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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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及时限,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资金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银行应在审批放款后x个工作日内将贷款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划转其他账户或直接支付开发企业。
十三、预售资金未按照监管协议收存的,暂停网签系统。
十四、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按工程进度申请使用监管资金:
(一)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完成主体封顶后,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不得超过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总额的xx%。
(二)在正常施工的情况下,按主体封顶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预期交付日期(不包含冬歇期)计算,将xx%监管资金按月平均拨付,累计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不得超过xx%。
(三)开发企业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后,可申请使用全部监管资金。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机构提交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申请时,监管机构自收到次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勘验及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监管机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监管银行应当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拨付通知书》和传输的电子信息,自收到次日起x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管资金拨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用款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一)工程未按本规定建设到实际进度的;
申请资金超出用款额度的;
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该项目之前存在违规使用监管资金记录的;
未按照规定将监管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标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住建部门),资金监管,公文范例,领导述职报告,机关公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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