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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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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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事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准认定,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当前,脱贫攻坚已到了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精准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就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评估认定办法,规范评估认定方式,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性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精准度,更好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客观。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统筹考虑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等情况,综合评估认定家庭实际贫困状况,精准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实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特点和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设置合理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制定科学的评估认定办法。
坚持简便易行。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规范评估认定指标的使用方式、条件,增强评估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方便基层经办人员操作执行。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认定方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推算。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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