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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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专款支出以及自筹基建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单位的预算应在本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市、县(区)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股)室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项。
第十一条 年终决算。年度终了时,财会人员应根据当年财务决算的要求,认真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结算,组织清理往来账务。编报财务决算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编写好单位的财务说明书,各单位的年度决算于翌年x月x日前报市局财务审计科备案。
第三章 收支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二)各单位对外的各种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三)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及“小金库”。
(四)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或者取得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单位的各项支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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