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2页【图片、文字、动画均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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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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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8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8第一节 基本原则 8第二节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8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4第三章 安全教育 20第一节 入厂教育 20第二节 日常教育 21第三节 特殊教育 21第四节 安全考核 22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23第一节 发放范围 23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方法 23第三节 使用管理 24第五章 工艺操作 24第一节 运行 24第二节 开车 25第三节 停车 26第四节 紧急处理 26第六章 要害生产岗位管理 27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 27第一节 生产装置 27第二节 动火、用火 29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32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33第八章 危险物品管理 35第一节 通则 35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35第三节 装卸运输 37第四节 废弃物处理 38第九章 物资储存 39第一节 基本要求 39第二节 仓库管理 40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41第十章 电气安全 42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 42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 43第十一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 45第一节 范围 45第二节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45第三节 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45第四节 管理分工 46第十二章 施工与检修 46第一节 施工组织 46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47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48第四节 拆除工程 48第五节 土石方工程 49第六节 检修组织的管理 50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51第八节 检修准备 52第九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52第十三章 防尘防毒 52第一节 防护和治理 52第二节 组织与抢救 53第三节 体检与职业病 54第十四章 厂区交通 55第一节 管理组织 38第二节 信号、标志 55第三节 交通路线 55第四节 车辆 56第五节 车辆行驶 56第六节 车辆装载 57第七节 非机动车、行人 57第十五章 科研与设计 58第一节 科研 58第二节 设计 59第十六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60第十七章 安全检查 61第一节 任务与要求 61第二节 形式和内容 61第三节 整改 62第十八章 事故管理 63第一节 事故分类与管理 63第二节 抢险与救护 64第三节 事故报告程序 64第四节 责任划分 65第五节 调查和处理 66第十九章 安全生产禁令 67《生产区内十四个不准》 67《操作工的六严格》 68《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68《(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68《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69第二部分:安全管理规程、规定第一章 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71第一节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71第二节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79第三节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84第四节 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 88第五节 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93第六节 厂区域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96第七节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 100第八节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02第二章 用电安全规程 107第一节 机构与职责 107第二节 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 107第三节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 108第四节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 110第五节 倒闸操作的安全规程 111第六节 移动电具的安全规程 112第七节 停电检查工作的安全规程 113第八节 不停电工作的安全规程 114第九节 临时用电装置的安全规程 115第十节 工作票制度 116第十一节 常用安全措施的种类 118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121第四章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32第五章 化学危险废弃物管理规定 136第六章 实验(分析)室安全管理规定 136第七章 外来工程队安全管理规定 138第八章 办公室消防、安全、保卫制度 139第九章 节假日安全管理规定 139第十章 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140第十一章 关于对违纪、违章、违规行为处罚规定 141第三部分 安全组织机构及事故应急预案公司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151一分厂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152公司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网络图 153二分厂安全组织机构网络图 154(事故应急预案) 155剧毒品仓库管理制度………………………………………………………………162第 一 部 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之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凡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第四条 各单位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第五条 各单位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 基本原则公司是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分厂和职能部门(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职责。第七条 各分厂是安全生产的实体。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相互检查,相互督促。第二节 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受企业法人委托,总经理是本企业的安全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批准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机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消除生产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批准发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承租,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承租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9、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条 分管副总安全生产职责1、协助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直接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检查、督促、指导分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分厂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4、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推广先进经验。 5、组织全公司(厂)性的职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6、督促分厂(单位)的隐患整改工作。7、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和上报。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9、审查、会签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三级、特级“登高安全作业证”和特殊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安全作业证”,及其特殊情况下的“安全作业证”。第十一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3、协助总经理(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4、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审定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操作规程并呈报总经理(厂长)批准施行。5、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6、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分厂厂长(公司级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厂厂长(公司级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努力学习和掌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3、重视和落实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给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4、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增加或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5、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有关人员;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落实本单位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 7、审查、会签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二级“登高安全作业证”,以及会签特殊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安全作业证”。 8、及时、如实汇报本单位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 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公司和分厂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事故应急训练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职工的车间级的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5、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6、组织车间级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厂长书面汇报。 7、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8、负责“二级动火作业证”,一级“登高安全作业证”和一般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安全作业证”的签发。 9、及时、如实汇报各类事故;发生事故时积极组织现场抢救;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10、副主任(值班主任)对主任的指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行使车间主任所委托的其它权力。第十四条 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3、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对安全装置、设备的检查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完好。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程序。第十五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在异常情况下,有权立即停止其他各项特殊作业的进行,维护正常生产次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立即上班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停产,直至撤离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分厂)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1、安全员在公司分管领导(分厂厂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定、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制定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对下一级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直管领导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4、公司安全员负责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特级“登高安全作业证”及特殊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安全作业证”。 5、分厂安全员负责一、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二级“登高安全作业证”及一般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安全作业证”的开证工作和现场监护工作。 6、参与新、改、扩工程项目的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新产品、新工艺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督促实施安全措施,对不听劝告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消防器材、防护器具、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工作。 9、公司(分厂)的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班组安全员职责1、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 3、监督、检查班组操作人员正确配带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第十八条 工人安全职责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4、按时认真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有问题及时报告。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现场清洁。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7、不违章作业,并劝告、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注:1、特殊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作业”,是指该容器与系统或其他它设备相连接。2、一般情况下的“进入容器内作业”,是指该容器不与任何其它设备相连接,并且已清洗干净。)第三节 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 科研(包括新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做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2、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在中试转工业生产的过程中应现场跟班作业,处理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4、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第十九条 技改、设计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1、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消减)。2、建设项目均要有《职工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执行。3、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第二十条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1、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项目。2、对所需要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3、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4、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5、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参与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6、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订事故防范措施。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负责新工人入厂的一级安全教育,职工年度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教育(分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还应负责转岗、复工教育,班组长教育,外来人员教育等)。3、负责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4、组织制定,修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6、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工作或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动火作业、进罐作业、高处作业的审查,会签,监督。检查日常用火管理和其他安全作业制度的执行情况。8、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汇总、统计、上报工作。9、指导下级安全员工作。第二十二条 防火(保卫)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工作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2、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3、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4、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5、负责编制消防器材的配备(置)计划,检查和督促各单位对所属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工作。6、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落实断路措施,办好路段安全作业证。7、负责组织对建筑物,构筑物防雷系统的检测工作。8、负责火灾事故,厂区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二十三条 设备动力部门安全职责1、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其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安全管理。2、负责组织对热力管网、电力系统、供水系统及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3、负责对各单位电工进行业务培训。4、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5、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6、负责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发现设备隐患立即拿出相应整改措施并上报。7、负责签发电气作业工作票。8、负责设备,电气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1、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第二十五条 基建部门安全职责(总务部)2、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的要求。3、在签定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4、组织对外来施工工作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5、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6、负责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签发工作。7、负责各种建(构)筑物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工作。第二十六条 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1、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2、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特化学物品,在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毒害性,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应向使用部门(人员)书面交代清楚。3、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采购危化品,必须委托有资责的单位进行运输,并要签定符合规范的运输合同。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安全职责1、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2、凡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签字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1、主动与安全管理部门联系,组织新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2、执行有关化工有毒有害工种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3、编制、组织和落实职工教育计划,安全提高职工素质。4、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5、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生产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6、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7、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特别注意防暑降温和食堂的饮食卫生及食品安全。第二十九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部门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2、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3、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4、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5、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2、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3、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 安全教育第一节 入厂教育第三十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分厂、车间(工段)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安全教育(一级),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单位的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车间及单位。2、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火防毒设施(器材)的使用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3、班组(工段)级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应急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新工人经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岗位。教育时间: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科室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三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二十五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人员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并将教育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时间全年不应少于40学时。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由有资质单位负责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三十九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该项教育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进行。 第四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按“四不放过”原则,吸取事故教训。判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独立法人的公司下属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 第四十二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5、所管豁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维修、管理方法。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和其它应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8、本部门的事故应预案。第四十三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分厂(单位)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的管理制度。4、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和其它应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7、本岗位及本车间的事故应急预案。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四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生产岗位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实际工作期满三个月,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上级有关部门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四十七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急救护能力。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以及所在单位的危险特性,工艺流程等。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核发。第三节 使用管理第四十九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五十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及工作变动情况。第五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安全作业证》进行抽查,车间应随时检查。第五十二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五章 工艺操作第一节 运行第五十三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第五十四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或工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以书面下达,经分管负责人或总经理批准后实施。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第五十五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41条禁令中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第五十六条 安全附件和连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信号不能随意切断。第五十七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进行检查,必须有人监护。第五十八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使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第五十九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第六十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进行交接班,应立即向领导汇报,在得到领导同意后再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二节 开车第六十一条 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第六十二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第六十三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第六十四条 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防护应急器具齐全,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到场。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第六十六条 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第六十七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情况现象应及时汇报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第三节 停车第六十八条 应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使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第六十九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第七十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第七十一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第七十二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用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的设备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第四节 紧急处理第七十三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第七十四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助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第七十五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对硝化、缩合、氢化、氯化、氧化、氨化等高危岗位,必须严密注视,并时刻准备启动应急预案。第七十六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露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现场最高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按事故预案进行报警、扑救、自救、逃生等一系列应急措施。第六章 要害生产岗位管理第七十七条 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贵重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第七十八条 要害岗位应由所在单位安全、防火(保卫)部门共同认定,经总经理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办公室)、安保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第七十九条 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可进入要害岗位。第八十条 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第七章 防火与防爆第一节 生产装置第八十一条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第八十二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第八十三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露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第八十四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第八十五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第八十六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备。第八十七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安装灭火管接头。第八十八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九条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管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第九十条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第九十一条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第二节 动火、用火第九十二条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第九十三条 设定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第九十四条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暖、热饭等)第九十五条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第九十六条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动火证。第九十七条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体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4、凡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批准后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第九十八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半天(12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第九十九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表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第一百条 各项目责任人职责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5、动火分析人员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第一百零一条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一级动火,经动火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动火单位主管领导,到现场审核、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字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归属的单位主管主任(负责人)终审批准。特级动火,报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会同动火单位主管领导审查会签后动火。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第一百零三条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第一百零四条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1、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门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2、有易燃、易爆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消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应同时办理“登高作业证”)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第一百零五条 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必须设立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第一百零七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第一百零八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有关规定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或堆堵。第一百一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同时向市消防队和公司消防队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护好现场秩序。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格执行“生产区域禁止吸烟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第一百一十五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爆溶剂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墙面和衣物等。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第一百一十七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物品。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第一百二十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第一百二十一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出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第一百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第一百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第一百二十四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须佩戴防护用具。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氨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单位,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198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氧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六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第八章 危险物品管理第一节 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一百三十条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应执行(铁运[1987]802号文件)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中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的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第一百三十三条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第一百三十四条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危品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按规定分隔贮存。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妥善保管,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第一百三十六条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剧毒危化品和易制毒化学物品应按相关规定保管和使用)。1、安全技术措施(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取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2、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饮食,喝水。(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3、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三十七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氢气、二氧化碳、液氨、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第一百三十八条 盛装腐蚀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第一百三十九条 易燃物品禁止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第一百四十一条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露的措施。第一百四十二条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第一百四十三条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紧急切断装置,防止跑气、跑料。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措施,避免事态扩大。第一百四十四条 凡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第三节 装卸运输第一百四十六条 托运危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第一百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第一百四十八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洗刷干净。第一百四十九条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通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时,也不得用铁地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上述危险物品。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3、温度较高地区时段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4、放射性物品应有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第一百五十条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一百五十一条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第一百五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车间内搬运危险物品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应双人操作,并配戴劳动保护用品。第一百五十四条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第四节 废弃物处理第一百五十五条 剧毒物品使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登记注册、处理。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2、包装容器必须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有关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第一百五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严禁将此类物品随意处理给无资的单位或个人。第一百五十七条 如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第一百五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第九章 物资储存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一百五十九条 库存房、储罐区的建筑建设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第一百六十条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安装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第一百六十一条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洪(讯)、防窃等工作。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二节 仓库管理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作证的物品不得入库。第一百六十四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第一百六十五条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第一百六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2、炸药(爆炸品)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4、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能同存一库。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2米)。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7、遇热遇火可产生剧毒物质的危险品不可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第一百六十七条 剧毒、炸药、放射性物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账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按公安部的管理规定发放并做详细记录,帐、物相符。第一百六十八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按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火证,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一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第一百七十条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第一百七十一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第一百七十二条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第一百七十三条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完好。第一百七十四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第一百七十五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夏季存放于室外灯桶装甲、乙类易燃液体,气瓶等应设置冷却喷淋装置)。第一百七十六条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第一百七十七条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第一百七十八条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电气安全第一节 电气运行安全第一百七十九条 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第一百八十条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第一百八十一条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第一百八十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1-)和《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第一百八十三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第一百八十四条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作业工具。第一百八十六条 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的规程中明确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第一百八十八条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拦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拦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操作的安全距离。第一百八十九条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第一百九十条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第一百九十一条 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第二节 电气检修安全第一百九十二条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有生产负责人指定专人现场查看,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方可作业。各企业(单位)不得随意进行电气检修作业。第一百九十三条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或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志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第一百九十四条 必须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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