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计划总结】关于规范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的实施意见【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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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计划总结】关于规范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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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管理,本着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规范用工机制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实际,就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重要性。  规范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用工管理,是保障单位和编外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规范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编外用工成本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实行规范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支付编外聘用人员,必须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条件按省、市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 统一调配原则。严格控制编制人员增长,现有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核编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聘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必须在区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内调配使用。  (三)统筹使用原则。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编制管理相结合,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总量控制、从严掌握、规范管理”的统筹使用原则,控制行政运行成本。区编委会核定各单位编外用工总额;人社部门采用人员派遣的模式,做到规范使用、依法管理;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外用工数核拨工资,并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三、具体措施  (一)规范用工名称  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支付编外使用的各类人员统称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  (二)规范对象和岗位设置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的聘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聘用人员指因单位人员紧缺或承担阶段性工作任务,聘用的由财政支付,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等工作的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主要有社保专干、监督协管员、综治员、低保专干、居家养老服务员、数字化管理员、安监员、禁毒专干、残联专干、食品药品监督员等。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不得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  (三)规范编外用工数量范围  用人单位应本着“必要、精干、高效”的原则,规范编外用工人员数量。对无任何政策、文件依据的编外用工全部进行清理。规范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不突破现有人的总数,原则上全区不再新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超过区编委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控制数,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区编委会研究后报区委、区政府同意,由区编委下达用工计划。  (四)规范编外用工审批程序  聘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应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1、申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须根据为保证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外用工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用人依据、数量、岗位及本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依照相应的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聘: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数量在区编委下达的编外用工人员控制数以内使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批准,上报区编办审核。  二是未满编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编制限额可顶编使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区编办批准后下达用工计划。以后补充正式工作人员时,按照“退一补一、先退后补”原则进人。  2、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人社部门予以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设置的工作人员岗位、条件等基本情况,通过制定和报批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笔试、体检和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等程序进行;招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按省、市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3、聘用手续办理。对按程序招聘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人社部门分配,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报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五)规范签订聘用协议   用人单位在录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协议。  (六)规范编外用工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人社部门制定政策。  (七)规范统一经费渠道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等相关经费,由区财政局依据区人社局审批表统一划拨到各用人单位。  (八)规范编外用工管理  一是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须报区人社部门备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重要依据。凡协议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聘。  二是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建立个人临时档案,及时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协议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是解除和终止聘用关系,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均须在归还聘用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单位审计后方可离岗。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协调分工。区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区编外用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区编制部门做好全区编外用工的牵头协调、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工作;区人社部门做好对全区编外用人的政策制定、招聘指导、人员派遣、待遇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区财政部门做好对全区编外用人过程中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编外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努力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对违反规定聘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削减或取消该单位使用额度,人社部门及时监察、查纠违规行为,财政部门不予核准经费支出。  (二)抓好落实,务求实效。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要求,以现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为准,不再重新聘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并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相关聘用手续。  本意见由区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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