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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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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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1 总则1.1 为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奖罚,规范奖罚标准,促进人人遵章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1.2 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适用于本细则。1.3 对责任单位的奖罚款,由单位按岗位职责奖罚到人。2 责任处罚2.1 作业、办理安全作业票证视为安全生产管理红线。作业不办证,处分厂(部)主要负责人500元/张罚款、车间(作业区)主要负责人500元/张罚款、直接责任者1000元/张罚款、专职安全人员100元/张罚款。审批安全作业票证的相关责任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相关责任人的上级可签字批准),安全措施不落实视为严重违章,安全作业票证办理不规范,视为一般违章。2.2 安全设施损坏、失效、失灵,不报、不修,处车间(作业区)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50-200元/处罚款。2.3 “三违”人员处罚规定2.3.1 “三违”的定义“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作业”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的作业行为。“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2.3.2 “三违”的类型按照危害程度,“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尽管不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较大伤害或损害,但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2.3.3 “三违”人员的处罚标准轻微“三违”:警告、罚款50元;一般“三违”:教育、罚款100元;严重“三违”:教育、罚款500元,同时对单位负责人罚款300元、班长200元,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在“OA”网上公布。2.3.4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三违”: 1. 盗窃、破坏公司公共财物;2 .酒后上岗;3. 工作中擅自串岗、聚岗、替岗、脱岗;4. 上班时间睡岗;5. 厂区内打架斗殴;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情况;7. 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管理人员的; 8. 不情愿接受检查或躲避检查;9. 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换油时随意乱倒;10. 非特种岗位人员动用特种设备;11. 未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 12.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13. 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 14. 工作前不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工作现场检查无安全措施; 15. 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16. 作业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进行交底,安全交底流于形式; 17. 新工人初次上岗工作就安排单独作业;18. 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即上岗;19.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20. 工作前未指定作业负责人;21.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 22. 有毒、有害、有腐蚀性药品未设专人管理;23. 触电人休克未按紧急救护法救护,而强行送往医院; 24. 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25. 安排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措施;26. 重大危险项目施工,未经审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指定监护人; 27. 对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视而不见,不制止,不纠正,不进行处罚和教育;28. 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9. 无视安全部门、安全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0. 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1.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2. 移动电器设备时不切断电源;33. 触电急救不切断电源;34. 电气设备着火,灭火时不切断电源;35. 擦拭运行中的动力设备;36. 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37. 检修工作完成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38. 工作完毕,未办理运行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39. 事故抢修不履行工作程序手续;40. 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41. 为按调度命令执行或误传调度命令;42. 执行操作任务时,不按工作票操作顺序进行操作; 43. 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操作票重要项目); 44. 操作前不核对设备位置、编号及名称;45. 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挂牌、措施;46. 擅自启动机电设备;47. 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照明、信号、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48. 未经批准,随意解除运行设备的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49. 操作中发生上下工序疑问,不向调度或值班负责人报告,擅自变更操作; 50. 所做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51. 不掌握现场作业情况,停错反馈线或误送检修设备; 52. 远方操作启动设备前不到现场就地检查;53. 未经作业负责人同意私自改变接地线位置;54. 电机不切断电源进行检修作业;55. 装拆接地线不戴绝缘手套,利用缠绕的办法装设接地线; 56. 装拆接地线时,不按地端、导体端的规定进行,而根据工作方便顺手进行;57. 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58. 未经许可强行送电;59. 送电前、不到现场检查设备;60. 对设备标志不明确的设备,随意操作停送电;61. 高压接地,检查故障点时,不穿绝缘靴;62. 高低压设备做试验,测绝缘后不对地放电;63. 监护人不监护,直接参加工作或离开检修现场;64. 标定仪表时,在现场随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体; 65.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进行焊割;66.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进行焊割;67. 在金属容器(或受限空间)内施焊,容器(或受限空间)外无专人监护; 68. 未经批准,未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对有压力、带电、易燃爆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69. 下雨天进行露天焊接作业;70. 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71. 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72. 移动电焊机位置,不停机断电;73. 焊工离开工作现场时不检查是否留下火种;74. 氧气瓶、乙炔瓶混放在一起,使用时摆放间距不足5米,气瓶与明火的间距不足10米;75. 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76. 氧气瓶与乙炔瓶或其它可燃物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或放于同一地点; 77. 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78. 氧气瓶、乙炔瓶放在一起运输;79. 把氧气瓶的氧气全部用完;80. 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应该用温水或蒸汽解冻); 81. 氧气瓶放在有油污的位置上使用;82. 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83. 操作焊炬和割炬时,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84. 随意坐在氧气瓶上休息;8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进行焊、割;86. 用手握工件钻孔;钻孔时带手套;87. 钻孔时用手抽钻头上的铁屑;88. 使用大锤前不检查锤头是否松动、有无锤楔;89. 在整改消除漏气点需卸压操作时,不卸压、带压操作; 90. 检修作业时正对阀门阀芯进行作业;91. 戴手套操作车床;92. 临时工作孔洞,在工作完毕没及时恢复;93. 检修后的设备试运时,不认真检查,就在工作票上签字; 94. 使用没有防护罩砂轮机;95. 使用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无人扶梯子,人字梯无限制展开拉筋的; 96. 把工具放在容器内或把工具塞进管道中;97. 检维修人员在安全作业许可证没办理完整就开始工作; 98. 检维人员检修设备时,未与设备使用部门进行协调联系,直接进行工作; 99. 检维人员对设备进行停机检修时,未悬挂警示牌或无人监护;100. 站在砂轮机正面刃磨;101. 工作间断后,重新工作不复查安全措施;102. 肩挑重物登上移动梯子或软梯;103. 检修拆下的管道、阀门等没有归类摆放好,影响通道; 104. 随意动用化工运行设备不给岗位班长打招呼;105. 对氮气、惰性气体等介质设备或管线进行封堵时不佩戴防护用具; 106. 在防爆部位和区域作业使用非防爆器材或工具;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铁器敲打设备;108. 冬季在易燃易爆区域用铁器砸设备装置上的冰; 109. 起吊较大的重物不进行试吊;110. 起重区域周围未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警示牌; 111. 起重工不使用统一的指挥信号;112. 多人指挥行车、吊车;113. 指挥信号不明即运行起重机;114. 吊运物品不发出指挥信号即起吊;115. 作业人员指挥吊物起吊后,不给司机放置地点信号; 116. 在输电线路四周作业,由于安全距离不够还强行作业; 117. 起重机械超限使用;118. 指挥人员在照明不足,看不清工作地点时,指挥起重工作; 119. 起吊重物前不认真检查悬吊情况及所吊重物件的捆绑情况; 120. 起吊重物,让物件长期悬在空中驾驶人员离开操作室或干其它工作; 121. 行车停止使用,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时,不拉开电源开关; 122. 吊物在空中短时停留时,操作人和指挥人离开工作岗位; 123. 起吊物件时,工作人员及非工作人员在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124. 起吊物体绳索断股继续使用;125. 没有得到司机的同意,登上起重机或起重机轨道; 126. 酒后登高作业;127. 遇6级以上大风天气时进行高空作业无安全措施; 128. 使用梯子前不检查或使用有缺陷的梯子;129.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使用工具袋,将材料工具上下投掷;130. 上下层同时工作、中间不搭设临时防护隔板;131. 高处作业站在不坚固的结构物(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132. 高处作业人员未沿着梯子上下,而是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133. 在立梯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扶梯人和递料人是同一人;134. 下水井、污水池、隔油池不经处理擅自进入10#线;135. 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136.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未对设备内进行清洗、隔离和置换合格;137.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未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138.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未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139.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未配备漏电保护器;140.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未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141. 动火间隔超过30分钟不重新分析确认。142.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随意转让、涂改,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143. 安全监护人或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动火;144. 安全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到位就进行动火作业;145. 动火前未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146.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动火;147. 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动火;148.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措施动火;149. 动火作业前未检查电、气焊工具,带病使用;150.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转移时无清理并检查现场残留火种;151.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随意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米内随意排放各类可燃液体;随意在动火点10 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152. 特级动火作业前,未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 153. 锅炉或加热炉点炉时,点火前不做气体分析,正对看火门、检查门查看炉情;154. 在锅炉四周烘烤衣物和堆放其它无关物品; 155. 随便更改容器试验压力、安全阀定压压力; 156. 在输煤皮带运转中,清理皮带滚筒粘料;157. 在运转皮带上站立、越过及传递工具;158. 不在规定的采样点采样;159. 采样剩余的样品随意倾倒,分析后残液不收集处理而直排下水,向生活垃圾箱内丢弃废弃危险化学品药剂或包装物;160. 在采样完毕,没在容器上作出标记,标明物料的性质及其危险性; 161. 样品容器未密封,(以防物料损失或挥发); 162. 取样时不穿戴劳保用品;163. 采样后阀门关闭不严,发生泄漏不报告;164. 未完成的剧毒试剂,随意放置,随意将试剂带出室外; 165. 试验分析后的剧毒品及爆性物品没有集中收回; 166. 单人进行剧毒品操作;167. 配药、倒药时不注意风向;168. 分析工做样不认真、虚填报表;169. 有毒有害腐蚀性药品配制完后的空瓶子乱扔; 170. 将带有腐蚀性的药液直接倒入下水道;171. 向使用酒精的喷灯内注入汽油;172. 用各种饮料瓶装化学试剂;173. 物料、试剂标识脱落未及时进行粘贴;174. 使用完、用电设备或用酒精灯时,不按要求断电、关闭; 175.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驾驶、超员驾驶、人货混载、超标装载、车辆带病行车;176. 在拉运产品的车辆未装阻火器进厂;177. 上班期间外出干私活;178. 未熄火机动车辆在装各类危险化学品;179.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 180. 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途中收起导静电拖带; 181. 驾车进厂进厂时抛洒车上物品和杂物;。182. 车门不关好,车箱不关就开车;183. 车辆在厂内转弯时不减速、不鸣笛;184. 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进入易燃易爆区未安装阻火器; 185. 车辆停放在警戒区域内或堵塞消防逃生通道; 186. 叉车叉子停在半空中时,停车或前行;187. 叉车行车时带货升降、载人行驶或升降、超速行驶、货物阻挡视线时盲目行驶;188. 叉车装运物品超长、超宽、超高、超载、偏载及单叉作业。 189. 叉车推动(不离地)物品行驶或拖带车辆、拉拽物品; 190. 雷雨天装卸易燃易爆品车辆;191.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槽车不按规定连接静电导除设施。 192. 巡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解决,又不及时上报; 193. 随意排放易燃、易爆物料,生产废料、其它化学危险品; 194. 探伤、照片时不设立警戒区;195. 操作时人正对着阀门丝杆;196. 当发现设备有异常,存在隐患时,不汇报检修,强行使用; 197. 机械设备未停稳前用手脚或其他物件强制停止; 198. 启动机、泵前未盘车检查;199. 施工中,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示牌和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 200. 进入危险化学品库房前,未通风便进入作业; 201. 不按照生产工艺要求进行联系,现场直接开关生产设备; 202. 未经许可随便在生产场所打洞、挖沟等;203. 调度指令执行情况不及时反馈;204. 不按操作顺序进行操作;205. 不按时巡回检查或巡检时不穿戴防护用品;206. 设备运转时,跨越或接触运动部位;207. 在生产现场开挖孔、洞、沟等处,不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208. 其它“三违”情节严重的按严重“三违”处理(包括:造成影响恶劣、为推脱责任狡辩、纠缠不清的); 2.3.5 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 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2. 进入生产区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或劳保鞋;3. 女工长发未盘在工作帽内;4. 休息时坐在栏杆上或窗户台上;5. 上班时间看报刊、杂志、玩手机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6. 不请假迟到、早退;7. 生产现场戏耍;8. 打扫卫生将垃圾杂物往地沟里倒;9. 设备卫生和区域卫生差;10. 上岗不带胸牌,不佩戴上岗证上岗;11. 故意破坏安全帽、将安全帽作为其他用途行为; 12. 使用电气设备下班后不切断电源的;13. 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 14. 防毒面具滤毒罐用后上下口不密封;15. 使用工具前不进行检查;16. 随意穿越警戒线;17. 值班人员不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交接班时交接内容不清; 18. 作业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作业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19. 值班人员装拆接地线不登记;20. 动用运行设备不给值班员打招呼;21. 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22. 检修工作结束,末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23. 完成工作任务后不填写工作记录,不及时向调度室汇报;24. 不按规定要求巡检;巡检或操作记录存在超前录、备忘录、错记、漏记、假记录等现象;25. 生产现场有杂物乱堆乱放;通道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26. 设备有漏油和用过的擦拭材料乱丢乱放;27. 更换照明灯时不作安全措施、站在栏杆上、设备上进行工作; 28. 二次回路上工作无操作票、不带图纸,凭记忆工作; 29. 临时解开的端子和线头不作记号和记录,裸露部分不包扎; 30. 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31. 一个开关上接多个设备或工机具;32. 带负荷插(拔)电源插头,拔插头时直接拉导线; 33. 交接班不清、人员未按规定签名;34. 坐在变压器、电源箱、电焊机、电机等用电设备上休息; 35. 从事高压检修及高压实验工作,不站在绝缘垫上,不设围栏,不挂标示牌;36. 未经批准私自乱接临时电源;37. 压力表接头泄漏,不关一、二次阀门,即松接头; 38. 电、气焊作业时,不使用面罩或护目镜的;39. 焊接时接地线缠绕在设备、管道、阀门上;40. 工作前不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 41. 氧焊时不戴墨镜、手套等劳保用品 ;42. 拆卸或紧固螺栓时在活动扳手上套加力杠;43. 扳手当鎯头使用,扳手反打,使用扳手和管钳时不注意开口大小就进行加力;44. 使用没有楔子的手锤、大锤;45. 不戴防护眼镜使用砂轮机/角向磨光机;46. 两人使用同一台立式砂轮机;47. 拧松管道阀门的法兰盘时,不先松开离身体远的一半而是先松开离身体近的一半;48.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未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9. 擅自使用铁钉、铁丝、绳、锁等封闭防火门或者紧急疏散通道门;50. 图方便,从高处向下跳;51. 配电箱无门、无防雨措施,刀闸损坏、缺盖、接线不符合安全要求;52. 施工现场用电违反“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一地”的规定;53. 临时工工作时无人监护;54. 其它可认定为一般“三违”的。2.3.6 轻微“三违”:凡一般“三违”、严重“三违”之外的“三违”,均属于轻微“三违”。2.4 分厂(部)、车间(作业区),每周、每天应当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载体、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无制度、无检查记录,处责任单位100元/次罚款。 2.5 未按公司各项制度或公司文件规定的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分厂(部)未开展活动处3000元/次罚款,车间(作业区)未开展活动处2000元/次罚款。一人次未参加活动或无考试卷处车间(作业区)50元罚款,安全作业证或台账无记录处车间(作业区)50元/(次、本)罚款。2.6 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未开会的,处相关责任人3000元罚款。分厂(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未开会的,处分厂(部)2000元罚款。车间(作业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未开会的,处车间(作业区)1000元罚款。分厂(部、)、车间(作业区)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未按“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要求、处责任单位100元/次罚款。2.7 进入厂区、车间(作业区)的员工,未按公司规定的要求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处100元罚款/人次、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处50元罚款/人次。 2.8 作业区未与非作业区有效隔离,或因作业需要拆除安全设施,未及时恢复,处项目负责人200元/次罚款。2.9 分厂(部)、车间(作业区)每周应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可联合进行),未开展处责任单位500元/次罚款,无记录处责任单位200元/次罚款。 2.10 每月底,各分厂(部)书面汇报当月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车间、作业区交分厂、部)和下月、下季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未报告处单位500元/次罚款,未按规定时间报告处单位100元/次罚款。2.11 安全台账不健全,缺一项处责任单位50元罚款。2.12 公司安全环保部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单位未安排人员参加,处责任单位50元/次罚款。2.13 安全网络人员每天需查看公司局域网中“检修在线”、“安监在线”栏目,并根据检修、安监内容,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一次未及时完成上述二项内容,处责任人100元/项罚款。2.14 公司安全网络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违反规定处责任人100元/次罚款。2.15 未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视项目危险程度处责任单位200-500元/项罚款。2.16 气防器材用后不满足下次使用条件,不报、处责任单位200元/(次、处)罚款。2.17 岗位尘毒超标,处被检测单位50元/(次、处)罚款,尘毒合格率每降低1%/年、处被检测单位1000元/(次、处)罚款。2.18 不按期整改火险隐患的处责任单位500-2000元/项罚款。擅自搭建临时工棚的处责任单位500-1000元/处罚款。2.19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处责任单位2000-5000元/起罚款;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处责任单位1-3万元/起罚款。 2.20 不按要求填写消防安全台账,处责任单位50元/项罚款。 2.21 违章吸烟,处200,500元/人罚款,并处辖区单位200,500元/次罚款,禁烟区内烟头处责任单位50元/只罚款;对不服从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下岗学习。2.22 中层以上干部违章吸烟者处1000元/次罚款,到组织部待岗学习一个月,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降级或免职处分。2.23 损坏阻火器,视其损坏程度赔偿50,100元/只。2.24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违反规定的将处800,4000元/次罚款;对灭火器材报废、空瓶及到更换期限不及时更换的,处责任单位100,200元/瓶罚款;灭火器丢失的,按实际价值赔偿。2.25 动用吊车施工占用消防通道作业前要与消防大队通报备案,无手续的处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员各100元/次罚款,处用车单位500元/次罚款。 2.26 厂内擅自焚烧垃圾、使用明火的,处责任单位1000元/次罚款,处责任人200元/次罚款。2.27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火炉、电炉的将处责任单位1000元/次罚款,处责任人200,500元/次罚款。3 事故责任追究3.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的人身伤害事故,按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执行。3.2 发生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的分厂、部(室)、车间(作业区)的相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上一年度收入的5%—10%的罚款,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者、同时按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规定处罚,给事故单位罚款4000—1000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3.3 较大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的分厂、部(室)、车间(作业区)的相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1000元的罚款,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者、同时按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规定处罚,给予事故单位罚款2000—8000元。3.4 一般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的分厂、部(室)、车间(作业区)的相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500元的罚款,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者、同时按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规定处罚,,给予事故单位罚款1000—2000元。3.5 微小事故:给予事故发生单位所在的车间(作业区)的相关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300元的罚款,给予事故单位罚款500—1000元。3.6 对事故迟报、漏报单位,给予事故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事故谎报、瞒报单位,给予事故单位罚款1000—5000元,给予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10000元。3.7 单位发生一人次因工死亡的责任事故,给车间(作业区)或科级建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撤职处理,给分厂(部)或部级建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降职处理,给其他相关责任人1000-10000罚款,给公司相关领导1----2万元罚款。 4 责任奖励4.1 分厂(部)全年零工伤。一次性奖励单位2万元,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奖励专职安全人员500元;零事故,一次性奖励单位3万元;零工伤、零事故(平安分厂),一次性奖励单位5万元,奖励主要负责人5000元。 4.2 生产车间(检修作业区)全年零工伤。一次性奖励单位5000元,奖励主要负责人1000元、奖励专职安全人员300元;全年零事故,一次性奖励单位1万元;全年零工伤、零事故(平安车间、作业区),一次性奖励单位2万元,奖励主要负责人2000元、奖励专职安全人员500元。4.3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授于安全贡献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给予1000-10000元奖励:4.3.1 制止严重“三违”并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的;4.3.2 在重大事故抢险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4.3.3 对重大隐患提出建议,经确认有效的。4.4 季度内,生产单位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事故、未发生非计划性停车事故,奖励生产单位5000-10000元。 4.5 发现一般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的奖励100元/次。5 附则5.1 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5.2 各分厂(部)、车间(作业区)应对本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进行分解,责任到人。5.3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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