、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利用监督执纪权以案谋私,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干部人事、涉法涉诉案件等行为。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反映问题笼统,且道听途说、主观臆测成分较大,或反映的向题具有一般性,或借其他问题牵连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可向被反映人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或函询。第十五条 约谈提醒。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视情况与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有针对性地了解约谈对象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对发现的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可视情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醒或批评教育。第十六条 开展巡察。省、市纪检监察机关每届任期内对下级及派驻(派出)机构落实党凤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班子成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正确履职等情况进行巡察。第十七条 抽查个人报告事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一定比例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报告的人员严肃问责处理。抽查结果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常委会,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第十八条 用人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应征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的意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客观、准确回复意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严把干部调入、遴选、考录关,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不履行职责、影响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应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离。第十九条 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处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群众等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意见和网络舆情中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的线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四章   监督要求第二十条 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恰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第二十一条 探索执纪监督新形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监督,拓展八小时以外有效监督形式。通过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干部思想动态和亲属圈、朋友圈、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延伸监督视野。第二十二条 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实施“一案三报告”制度,查办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形成调查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剖析报告突出防控建议,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推动有关部门立行立改、堵塞漏洞,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长效机制。第二十三条 开展警示教育。对查处的纪检监寨干部违纪案件,采取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适时通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第二十四条 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对经了解核查失实的线索及时正面回应、澄清是非,保护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的积极性;对确属诬告的,转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推动责任追究。对落实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xx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的问责工作,促进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第六条 问责责任划分:(一)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三)参与决策和工作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四)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决策和工作,批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第八条 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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