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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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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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1)4号)、《市贯彻一、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在保障村民居住权利、提高村民建房质量、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领导机制、加强.政.策指导,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具体任务,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督执法,促进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我区落地生效,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奠定坚实基础。二、主要任务(一)做好规划编制工作1.编制县(区)域规划。以乡镇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逐村明确村庄分类,2021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分类与布局规划。2.编制村庄规划。结合区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村庄规划,试点先行,分类编制,有序推进,优先完成乡村振兴示范村、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示范村规划编制,2021年全区力争完成20%的行.政.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确保2025年全区村庄规划应编尽编。3.核发规划许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选址建设住宅的,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依法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二)做好用地保障工作1.预留用地空间。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预留用地空间,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2.拓展用地来源。要充分利用废弃坑塘、闲置宅基地、闲置住宅等土地资源,通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拓展住宅建设用地来源,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一户多宅”腾退和村集体内部转让办法,确保村内闲置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宅基地选址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3.严格用地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宅基地统一面积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村民自建住房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三)做好建房管理工作1.统一风貌管控。加强对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和管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风俗民情、文化传承、居住习惯,编制20套以上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册,无偿提供农户使用。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2.加强工匠培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匠轮训一次,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3.落实开工查验。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4.严把建材质量。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5.严格建房监管。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明确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村民自建住房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管。同时,要加强日常巡查,对未批先建、没有按图纸建设或没有按合同施工的行为,立即叫停,及时纠正。6.严把竣工验收。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接到村民自建住房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实地查验,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四)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1.成立管理机构。2021年4月底前,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成立规划建设.委.员会,由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分管副职任副主任,并明确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2.设立审批窗口。2021年5月底前,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设立村镇建设窗口负责宅基地管理和审批工作,对外统一受理宅基地申请。3.加强工作力量。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加大对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到工作人员专职专用,人员不足的,要及时调配人员予以补充,确保审批工作正常运转。4.严格执法监管。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全面落实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建立完善综合执法队伍,充实人员、加强力量,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和执法车辆,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村民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4月底前,村级组织要明确1名宅基地协管员,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区级成立市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各项工作。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要依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二)注重宣传引导,强化业务培训。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和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对《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营造良好氛围,要把《管理办法》纳入乡村振兴培训的重要内容,分级分批对宅基地管理队伍、规划队伍、建房队伍、执法队伍开展轮训。(三)严格督导考评,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对监督管理不到位、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处置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问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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